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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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1602民初203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濱州市濱城區(qū)人民法院 2020-02-13
人
原告
程X,男,住山東省淄博市淄川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山東友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
被告:某保險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600742418XXXX,住所地濱州市濱城區(qū)。
負責人:于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山東濱州濱城西區(qū)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
訴
訟
請
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車損費、施救費、車上人員費用等共計21200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19年5月16日21時16分許,劉仁杰駕駛魯MWxxxx、魯Mxxxx掛號大貨車,沿海濱高速公路由北向南南在第三車道行駛至海濱高速公路下行23.6公里處時,因未保證行車安全距離,該車前部撞到前方同車道內(nèi)遇情況減速停駛的由高軍武駕駛冀Bxxxx、冀Bxxxx掛大貨車后尾部,致高軍武車輛前移,高軍武車輛右前部撞到前方因車輛故障減速剛剛停駛在第三車道與緊急停車帶的由車利君駕駛的冀Bxxxx、冀Bxxxx掛號大貨車左后尾部,造成三車損壞、劉仁杰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天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支隊海濱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仁杰負全部責任,高軍武無責任,車利君無責任。
另查,魯Mxxxx、魯Mxxxx掛號大貨車實際車主為原告,該車在被告處投保車損險,并投保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于保險期間。因原被告雙方就保險理賠事宜不能協(xié)商一致,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
對事故發(fā)生沒有異議,投保情況屬實,審查事故車輛的行駛證、道路運輸許可證、駕駛員駕駛證、資格證確定符合理賠條件依法賠償。鑒定費、施救費過高,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
審理查明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事故發(fā)生的事實,魯Mxxxx、魯Mxxxx掛號貨車投保情況,原告的主體資格,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有爭議的事實認定如下:
具體項目
原告主張單位元
認定的相應證據(jù)
或計算方法
認定數(shù)額單位元
車輛損失
山東力博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報告
醫(yī)療費、誤工費
發(fā)票、收到條
施救費
發(fā)票
合計
原告暫主張212000
判決事項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成立并有效。原告按照約定向被告繳納了保險費用,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其義務。魯Mxxxx、魯Mxxxx掛號貨車在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交通事故,原告有權(quán)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向被告主張權(quán)利。本院委托山東力博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車損評估報告,客觀真實,本院予以采納。被告認為車損鑒定數(shù)額過高,但未提交證據(jù)予以佐證,本院不予采納。原告所主張施救費,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程X支付保險理賠金211340元;
二、駁回原告程X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480元,減半收取計224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李擁軍
二O二O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嫦娥
書記員丁叢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