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縣郊區(qū)汽車隊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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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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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1622民初27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蒙城縣人民法院 2020-02-20
原告:蒙城縣郊區(qū)汽車隊,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縣御園社區(qū)(夢蝶路新建小區(qū)196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622852142XXXX(1-1)。
法定代表人:王X甲,該車隊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該公司員工。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蒙城縣城南新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622592687XXXX。
法定代表人:王X乙,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XX,該公司員工。
原告蒙城縣郊區(qū)汽車隊(郊區(qū)車隊)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郊區(qū)車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丁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郊區(qū)車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各項損失合計254960元;2.判決被告承擔一切訴訟費用、評估費用。事實與理由:皖S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人壽財保公司蒙城支公司處入有交強險、商業(yè)第三者險、車損險且不計免賠,保險有效期為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11月20日24時。2018年11月24日06時05分,駕駛員丁超駕駛車牌號為皖SXXX77,因操作不當,導致車輛與路邊公路設施及房屋圍墻相撞,造成車輛與路邊公路設施及房屋受損的交通事故。經杭州市公安局臨安區(qū)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處理做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丁超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共造成車輛毀損、路邊公路設施及圍墻與院內設施損壞的事實。事發(fā)后原告支付施救費8780元、賠償公路路產賠償費、圍墻損失費共計47680元、車輛經評估損失為190500元、原告支出評估費用8000元,現(xiàn)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保險約定進行理賠,但被告一直不予理賠,望判如所請。
人壽財保公司辨稱,保險公司對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和責任認定無異議;事故發(fā)生時肇事車輛駕駛員駕駛證在實習期,原告及其駕駛員作為長期從事貨物運輸?shù)穆殬I(yè)者,對于實習期內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這一行政法規(guī)禁止性事項應當知道,但仍任由該駕駛員駕駛肇事車輛,從而導致車輛行駛的危險程度持續(xù)增加,其行為已經違反《中國保險行業(yè)協(xié)會機動綜合示范條款》,機動車損失條款責任免除第8條第2款第5項,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zhí)行任務的警車、載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或者牽引掛車的機動車、第9條第5款被保險的機動車因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及時通知保險人,且因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合同約定,也違反了公安部第123號令第65條“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的規(guī)定;對于原告的各項訴求賠償,保險公司不應承擔商業(yè)險賠償責任。本案皖SXXXXX登記所有人為郊區(qū)車隊,在向保險公司投保時,保險公司已對保險公司免責事項做出說明,并已經提示,視為保險公司已經盡到明確告知說明及提示義務,保險公司拒不賠償商業(yè)險有法可依;保險公司已在2018年12月18日將本次事故交強險財產損失2000元支付至郊區(qū)車隊賬戶,交強險賬戶已經履行完畢;皖SXXXXX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車損險200504元,原告訴請的車損及評估金額已經超出投保金額,即使保險公司應當賠償,也不應超出投保時車輛實際價值,施救費系主車和掛車的共同施救費用,應當考慮主車和掛車分攤該費用,主車保險范圍內承擔;評估費訴訟費保險公司不予承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1月24日6時5分,丁超駕駛皖S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由東向西方向行駛至浙江省杭州市臨安區(qū)省道102公路K56+720M處,因操作不當,導致車輛與路邊公路設施及房屋圍墻相撞,造成車輛與路邊公路設施及房屋受損的交通事故。經杭州市公安局臨安區(qū)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丁超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造成車輛毀損、路邊公路設施及圍墻與院內設施損壞。郊區(qū)車隊支付施救費8780元、賠償公路路產損失費5680元、圍墻、樹木損失費42000元,經郊區(qū)車隊委托,杭州華盟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評估皖SXXXXX號車全損金額為190500元,評估費為8000元。
皖SXXXXX號車車主為郊區(qū)車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包含有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100萬元,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200504元,均不計免賠),某保險公司在2018年10月29日為郊區(qū)車隊出具了交強險、商業(yè)險保單,保險期間為2018年11月21日0時起至2019年11月20日24時。
丁超的駕駛證載明有效期為2015年4月10日至2021年4月10日,增駕A2,實習期至2019年10月18日。某保險公司提供的《中國保險行業(yè)協(xié)會機動綜合示范條款》中第一章機動車損失險責任免除第八條第(二)款第5項、第二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免除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5項,均載明: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zhí)行任務警車、載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或牽引掛車的機動車”的內容。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投保人聲明,落款處投保人郊區(qū)車隊蓋有印章,日期為2018年11月20日。某保險公司已經將交強險限額內2000元賠償郊區(qū)車隊。
本院認為: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雙方爭議的焦點是1.郊區(qū)車隊損失的認定;2.保險公司主張責任免除是否成立。
關于損失認定問題。某保險公司認為施救費8780元包含了主車、掛車的施救費,應當考慮主車和掛車分攤該費用,因該主車、掛車在運行中為一整體,保險公司該主張不予支持。保險公司認為車損評估報告為郊區(qū)車隊單方委托,有引導評估公司進行全損評估的嫌疑,保險公司沒有提出證據證明該鑒定意見存在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或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或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或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該評估報告予以認定,保險公司申請重新鑒定不予準許。
關于責任免除問題。某保險公司提供的郊區(qū)車隊作為投保人的聲明,落款處日期為2018年11月20日,該公司給郊區(qū)車隊出具的保險單是在2018年10月29日,故某保險公司所提供證據不能證明在郊區(qū)車隊投保時盡到了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義務?!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后的12個月為實習期。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不得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zhí)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某保險公司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就《中國保險行業(yè)協(xié)會機動綜合示范條款》的實習期的含義為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和增加準駕車型后的12個月的含義解釋告知了投保人,故其免除商業(yè)險保險責任的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郊區(qū)車隊在本案中的公路路產損失費5680元、圍墻、樹木損失費42000元,扣除交強險限額內已經賠償?shù)?000元,余額45680元,應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車損190500元、施救費8780元,計199280元應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某保險公司應承擔評估費80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蒙城縣郊區(qū)汽車隊252960元;
二、駁回蒙城縣郊區(qū)汽車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124元,減半收取2562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2537元,由蒙城縣郊區(qū)汽車隊負擔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海洋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張小毛
書記員邵昕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