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XX與張XX、甲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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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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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802民初16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焦作市解放區(qū)人民法院 2020-02-27
原告:楊XX,男,漢族,住河南省武陟縣。
被告:張XX,女,漢族,住河南省博愛縣。
被告:甲保險公司,營業(yè)場所:焦作市山陽區(qū)。
負責人:李XX。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男,該公司員工。
被告:乙保險公司,營業(yè)場所:焦作市。
負責人:劉XX。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男,該公司員工。
原告楊XX與被告張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2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XX,被告張XX、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乙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三被告賠償原告拖車費300元、維修車輛費用7540元、停運損失3120元、物價定損費用500元,共計11460元;2.訴訟費用由三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10月15日22時37分許,被告張XX駕駛豫H×××××小型客車經(jīng)建設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建設路與南通路交叉口西與前方同向行駛至此的原告楊XX駕駛的出租車豫H×××××追尾相撞,造成楊XX豫H×××××出租車損壞的交通事故,被告張XX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F(xiàn)因賠償事宜未能協(xié)商一致,故原告起訴至法院。
被告張XX無答辯意見。
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2019年10月16日被保險人張XX提出保險索賠后,已經(jīng)將交強險2000元財產(chǎn)損失賠付給被告張XX。
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被告張XX在其公司投有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若駕駛人員駕駛證,行車證,從業(yè)資格證,均在有效期內且合法有效,又無保險合同和法律規(guī)定的免責事由,對于原告的合理損失,被告乙保險公司同意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予以理賠,前提是扣除交強險理賠的2000元,停運損失、評估費及訴訟費不應承擔。
本院認為,本案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被告張XX駕駛的豫H×××××號車輛與原告楊XX駕駛的豫H×××××號車輛發(fā)生碰撞致車輛受損,經(jīng)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被告張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楊XX無責任,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責任劃分明確,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張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時,豫H×××××號車輛已在被告甲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并在乙保險公司處投保商業(yè)三者險,故本次事故所致原告經(jīng)濟損失應由被告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在各自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張XX賠償。
關于原告各項損失的確定:1.拖車費用,有300元的收據(jù)予以佐證,且系處理機動車交通事故,為減少損失而采取的必要措施,故依法應予保護;2.維修車輛費用,原告主張其實際修車費用為7540元,提供了發(fā)票予以佐證,但其提供的焦作市源平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143號價格評估書對事故車輛損害項目價格認定為6730元,該評估報告由具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以及鑒定人員依法制作,鑒定程序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三被告對其真實性亦無異議,故應以評估報告認定數(shù)額為準,原告主張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3.停運損失費用,本案事故發(fā)生時豫H×××××號車輛系焦作市宏達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出租分公司處于正常駕駛期間的出租汽車,原告系該車車主及駕駛員,故其主張停運損失的訴訟請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三)項之規(guī)定,具體損失數(shù)額以評估報告認定的3120元為準。4.評估費,該費用系為查明車輛損失狀況及停運損失的必要費用,均與本次事故具有因果關系且原告已實際支出,應屬原告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原告提交的評估費票據(jù)亦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就被告乙保險公司提出的商業(yè)三者險投保單中約定有免責條款的辯解意見,根據(jù)原告提交的保單可知并未標注有具體的免責事項,無黑體字加以提示,無投保人簽章痕跡,被告乙保險公司亦無法提交其他證據(jù)證明對投保人盡到了提示或者說明義務,故即便有免責條款的約定,該約定對投保人亦不發(fā)生法律效力,對其該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原告的損失有:拖車費300元、維修車輛費6730元、停運損失3120元、評估費500元,共計10650元。對上述各項損失,首先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車損費2000元,但經(jīng)庭審查明,被告甲保險公司已將其交強險范圍內應賠付的2000元財產(chǎn)損失賠付款賠付給被告張XX,故其不再承擔賠付責任,該2000元應由被告張XX賠償給原告。超出交強險限額的車損費4730元及其他各項損失費用共8650元由被告乙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予以賠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XX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原告楊XX2000元;
二、被告乙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原告楊XX各項損失計8650元;
三、駁回原告楊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和其他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被告張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賈紹軍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張瑩瑩
書記員張力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