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容縣通旺物流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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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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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921民初2596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容縣人民法院 2020-01-10
原告:廣西容縣通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廣西容縣容州鎮(zhèn)中環(huán)路口曾慶榮屋,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509210560026XXXX。
法定代表人:鐘XX。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甲,男,漢族,住廣西容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廣西南寧市青秀區(qū)金州路25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50000708730XXXX。
負責人:馬XX,職務: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乙,男,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溫XX,女,該公司員工。
原告廣西容縣通旺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旺物流公司)與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由審判員楊慶儉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同年12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劉思敏擔任庭審記錄。原告通旺物流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甲和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溫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通旺物流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178159元。事實與理由:2018年8月20日,原告為桂K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損失、全車盜搶險、自燃險、第三者商業(yè)責任保險,不計免賠率等險種。保險期限自2018年8月23日11時至2019年8月23日11時止。2018年12月29日23時00分,李勝乾駕駛桂K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桂KXXXXX重型平板半掛車沿S211省道由松山往羅江方向行駛至S211省道78公里200米時,由于過度疲勞致使車輛撞到其行駛方向右側路邊的物體,造成其所駕駛的車輛、路邊路燈排污管道、居民的一扇房門等損壞的交通事故。2019年1月2日容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第45092142018000092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該認定書認定:當事人李勝乾負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經(jīng)被告保險公司定損員對事故車輛桂KXXXXX號、桂KXXXXX號車進行定損,確認修理項目及金額,原告依約對桂KXXXXX號、桂KXXXXX號車進行維修,支付車輛配件費134475元、維修費32430元,太陽能路燈5500元、損壞路外財產(chǎn)1700元,施救費3500元,貨物損失25000元,合計202605元。原告向被告提出索賠申請,但被告拒不賠償。后,原告委托正意價格評估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意公司)對涉案車輛進行損失評估,評估的配件費是118960元,維修費18020元,評估費是5479元。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請求被告支付各項損失178159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本案的肇事車桂K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其公司購買保險情況屬實。2.本案中被告根據(jù)原告提供的肇事司機李勝乾的資格證為虛假證據(jù),根據(jù)《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示范條款》第八條第(二)項第6點以及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6點的規(guī)定,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fā)的從業(yè)資格證是屬于商業(yè)險的免責范圍。3.對正意公司的評估報告有異議,請求重新鑒定。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通旺物流公司系于2012年10月15日依法登記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經(jīng)營范圍為:道路普通貨物運輸、物流、配送、機械設備租賃、倉庫租賃、倉儲服務;汽車、二手車銷售。李勝乾為通旺物流公司聘請的駕駛員。2018年8月20日,原告為桂K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處投保公路貨物運輸定額保險,月最高累計賠付金額為200000元。保險期限自2018年8月23日0時起至2019年8月22日24時止。