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縣騰浩運輸有限公司與漯河鵬翔運輸有限公司、甲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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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025民初405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襄城縣人民法院 2020-02-10
適用程序:
原告:襄城縣騰浩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縣。
法定代表人:史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XX,許昌市襄城縣紫云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
被告:漯河鵬翔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區(qū)。
法定代表人:宋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XX,該公司員工。
被告:,住所地:漯河市源匯區(qū)-1517號。
負責人:丁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被告:,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區(qū)/2層及東配樓2層。
負責人:周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饒XX,該公司員工。
一、依法判令三被告賠償原告所有的豫KXXX28輕型貨車車損款67000元、評估費3847元,合計賠償70847元。
二、判令三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鑒定費等費用。
案
件
事
實
2019年6月22日14時4分許,李耀輝駕駛豫LXXX56號重型倉柵式貨車沿襄城縣道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徐西311國道404KM路段處時,與楊會笑駕駛的豫KXXX28號輕型自卸貨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楊會笑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襄城縣公安交警大隊認定:李耀輝負該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楊會笑無責任。
2019年9月19日,受襄城縣道交一體化處理中心委托,河南明德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豫KXXX28的車輛損失費用進行評估,并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編號為GDXH-CXXXX900175號的鑒定評估報告書:確定估價對象于估價時點可能實現(xiàn)的市場價值為人民幣67000元。原告支付評估費3847元。
豫LXXX56重型倉柵式貨車登記車主為漯河鵬翔運輸有限公司,該車已于2019年6月17日出售給李耀輝。
另查明,李耀輝駕駛的豫LXXX56重型倉柵式貨車在甲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在乙保險公司投有第三者責任保險(100萬),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
裁
判
理
由
公民的財產(chǎn)權(quán)受法律保護。原、被告發(fā)生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均應當依照該認定書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jù)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鑒定評估報告書等可以證明原告的車輛損失由本次事故造成。因此,原告的財產(chǎn)在事故中受到損害,其要求被告賠償有關(guān)損失,理由正當,應予支持。
因豫LXXX56重型倉柵式貨車實際所有人已非被告漯河鵬翔運輸有限公司,原告主張的訴訟費由三被告承擔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賠
償
項
目
損失項目
金額及依據(jù)
車輛損失
67000元
評估費
3847元
共計70847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賠償2000元,下余68847元由被告乙保險公司賠償。
判
決
主
文
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甲保險公司賠償原告襄城縣滕浩運輸有限公司各項損失共計2000元。
二、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襄城縣滕浩運輸有限公司各項損失共計68847元。
三、駁回原告襄城縣滕浩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一、二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照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72元,減半收取786元,由原告襄城縣滕浩運輸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期滿不上訴,則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必須自覺履行。否則,本院將根椐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予以強制執(zhí)行。當事人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在法定期限內(nèi)申請執(zhí)行,逾期不申請,本院將視為放棄權(quán)利。
審判員王曉莉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書記員方旭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