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冷XX與被告崔XX、杜XX、營口恒泰物流有限公司、甲保險公司、齊魯交通發(fā)展集團有限公司煙臺分公司、乙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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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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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0683民初819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萊州市人民法院 2020-02-06
原告:冷XX,女,漢族,城鎮(zhèn)居民,住招遠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冷X(冷XX之父),男,漢族,城鎮(zhèn)居民,住招遠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叢XX,山東通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崔XX,男,漢族,農(nóng)村居民,住招遠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萊州濟世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杜XX,男,漢族,農(nóng)村居民,住遼寧省大石橋市。
被告:營口恒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營口南樓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210882590934XXXX。
法定代表人:尹XX,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該公司副總經(jīng)理。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遼寧省大石橋市。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210882121129XXXX。
負責人:許XX,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桂XX,山東明朗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X,山東明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齊魯交通發(fā)展集團有限公司煙臺分公司,住所地煙臺市萊山區(qū)。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613MAXXXBLBXP。
負責人:劉XX,書記。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該單位工作人員。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煙臺市萊山區(qū)。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613966233XXXX。
負責人:陳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山東齊魯(煙臺)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賈XX,山東齊魯(煙臺)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冷XX與被告崔XX、杜XX、營口恒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營口恒泰公司)、、齊魯交通發(fā)展集團有限公司煙臺分公司(以下簡稱齊魯交通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冷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冷X、叢XX、被告崔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被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桂XX、被告齊魯交通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被告乙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杜XX、營口恒泰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原告的訴狀中曾列王斌為被告,審理中原告撤回對其告訴,本院予以準許。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冷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經(jīng)濟損失130484.05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審理中原告增加醫(yī)療費622.8元。
被告崔XX辯稱:對案件事實沒有異議,愿意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承擔原告的合理損失。
被告營口恒泰公司提交答辯狀稱:一、我公司不應承擔原告所主張的損害賠償責任。被告所駕駛魯FZ6***牌號轎車,于2019年6月28日與被告駕駛的遼H12***/遼H8***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掛相撞,即發(fā)生了本次交通事故。在此期間,被告及被告所駕駛的車輛,均在檢驗有限期內(nèi),并在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保險期間自2018年12月19日00時起至2019年12月18日24時止;二、遼H12***/遼H8***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掛在事故發(fā)生時在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yè)險及不計免賠,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險法》的規(guī)定,本案交通事故對原告所造成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依法應當直接由保險公司承擔賠付;三、訴訟費及其它費用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的事實沒有異議,被告杜XX駕駛的肇事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我公司同意賠償原告的合理損失。因被告崔XX系主責,我公司同意承擔15%賠償責任。另外我公司承保的車輛在行駛過程中有違反安全裝載規(guī)定的行為,根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實行10%的絕對免賠率。
被告齊魯交通公司辯稱:對事故的事實沒有異議,涉案事故車輛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相關損失應該由保險公司承擔。
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我公司為事故車輛魯FXXX51號承保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同意在保險限額內(nèi)承擔原告的合理損失,我公司不承擔訴訟費及鑒定費。因我方車輛事發(fā)時停駛作業(yè),應酌情降低責任比例。
被告杜XX未答辯。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一、事故發(fā)生概況:魯FZ6***號小型轎車車輛登記所有人為被告崔XX,冷XX、吳清霞系魯FZ6***號小型轎車乘車人。遼H12***號重型半掛牽引車/遼H8***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車輛實際所有人為被告杜XX,該車掛靠在被告營口恒泰公司名下經(jīng)營。魯F36***號重型載貨專項作業(yè)車車輛登記所有人為被告齊魯交通公司,駕駛人王斌系齊魯交通公司的職工,發(fā)生本次交通事故時是履行職務行為。