同年8月23日,原告為桂K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處投保交強險,保險期限自2018年8月23日11時起至2019年8月23日11時止。次日,原告為桂K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處投保商業(yè)險及不計免賠率,其中:機動車損失險保險賠償限額為305536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賠償限額為1000000元;全車盜搶險保險賠償限額為305536元;自燃損失險保險賠償限額為305536元;保險期限自2018年8月24日0時起至2019年8月23日24時止。2018年9月20日,原告為桂KXXXXX號平板式運輸半掛車在被告處投保商業(yè)險及不計免賠率,其中:機動車損失險保險賠償限額為73780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賠償限額為50000元;自燃損失險保險賠償限額為73780元;保險期限自2018年9月20日0時起至2019年9月19日24時止。
2018年12月29日23時,李勝乾駕駛桂KXXXXX號重型半牽引車牽引桂KXXXXX號平板式運輸半掛車,沿S211省道由松山往羅江方向行駛至S211省道78公里200米時,由于過度疲勞致使車輛撞到其行駛方向右側路邊的物體,造成其所駕駛的車輛、路邊路燈、排污管道、居民的一扇門等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將事故報告被告,被告派定損員到現(xiàn)場定損查看,但沒有定損。2019年1月2日,容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當事人李勝乾負全部責任。2019年1月2日,黃耀海等人出具《賠償明細》給原告,載明:桂KXXXXX在級路邊損壞門(價值400元),排污管道(600元),水費及人工(400元),另外一戶的水表、管道及人工(300元),合計1700元;廣西雨露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開具增值稅普通發(fā)票給原告,載明:非電力家用器具*太陽能路燈5500元。同年1月5日,黃海森出具《收條》給原告,載明:今收到莫振朋(桂KXXXXX)支付的施救費共計¥3500元(同年11月29日,容縣暢通交通服務有限公司開具增值稅普通發(fā)票,載明桂KXXXXX、桂KXXXXX生活服務*施救費3500元)。同年1月10日,夏宗偉出具《收條》給原告,載明:今收到(桂KXXXXX)莫振朋支付的貨物損壞款合計:貳萬伍仟元正(¥25000元)。以上合計35700元(1700元+5500元+3500元+25000元=35700元)。
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將涉案車輛桂KXXXXX號重型牽引車、桂KXXXXX重型平板半掛車交由容縣深強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汽車維修廠、容縣容州輝強汽車配件店、容縣鑫楊汽車修理店修理或更換配件。被告某保險公司定損員到汽修廠拍照查看。2019年1月26日,深強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維修廠出具《深強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維修廠清單》,該清單列明更換配件項目、數(shù)量、配件價格,修理項目、修理報價等,預估配件、維修價格為218905元。
2019年11月21日,容縣鑫楊汽車修理店開具增值稅普通發(fā)票給原告,載明:桂KXXXXX勞務*修理費配件6600元。同年11月26日,容縣容州輝強汽車配件店開具增值稅普通發(fā)票給原告,載明:桂KXXXXX交通運輸設備*汽車配件9900元、9200元、9900元、9900元、9900元、9900元、9900元、9900元、9900元、9900元、9900元、9900元、9900元,合計128000元。同日,容縣深強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汽車維修廠開具增值稅普通發(fā)票給原告,載明:桂KXXXXX勞務*汽車維修費9000元、9000元、9000元,勞務*貨車修理修配勞務5475元,合計32475元。以上三項合計167075元。
另查明,事故發(fā)生后一個多月即2019年2月左右,被告某保險公司以原告不能提供駕駛員李勝乾的從業(yè)資格證,某保險公司認為原告提供的為假證不予理賠。原告當庭承認,駕駛員李勝乾的從業(yè)資格證自2016年12月到期后沒有辦理延續(xù)。被告提供的《中國保險行業(yè)協(xié)議機動車統(tǒng)合商業(yè)保險示范條款》第八條、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在上述保險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一)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故意的破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jù)的;(二)1、事實發(fā)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xiàn)場;2、飲酒、吸食或者注射毒品、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3、無駕駛證,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注銷期間;4、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機動車;5、實習期間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zhí)行任務的警車、載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或牽引掛車的機動車;6、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yè)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br>2019年11月20日,原告委托正意公司對桂KXXXXX號重型牽引車、桂KXXXXX重型平板半掛車于2018年12月29日23時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桂KXXXXX號重型牽引車、桂KXXXXX重型平板半掛車車輛損失進行價格認證。