步XX與趙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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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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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8民初5154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15
原告:步XX,男,漢族,住北京市東城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X,女,漢族,住北京市海淀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程X(被告之夫),住北京市海淀區(q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qū)。
法定代表人:王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北京軒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步XX與被告趙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步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被告趙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程X、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步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醫(yī)療費38654.46元、120救護車及特護費用330元、拖車費及過路費355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00元、營養(yǎng)費3000元、交通費8625元、護工費12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財產(chǎn)損失80995.78元(包括因事故導致額外支出的機票改簽費5950元、太陽眼鏡損失4898.78元、手機保護膜損失147元、車輛貶值損失70000元);2、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2018年5月22日,在北京市海淀區(qū)馬甸橋,我所駕駛的車輛與趙X所駕的小客車相撞,致我的車輛損壞,我本人受傷。此事故交通隊認定趙X負全部責任。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F(xiàn)為維護我自身合法權益,提起上述訴請。
某保險公司辯稱,趙X所駕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nèi),我公司同意賠償合理的損失,不同意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和車輛貶值費。
趙X辯稱,我的答辯意見與保險公司相同。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5月22日16時33分,在海淀區(qū)G6輔路馬甸橋,步XX駕駛的小客車(車號為×××)由南向北行駛,趙X所駕的車輛(車號為×××)左側與步XX所駕小客車相撞,致步XX的小客車側翻損壞,步XX受傷,車內(nèi)物品損壞。該事故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趙X負全部責任。趙X所駕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三者責任險30萬元,事發(fā)在保險期內(nèi)。
步XX的傷情經(jīng)北京市紅十字會急診搶救中心診斷為“左肘部開放傷口伴異物存留”,于2018年5月22日至2018年5月23日在該院住院治療,出院后又到北京協(xié)和醫(yī)院繼續(xù)就診。事故發(fā)生后,趙X向步XX墊付了賠償款20000元。步XX因治療自行負擔了醫(yī)療費38654.46元、120救護車及特護費用33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13元。步XX在事故中損壞的車輛因修理支付了拖車費及過路費3558元。步XX所駕車輛的車主為北京寶藝興隆古典家具銷售有限公司,該車已于2019年5月27日由家具公司以10萬元賣給他人。步XX稱上述車輛因此事故產(chǎn)生的貶值損失為70000元,但就此僅向本院提交了北京眾信昌泰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的機動車評估報告為據(jù)。步XX在事故發(fā)生前預訂了于2018年5月28日從北京飛往美國洛杉磯,因此事故改簽,支付改簽費5950元。步XX稱自己的眼鏡和手機保護膜在事故中損壞,但均未向本院提交相應證據(jù),本院對此不予采信。步XX就交通費向本院提交的證據(jù)材料均為出租車票據(jù),其就所主張的護工費、營養(yǎng)費數(shù)額,未向本院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jù)。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交通事故認定書、診斷證明書、醫(yī)療費票據(jù)、交通費單據(jù)等證據(jù)材料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應當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案中的交通事故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趙X負全部責任。趙X所駕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此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故某保險公司應在其承保的交強險責任限額及三者險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
現(xiàn)步XX所要求的醫(yī)療費、救護車及特護費、拖車費與過路費證據(jù)充分,符合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其所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護工費數(shù)額過高,具體的賠償費用由本院依法判定。步XX所稱的財產(chǎn)損失費中的機票改簽費系因此事故產(chǎn)生的合理經(jīng)濟損失,本院予以支持;其中的車輛貶值損失因其并非該車車主,且上述訴請于法無據(jù),故本院對此不予支持;其余的太陽眼鏡損失、手機保護膜損失等費用,因未向本院提交相應證據(jù),故本院對上述費用均不予支持。至于步XX要求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因不符合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本院對此亦不予支持。
另,為鼓勵當事方在事發(fā)后積極墊付費用救治傷者并有效發(fā)揮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作用,趙X已為步XX支付的費用,本案一并處理,先行計入賠償款項,后從總賠償額中予以扣除。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賠償步XX醫(yī)療費三萬八千六百五十四元四角六分、救護車及特護費三百三十元、拖車及過路費三千五百五十八元、住院伙食補助費二百元、營養(yǎng)費一千五百元、交通費一千元、護工費五千元、財產(chǎn)損失費五千九百五十元,共計五萬六千一百九十二元四角六分(其中三萬六千一百九十二元四角六分給付步XX,二萬元給付趙X);
二、駁回步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七百六十六元,由步XX負擔一百六十六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交納;由趙X負擔六百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曹 力
人民陪審員 付維嘉
人民陪審員 陳萍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劉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