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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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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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23民初2679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寧陵縣人民法院 2020-01-15
原告:王X,男,漢族,住河南省寧陵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靳XX,河南栗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400706700XXXX。
負責人:王XX,該分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河南華豫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靳XX、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王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損費、施救費等各項費用80446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6月28日19時許,原告駕駛豫N×××××號小型越野車行駛至寧陵縣××西地下橋口時,因雨水較大,致該車熄火。該車在被告處投保有車損險,原告隨即向被告及4S店報警。經(jīng)商丘商德寶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維修,花修理費78446元?,F(xiàn)原、被告因理賠問題多次協(xié)商未果,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quán)益,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1、在原告投保屬實情況下,有合法有效證據(jù)且無免賠情形下,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承擔合理合法費用,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不予承擔;2、原告訴請賠償數(shù)額過高。
根據(jù)訴辯雙方意見,本院歸納本案庭審爭議的焦點為:原告要求被告賠付車輛損失費、施救費共計80446元,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其請求是否予以支持。
對雙方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對原告提交的豫N×××××號車輛行駛證,被告提出異議,認為“該行駛證已過有效期,事故發(fā)生在2019年6月份,在事故發(fā)生時,保險車輛不具備有效的行駛證,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結(jié)合原告提供的行駛證信息查詢單,可以認定原告的行駛證有效期至2021年5月31日,故被告所提異議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此證據(jù)可以作為本案定案的依據(jù)。對原告提交的商丘商德寶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修車發(fā)票及修車清單,被告提出異議并申請了重新評估,雖然原、被告雙方對該評估報告均提出異議,但均無相關(guān)證據(jù)證明,本院不予采納,該評估報告可以作為本案定案的依據(jù)。原告提交的商丘商德寶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修車發(fā)票及修車清單,被告所提異議成立,不能作為本案定案的依據(jù)。
依據(jù)經(jīng)庭審確認的證據(jù)及當事人的陳述,本院認定以下案件事實:2019年5月7日,原告王X為登記在其名下的豫N×××××號轎車在被告處購買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率等險種。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564960元,保險期間為2019年5月7日0時起至2020年5月6日24時止。
2019年6月28日19時許,原告駕駛豫N×××××號車輛行駛至寧陵縣××西地下橋口時,因雨水較大,致該車熄火,車輛受損。原告豫N×××××號車輛在商丘商德寶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了修理。被告申請對豫N×××××號車輛損失進行重新評估,經(jīng)本院委托河南明眾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該車輛損失為70670元。庭審中,原告自愿放棄主張施救費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原、被告因理賠問題未達成一致,原告訴至法院。另查明,原告王X具有合法駕駛資格,車輛在有效審驗期內(nèi)。
本院認為:原告王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關(guān)系成立,該合同依法成立并已經(jīng)生效,應予履行。被告辯稱,“原告在被告公司沒有投涉水險,不應賠付”。被告的此項抗辯理由沒有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王X系豫N×××××號車輛車主,該車在被告處投保有機動車損失保險且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因此,被告應當在機動車損失保險的理賠限額范圍內(nèi),對原告承擔保險理賠責任。故原告王X要求被告賠償車輛損失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審中,原告自愿放棄主張施救費用,是對自己民事訴訟權(quán)利的處分,本院應予準許。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后七日賠付原告王X才保險金70670元(被告可直接將理賠款匯入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陵縣支行柳河分理處;賬戶名:王X;賬號:62×××73)。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12元,由原告王X負擔2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61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提供副本一式五份,上訴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馬建學
審判員 李貢亮
審判員 徐書磊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書記員 趙 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