2019年12月3日,正意公司出具國正價桂估字【2019】1014-838號《結論報告書》,該報告書載明:經(jīng)了解發(fā)現(xiàn),標的車輛在價格評估前已修理完畢,鑒于價格評估前已造成的既定事實,根據(jù)委托方要求,本次價格評估只能根據(jù)提供的《深強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維修廠清單》上面所列明的相關項目和配件進行評估。根據(jù)價格評估目的及特點,本次評估采用市場法確定評估價格。在評估過程中,對專業(yè)技術性比較強的維修情況咨詢了相關部門和人員,同時進行了廣泛的市場調查,運用合理的鑒定評估方法,經(jīng)過市場調查與嚴謹?shù)臏y算,確定桂KXXXXX號重型牽引車的維修費為136980元(配件費118960元+工時費18020元=136980元)。原告為此支付評估費5479元。原告主張車輛配件、維修費用按照正意公司出具的價格為準,遂當庭變更訴訟請求為被告賠償原告178159元,即路外財產(chǎn)1700元、太陽能路燈5500元、施救費3500元、貨物損失25000元、配件費118960元、維修費18020元,評估費5479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本鑒定結論是原告單方委托外部機構鑒定并非法院委托鑒定,該鑒定報告出具的結論也是根據(jù)原告提供的清單進行核對評估的,并沒有對所列項目是否本案事實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請求重新鑒定。2019年12月7日,被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交《重新評估申請書》,請求對原告所有的桂KXXXXX號車的維修費用進行重新評估。
本院認為,原告為桂K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處投保公路貨物運輸定額保險、交強險和商業(yè)險,為桂KXXXXX號平板式運輸半掛車在被告處投保商業(yè)險,上述保險合同均為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為合法有效合同,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雙方的爭議焦點是:一、原告未能提供有效的交通運輸從業(yè)資格是否構成被告免責的事由;二、原告的各項損失是否需要重新鑒定。
爭議焦點一,本院認為,雖然原告不能提供涉案車輛駕駛員有效的交通運輸從業(yè)資格證,但不構成被告保險公司免責事由。理由如下:1、約定條款指向不明,應作出對被保險人有利解釋。從被告提交的《中國保險行業(yè)協(xié)議機動車統(tǒng)合商業(yè)保險示范條款》第八條、第二十四條的條款字面上看,并無“交通運輸從業(yè)資格證”表述,僅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對于是哪些必備證書并沒有作出明確說明。在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上述證書并不等于交通運輸從業(yè)資格證?!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本案中,原、被告對保險條款中是否約定無交通運輸從業(yè)資格是免責事由有爭議,本院作出對被保險人有利的解釋及認定,即保險公司不免責。2、是否有交通運輸從業(yè)資格證與事故的發(fā)生沒有因果關系。事故發(fā)生時,駕駛人有合法的駕駛證,且沒有證據(jù)證明無交通運輸從業(yè)資格證顯著增加了涉案車輛運行的危險程度。
爭議焦點二,被告主張原告單方委托鑒定機構對桂KXXXXX號重型牽引車、桂KXXXXX重型平板半掛車車輛損失進行鑒定,鑒定機構是根據(jù)原告提供的《深強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維修廠清單》進行鑒定,該清單不排除所列的項目有事故前的損失,對該鑒定結論不予認可,請求重新鑒定。本院認為,雖然本案的評估報告是原告單方委托正意公司制作而成,但該公司是有資質的價格評估公司,評估員也擁有相應的價格評估資質,正意公司亦遵循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及職業(yè)規(guī)定要求和相應標準、規(guī)范、技術文件要求等,根據(jù)原告提供的鑒定材料,經(jīng)過現(xiàn)場查看,進行獨立、客觀、公正、科學、準確、合法鑒定,本院對該鑒定報告予以采信,無重新鑒定的必要。被告無證據(jù)證明鑒定報告中所得出的車輛配件、維修費用包含事故前的損失,應承擔相應不利后果,本院對被告的抗辯不予采信。綜合查明的事實,對原告請求被告支付保險賠償金178159元(路外財產(chǎn)1700元+太陽能路燈5500元+車輛施救費3500元+貨物損失25000元+正意公司評估的車輛配件費維修費136980元+評估費5479元=178159元),本院予以支持。理由如下:1、本案事故造成第三人的財產(chǎn)損失為7200元(路外財產(chǎn)1700元+太陽能路燈5500元=7200元),有原告提供受害人出具的《收條》等證據(jù)證實,該損失沒有超出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責險的賠償限額,本院予以支持。2、原告為涉案車輛車上貨物投保貨物運輸定額保險,且損失數(shù)額在保險賠償限額內,故原告請求被告支付貨物損失2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辯稱貨物損失的《收條》不能證明本案造成的實際貨損,因其未能提供相反證據(jù)予以證實,應承擔相應不利后果,本院對其抗辯不予采信。3、車輛施救費3500元和車輛配件、維修費136980元,因該費用為本案事故造成的實際損失,且屬于投保和賠償限額范圍內,本院予以支持。4、評估費5479元,是被保險人為確定保險事故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三十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保險金人民幣178159元給原告廣西容縣通旺物流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guī)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
本案減半收取受理費人民幣217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慶儉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莫水清
書記員 劉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