二、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結果:2019年06月28日14時32分許,崔XX駕駛魯FZ6***號小型轎車沿榮烏高速由東向西行駛至325KM+500M處,車輛前部左側與前方同車道內(nèi)進行養(yǎng)護作業(yè)王斌停駛的魯F36***號重型載貨專項作業(yè)車后部右側發(fā)生碰撞,魯FZ6***號小型轎車發(fā)生側翻時又與右側杜XX駕駛的遼H12***/遼H8***掛重型半掛牽引車前部發(fā)生碰撞,造成三車受損,吳清霞死亡,崔XX、冷XX受傷。此次交通事故經(jīng)煙臺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隊萊州大隊認定,崔XX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斌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杜XX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冷XX無責任,吳清霞無責任。
三、受害人概況:冷XX,城鎮(zhèn)居民。
四、原告自行委托煙臺華正司法鑒定所對其傷殘程度、誤工時間、護理時間、營養(yǎng)時間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冷XX因車禍致傷腹部,符合傷殘十級,建議誤工時間90日,1人護理60日,營養(yǎng)時間120日。
五、人身損害費用:醫(yī)療費23547.8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0元、殘疾賠償金79098元、誤工費14237.64元、護理費8243.33元、營養(yǎng)費3600元、鑒定費2080元。
六、車輛保險情況:遼H12***號重型半掛牽引車/遼H8***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限額10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魯F36***號重型載貨專項作業(yè)車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限額10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
七、其他必要情況:被告甲保險公司主張被告杜XX有超載行為,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應實行10%的絕對免賠率,并提交了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示范條款、投保單、投保人聲明。經(jīng)質(zhì)證,原告無異議,被告崔XX、齊魯交通公司、乙保險公司均無異議,被告杜XX、營口恒泰公司未到庭質(zhì)證。被告崔XX表示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nèi)不用為其預留份額。
以上事項中,到庭雙方有爭議的事項為第四項、第五項,其他事項雙方均無爭議。
綜上所述,被告崔XX、甲保險公司、齊魯交通公司、乙保險公司對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無異議,被告杜XX、營口恒泰公司未到庭質(zhì)證,亦未提出異議,故本院依法采信該責任認定的結論。
被告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要求扣除10%的非醫(yī)保用藥,理由不當,本院不予支持。病歷復印費25.25元不屬于理賠范圍,故原告的合理醫(yī)療費應為23512.63元。
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300元(30元/天X10天),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崔XX、齊魯交通公司雖對煙臺華正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有異議,但明確表示不申請重新鑒定,被告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申請重新鑒定,但在本院限期內(nèi)未提交書面的鑒定申請,被告杜XX、營口恒泰公司未到庭質(zhì)證,故本院對該鑒定意見予以采信。
原告系城鎮(zhèn)居民,其主張的殘疾賠償金79098元本院予以支持。
根據(jù)原告提供的證據(jù),能夠證實原告及其護理人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實際收入的減少,但原告的誤工費應為12172.75元【(3893+4393+3893+3778+4493+3895.5)÷6X3】、護理費為8243.33元【(4081+4069+4077+4079+4081+4343)÷6X2】。
原告主張的營養(yǎng)費3600元,本院予以支持。
鑒定費2080元是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支出的合理費用,被告保險公司不同意賠償,理由不當,本院不予采納。
原告的損失本院認定如下:醫(yī)療費23512.6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0元、殘疾賠償金79098元、誤工費12172.75元、護理費8243.33元、營養(yǎng)費3600元、鑒定費2080元,以上合計129006.71元。
被告甲保險公司主張本次事故中被告杜XX駕駛的肇事車輛有超載行為,應實行10%的絕對免賠率,并履行了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原告、被告崔XX、齊魯交通公司、乙保險公司對被告甲保險公司提供的綜合商業(yè)保險示范條款、投保單、投保人聲明均無異議,被告杜XX、營口恒泰公司未到庭質(zhì)證,故本院認定被告甲保險公司對免責事項已履行了提示及明確的說明義務,對被告甲保險公司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
遼H12***號重型半掛牽引車/遼H8***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限額10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魯F36***號重型載貨專項作業(yè)車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限額10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因本次事故造成吳清霞死亡,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nèi)應預留份額,故原告的經(jīng)濟損失符合交強險限額范圍內(nèi)的應由被告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分別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醫(yī)療費10000元、傷殘賠償金10000元。原告剩余經(jīng)濟損失由被告崔XX按責賠償其中的70%,由被告乙保險公司賠償其中的15%,由被告甲保險公司賠償其中的15%的90%,由被告杜XX賠償?shù)钠渲械?5%的10%,被告營口恒泰公司對被告杜XX應賠款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被告杜XX、營口恒泰公司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冷XX20000元;
二、被告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冷XX20000元;
三、被告甲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冷XX89006.71元(129006.71-40000)的15%的90%即12015.91元;
四、被告乙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冷XX89006.71元(129006.71-40000)的15%即13351.01元;
五、被告崔XX賠償原告冷XX89006.71元(129006.71-40000)的70%即62304.69元;
六、被告杜XX賠償原告冷XX89006.71元(129006.71-40000)的15%的10%即1335.1元,被告營口恒泰物流有限公司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以上一、二、三、四、五、六款項均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09.68元,減半收取1454.84元,由原告負擔14.77元(已交納),由被告崔XX負擔1008.05元,由被告杜XX承擔216.01元,由被告齊魯交通發(fā)展集團有限公司煙臺分公司承擔216.01元,限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交納本院。被告營口恒泰物流有限公司對被告杜XX應負擔的訴訟費承擔連帶付款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姬曉玲
二〇二〇年二月六日
書記員 張靖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