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XX與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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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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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402民初623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安順市西秀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16
原告:朱XX,男,住貴州省安順市西秀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石X,貴州宜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貴州宜源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甲保險公司。
住所地:貴州省安順市西秀區(qū)。
主要負責人:胡XX,總經(jīng)理。
被告:乙保險公司。
住所地:貴州省安順市西秀區(qū)。
主要負責人:郭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涂X,男,乙保險公司員工。
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丙保險公司。
住所地:廣東省惠州市。
主要負責人:林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女,丙保險公司員工。
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第三人:臧XX,男,住貴州省安順市西秀區(qū)。
原告朱XX與被告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丙保險公司、第三人臧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朱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石X、李X,第三人臧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丙保險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朱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丙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共同賠償原告為第三人臧XX墊付的車輛維修費及替代交通工具費用42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11月3日20時50分許,原告朱XX駕駛貴G×××××號小型普通客車從東站往天瀑酒店方向行駛至黃果樹大街(東段)安順市人民醫(yī)院路段時,碰撞周永黔駕駛的貴G×××××號小型轎車后,貴G×××××號小型普通客車碰撞詹成偉駕駛停在路邊的貴G×××××號小型轎車,貴G×××××號小型轎車又碰撞第三人臧XX駕駛停在路邊的貴G×××××號小型轎車,造成原告及詹成偉受傷、四車受損。第三人臧XX系貴G×××××號小型轎車的所有人。貴G×××××號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貴G×××××號小型轎車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貴G×××××號小型轎車在被告丙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事故發(fā)生后,原告為第三人墊付了車輛維修費4200元。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原告朱XX系飲酒駕駛,商業(yè)險不負責賠償。事故發(fā)生后,我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支付了貴G×××××號小型轎車的維修費2000元到原告朱XX賬戶。交強險的財產(chǎn)損失2000元已賠付完畢,被告不再承擔賠償責任,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貴G×××××號小型轎車在我公司股保了交強險,事故也是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但承保車輛在發(fā)生事故后至今并未向我公司報案,違反了保險法如實告知的義務,事故已發(fā)生一年之久,我公司無法查清事故損失的客觀性和關聯(lián)性。且原告系飲酒駕駛,應承擔全部的后果和賠償責任。我公司只在無責任財產(chǎn)損失限額100元承擔賠償責任。我公司不是直接侵權人,不應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被告丙保險公司辯稱,投保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也是發(fā)生在保險期內。但承保車輛未向我公司報案,我公司也無法聯(lián)系被保險人,無法查認車輛的車架號,無法確認事故車輛是否為我公司承保,我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不予賠償。原告系飲酒駕駛,應由其承擔全部的后果和賠償責任。根據(jù)交強險保單,對無責賠付的限額規(guī)定,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醫(yī)療費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且需要與其他無責方進行分攤,我公司的賠償金額不應超過無責任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100元。對原告的賠償金額我公司均不予認可,維修發(fā)票及結算單據(jù)載明的維修費為3000元,而原告訴請的1200元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費用沒有必要性,且對于間接損失不屬保險責任。我公司不是實際侵權人,不應承擔訴訟費用。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依法公正判決。
第三人臧XX述稱,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我是沒有責任的。事故發(fā)生后,我也只是要求原告將我的車修好,所以就與其達成了賠償協(xié)議。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的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舉證、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1月3日3時20分許,原告朱XX飲酒后駕駛貴G×××××號小型普通客車從東站往天瀑方向行駛至黃果樹大街(東段)安順市人民醫(yī)院路段時,碰撞周永黔駕駛的貴G×××××號小型轎車后,貴G×××××號小型普通客車碰撞詹成偉駕駛停在路邊的貴G×××××號小型轎車,貴G×××××號小型轎車又碰撞第三人臧XX駕駛停在路邊的貴G×××××號小型轎車,造成朱XX、詹成偉受傷,四車受損的交通事故。2018年11月14日,原告朱XX與第三人臧XX簽訂《交通事故調解賠償協(xié)議書》,協(xié)議約定由朱XX一次性賠償臧XX車輛修理費4200元。協(xié)議簽訂后,原告朱XX于當日向第三人臧XX支付了4200元。2018年11月21日,第三人臧XX向維修商家支付維修費3000元。2018年12月11日,安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二大隊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朱XX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中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其應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周永黔就貴G×××××號小型轎車在被告丙保險公司投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保險期間為2018年1月5日0時起至2019年1月4日24時止;詹成偉就貴G×××××號小型轎車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保險期間為2018年7月2日起至2019年7月1日止;原告朱XX就貴G×××××號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保險期間為2018年5月23日0時起至2019年5月22日24時止。保險責任限額均為122000元。
2019年1月4日,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向原告朱XX支付貴G×××××號小型轎車維修費2000元。
2019年6月6日,詹成偉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賠償其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22770.89元。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作出了(2019)黔0402民初301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溫州鹿城區(qū)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詹成偉10822.46元、被告甲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詹成偉10822.46元。
本院認為,法律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被告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作為發(fā)生本次交通事故的機動車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其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對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法律還規(guī)定,多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損失超出各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的,由各保險公司在各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損失未超過各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的,當事人請求由各保險公司按照其責任限額與責任限額之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被告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應當按交強險責任限額與責任限額之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周永黔駕駛的貴G×××××號小型轎車與第三人臧XX駕駛的貴G×××××號小型轎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未發(fā)生碰撞和接觸,故為其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即被告丙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朱XX雖向第三人臧XX支付了車輛修理費4200元,但根據(jù)其所舉證據(jù),其僅向車輛維修商家支付了維修費3000元,故車輛維修費應認定為3000元。維修費應由被告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各賠償1500元。關于原告要求賠償替代性交通工具費用的訴訟請求,原告未舉證證明該費用已實際發(fā)生及具體的數(shù)額,本院不予支持。關于三被告提出應在無責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意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钡囊?guī)定,該法律規(guī)定并未明確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進行賠償需要分責分項進行,故三被告的該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被告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的責任限額范圍內分別支付原告15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甲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的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原告朱XX墊付的貴G×××××號小型轎車維修費人民幣1500元;
二、被告乙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的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原告朱XX墊付的貴G×××××號小型轎車維修費人民幣1500元;
上述款項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
三、駁回原告朱XX對被告丙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四、駁回原告朱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訴,則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權利人可在判決生效履行期限屆滿后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審判員 王亞蘭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高月峰
書記員吳學艷(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