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陳X甲、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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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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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902民初394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舟山市定海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08
原告:王惠XX。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浙江澤大(浙江自貿區(q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X甲。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寧波市奉化區(qū)、2、3幢。
負責人:郁XX,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乙,浙江京衡(浙江自貿區(qū))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XX與被告陳X甲、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被告陳X甲、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乙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本案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被告陳X甲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71558.24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事實與理由:2019年1月24日,被告陳X甲駕駛浙B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沿興普大道由東往西行駛。8時47分,途經(jīng)時,與原告駕駛沿三大線由南往北行駛的電動自行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原告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陳X甲承擔事故次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住院治療傷勢。事故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險,對原告的損失,請求在保險范圍內賠償,故訴至貴院。
被告陳X甲辯稱,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答辯意見一致。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發(fā)生經(jīng)過及交警部門對本起事故的責任認定無異議。事故車輛在被告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yè)險附加不計免賠險。對原告主張的賠償項目,被告公司認為:1、醫(yī)療費,應當扣除非醫(yī)保費用;2、住院伙食補助費,認可無異議;3、營養(yǎng)費,認可無異議;4、護理費,原告主張標準過高,認可按照90元/天計算;5、誤工費,根據(jù)被告公司前期調查,原告自述其收入為3000-3500元,應予調整;6、殘疾賠償金,認可無異議;7、精神損害撫慰金,不予認可;8、交通費,最高認可200元;9、鑒定費,不屬于被告公司理賠范圍;10、財產(chǎn)損失,認可無異議;11、撫養(yǎng)費,原告雖受傷但未喪失勞動能力,不予認可。被告公司向原告墊付醫(yī)療費100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對于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被告公司建議按照三七開劃分責任。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月24日上午,被告陳X甲駕駛浙B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沿舟山市新城興普大道由東往西行駛。8時47分,途經(jīng)時,與原告駕駛沿三大線由南往北行駛的電動自行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原告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門作出認定,原告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被告陳X甲承擔事故次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即住院治療。2019年1月24日至4月17日,原告在舟山顧鶴傳骨傷醫(yī)院住院治療83天。其傷勢經(jīng)診斷為右胸多發(fā)肋骨骨折、右跟骨骨折、頭部外傷等。出院后,原告又數(shù)次門診治療傷勢。經(jīng)原告委托,杭州華碩司法鑒定中心舟山分所于2019年6月出具鑒定意見:被鑒定人因交通事故致右胸第5-10肋骨骨折(共計6根,未達12根),經(jīng)住院治療,評定為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十級傷殘,建議其護理期限60天、營養(yǎng)期限60天、誤工期限120天,以上期限均包括住院期間。原告支付鑒定費1900元。
事故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附加不計免賠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事故發(fā)生后,被告某保險公司墊付費用10000元。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因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對受害人的損失先予賠償。對于超過交強險的損失,由各方按事故責任進行分擔。本案事故已由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新城大隊依法認定責任,該責任認定可予采信,本院確定被告陳X甲依過錯程度承擔30%責任,原告依過錯程度承擔70%責任。
就原告因本起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本院核定如下:1、醫(yī)療費31036.56元有醫(yī)療費票據(jù)予以證明,本院予以支持,其中非醫(yī)保費用在交強險醫(yī)藥費限額內優(yōu)先處理;2、住院伙食補助費4150元,被告認可無異議,予以支持;3、營養(yǎng)費3000元,被告認可無異議,予以支持;4、護理費,司法鑒定意見評定原告護理期限60天,根據(jù)原告?zhèn)麆?、治療情況,本院酌情參照一級護理120元/天計算,對原告主張護理費7200元予以支持;5、誤工費,司法鑒定意見評定原告誤工期限120天,根據(jù)原告提交的證據(jù)能夠確認其從事銷售行業(yè),對其主張誤工費的,按照2018年批發(fā)和零售業(yè)就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計算,對誤工費16516元予以支持;6、殘疾賠償金111148元,被告認可無異議,予以支持;7、精神損害撫慰金,結合造成本起事故侵權人過錯程度、因本起事故給死者家屬造成的精神痛苦及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本院酌情對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予以支持,該項目在交強險中優(yōu)先處理;8、交通費,結合原告就醫(yī)情況,本院酌情確定200元;9、財產(chǎn)損失1300元,被告認可無異議,應予支持;10、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根據(jù)原告提交的證據(jù),結合被扶養(yǎng)人實際情況,原告該項計算費用計算合法合理,對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61411.4元,應予支持。綜上,因本起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以上各項損失共計240961.96元。對于上述損失,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損失10000元(包含非醫(yī)保費用),在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損失11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優(yōu)先賠償),在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損失1300元。事故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商業(yè)險附加不計免賠險,在扣除交強險賠付121300元后,就剩余119661.96元賠付,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險范圍內負擔30%即35898.5元。原告預付的鑒定費1900元,應由被告陳X甲負擔570元。事故發(fā)生后,被告某保險公司向原告墊付的費用10000元,為避免訴累,可在本案中一并處理。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向原告王XX賠償損失111300元(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優(yōu)先處理,已扣除墊付費用10000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商業(yè)險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向原告王XX賠償損失35898.5元;
三、被告陳X甲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王XX賠償損失570元
四、駁回原告王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收取1865元,由原告王XX負擔1305元,由被告陳X甲負擔56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 楊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書記員 於航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