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陽市新源物流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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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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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82民初4435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沁陽市人民法院 2020-02-09
原告:沁陽市新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陽市。
法定代表人:王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焦作市沁陽市恒信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陽區(qū)。
代表人:丁海洋,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黨XX,河南蒼穹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沁陽市新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大地財險焦作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新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被告大地財險焦作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黨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新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司機醫(yī)療費1390.4元、車輛損失84174元、施救費15000元、路產(chǎn)損失3356元、評估費3800元,以及原告已賠對方車輛損失9000元。訴訟中,原告撤回要求被告賠償已付對方車輛損失9000元的請求。事實與理由:2018年10月31日,原告為自己所有的豫H×××××/豫HXXXX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在被告處投保有交強險、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并加投不計免賠險。2018年11月18日15時30分許,朱國良駕駛載有煤機的投保車輛由北向南行駛至國道209線684公里200米時,由于措施不當,貨車向左側(cè)翻,后與張根成駕駛的70普通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張根成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大寧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朱國良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后原、被告就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故訴至本院。
被告大地財險焦作公司辯稱,事故發(fā)生后,雙方協(xié)商由被告就各項損失賠償原告81278元,此后不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即使車損鑒定意見超出被告的賠償數(shù)額,超出部分也應視為原告放棄相關(guān)權(quán)利。對施救費發(fā)票真實性有異議,因為提供施救服務的公司與事故發(fā)生地相距較遠,且施救費用過高。事故認定書未顯示存在路產(chǎn)損失,路產(chǎn)發(fā)票亦無法證明原告已將費用支付給相關(guān)單位。鑒定費、訴訟費不應由被告公司承擔。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0月31日,原告新源公司為其名下的豫H×××××/豫HXXXX掛車在被告大地財險焦作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其中車輛損失險限額主車為205500元、掛車為15820元;第三者責任險限額主車為1000000元、掛車為5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乘客的保險責任限額均為100000元并投保不計免賠險。主車保險期間為2018年11月1日0時起至2019年10月31日24時止,掛車保險期間為2018年11月7日0時起至2019年11月6日24時止。2018年11月18日15時30分許,朱國良駕駛裝載煤機的投保車輛由北向南行駛至國道209線684公里200米時,由于采取措施不當,貨車向左側(cè)翻,與相對方向行駛的張根成駕駛的70普通二輪摩托車相撞,導致張根成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山西省大寧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處理,認定朱國良負全部責任。訴訟前,本院委托河南中檢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豫H×××××/豫HXXXX掛車的車輛損失進行鑒定,意見為84174元。鑒定費3800元。另外,原告新源公司支出朱國良醫(yī)療費1390.4元、施救費15000元、路產(chǎn)損失3356元。另查明,2019年12月21日,被告大地財險焦作公司已賠付原告新源公司保險金81278元。
本院認為,原被告就保險合同的成立和保險事故的發(fā)生不持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一、關(guān)于車上人員責任險。根據(jù)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責任免除第四十二條:“下列人身傷亡、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九)應當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付的損失和費用”的約定,醫(yī)療費1390.4元應先由對方在交強險無責任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元內(nèi)賠付,超出部分390.4元再由被告大地財險焦作公司在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內(nèi)予以賠付。
二、關(guān)于車輛損失險。原告車輛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保險事故,符合雙方保險合同的約定,其車輛損失經(jīng)本院委托鑒定,意見為84174元,被告應予賠付。
三、關(guān)于路產(chǎn)損失。原告賠付山西省大寧公路管理段3356元,不僅有項目標準,而且有發(fā)票為證,應予認定。該費用超出交強險項下財產(chǎn)損失限額2000元,超出部分被告應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
四、關(guān)于鑒定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辫b定費3800元應由被告負擔。
五、關(guān)于施救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shù)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shù)額”的規(guī)定,施救費15000元系原告為減少損失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費用,被告應在保險金額外另行賠付。被告對施救費的抗辯,由于事發(fā)后現(xiàn)場處于交警指揮之下,對于施救公司的選擇和施救費用的高低,已不屬于原告控制范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足以證明其實際支出了該筆費用,故對被告的抗辯,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被告應賠付原告各項損失106720.4元,扣除被告先行賠付的81278元,還應再賠付原告新源公司25442.4元。被告關(guān)于81278元系雙方就本次事故協(xié)商一致的抗辯,沒有證據(jù)支持,本院不予采信。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付原告沁陽市新源物流有限公司保險金25442.4元;
二、駁回原告沁陽市新源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34元,減半收取計1317元,由原告沁陽市新源物流有限公司負擔1099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21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巍巍
二〇二〇年二月九日
書記員 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