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XX與樊X、甲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20)豫1423民初2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寧陵縣人民法院 2020-01-19
原告:陳XX,女,漢族,住河南省寧陵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河南信陵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樊X,男,漢族,住河南省寧陵縣。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貿試驗區(qū)(鄭東)金水東路51號楷林商務中心北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100796774XXXX。
負責人:李X,職位: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X甲,河南華豫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X乙,河南華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X,女,漢族,住河南省寧陵縣。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qū)、113、114室1-2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400099436XXXX。
負責人:吳XX,職位:總經理。
被告:丙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3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400770864XXXX。
負責人:耿X,職位:總經理。
原告陳XX與被告樊X、、陳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對本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被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唐X甲、唐X乙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樊X、陳X、乙保險公司、丙保險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承擔原告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交通費、鑒定費等共計152588元;2.訴訟費和其他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19年2月5日14時24分,被告樊X駕駛滬N×××××號小型普通客車,沿寧陵長江路自南向北行駛至法姬娜街路口處,由于對路面情況發(fā)現過晚,與自東向西上路左轉彎由陳X駕駛的豫N×××××號轎車發(fā)生碰撞,豫N×××××號轎車失控后又與同向行駛的由于夢宇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樊X、陳X、于夢宇受傷,滬N×××××號小型普通客車乘車人樊偉、張曼娜受傷,豫N×××××號轎車乘人陳XX、趙迎旭、黃凱受傷,電動三輪車乘車人王千予受傷,三車不同程度損壞。該事故經寧陵交警支隊處理,認定被告樊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陳X負次要責任。被告樊X駕駛的滬N×××××號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及商業(yè)險,被告陳X駕駛的豫N×××××號轎車在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商丘公司投有交強險,在丙保險公司投有商業(yè)險,三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因賠償一事雙方未達成協議,原告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具文訴至法院,請依法判決為盼。
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1.在核實事故真實,駕駛證、行駛證合法有效,對原告的合理合法損失,我公司愿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以及對超出部分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按照責任比例承擔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2.根據貴院在先生效判決(2019)豫1423民初3050號及(2019)豫1423民初3051號,我公司已經對趙迎旭和陳X在本次事故中的損失進行賠付,其中趙迎旭醫(yī)療項下賠付3984.83元、傷殘項下賠付1595元,陳X醫(yī)療項下賠付4728.46元、傷殘項下賠付2900元。3.不承擔訴訟費和鑒定費。4.本案原告系寧陵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正式職工,不存在誤工損失,誤工費不應支持。
被告樊X、陳X、乙保險公司、丙保險公司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9年2月5日14時24分,被告樊X駕駛滬N×××××號小型普通客車,沿寧陵長江路自南向北行駛至法姬娜街路口處,由于對路面情況發(fā)現過晚,與自東向西上路左轉彎由被告陳X駕駛的豫N×××××號轎車發(fā)生碰撞,豫N×××××號轎車失控后又與同向行駛由于夢宇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樊X、陳X、于夢宇受傷,滬N×××××號小型普通客車乘人樊偉、張曼娜受傷,豫N×××××號轎車乘人陳XX、趙迎旭、黃凱受傷,電動三輪車乘車人王千予受傷,三車不同程度損壞。該事故經寧陵交警對處理認定:被告樊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陳X負次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往寧陵縣人民醫(yī)院搶救治療1天,自2019年2月5日至2019年2月6日,支出醫(yī)療費1742.67元;后原告轉院至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yī)院治療,住院期間自2019年2月6日至2019年2月18日,住院12天,支出醫(yī)療費19623.23元;后原告轉院至寧陵縣人民醫(yī)院治療,住院期間自2019年2月18日至2019年3月25日,住院35天,支出醫(yī)療費6367.69元;另支出門診費2758.92元、救護車轉診費用4000元。經原告申請,本院依法委托商丘京九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所于2019年12月10日出具司法鑒定結論書一份,認定原告陳XX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綜合評定護理期為90天,為此支出鑒定費1350元。原告陳XX因本次交通事故支出交通費用960元。
另查明:被告樊X駕駛的車輛在被告甲保險公司購買有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陳X已經為原告墊付費用30000元。本案事故致使陳X、趙迎旭受傷,二人已經另案訴至本院,本院作出(2019)豫1423民初3050號及(2019)豫1423民初3051號民事判決書,已經判令被告甲保險公司對趙迎旭和陳X在本次事故中的損失進行賠付,其中:陳X醫(yī)療項下賠付4728.46元、傷殘項下賠付2900元;趙迎旭醫(yī)療項下賠付3984.83元、傷殘項下賠付1595元。
上述事實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病歷、醫(yī)療費票據、傷殘鑒定結論書等證據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傷,被告樊X在此次事故中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其駕駛的車輛在保險公司購買有保險,故對原告要求侵權人樊X及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誤工費的訴訟請求,因未提交相應的證據證明其存在誤工損失,故對該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陳X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故對原告要求被告陳X承擔侵權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因本案原告陳XX系被告陳X所駕駛車輛上的乘客,故對原告要求被告陳X所駕駛車輛投保的乙保險公司、丙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參照河南省2019年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及原告的有效證據,原告陳XX的各項損失數額為:醫(yī)療費34492.51元、營養(yǎng)費960元(20元/天×48天)、住院伙食補助費2400元(50元/天×48天)、護理費10890元(121元/天×90天)、交通費960元、鑒定費1350元、殘疾賠償金63748.38元(31874.19元/年×20年×10%)、精神撫慰金酌定為4000元,以上共計118800.89元;上述損失,扣除本院作出的(2019)豫1423民初3050號及(2019)豫1423民初3051號民事判決書已經判令被告甲保險公司賠償的數額,應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賠償:醫(yī)療費1286.71元、護理費10890元、交通費960元、鑒定費1350元、殘疾賠償金63748.38元、精神撫慰金4000元,共計82235.09元;下余損失數額36565.80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按照交通事故的責任比例賠償25596.06元(36565.80元×70%),被告陳X應按照交通事故的責任比例承擔10969.74元(36565.80元×30%)。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陳XX各項損失82235.09元,在商業(yè)三者險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陳XX各項損失25596.06元,以上共計107831.15元,于本判決書生效后七日內履行(匯款帳號:41×××90,戶名:寧陵縣財政國庫支付中心,匯款銀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陵支行);
二、被告陳X賠償原告陳XX各項損失共計10969.74元,(已經墊付費用30000元);
三、駁回原告陳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甲保險公司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3352元,減半收取1676元,由原告陳XX負擔372元,被告樊X負擔1184元,被告陳X負擔12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提供副本一式六份,上訴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文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趙世魁
書記員孫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