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XX、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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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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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民終2207號 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0-24
上訴人(原審原告):郁XX,男,漢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江蘇天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負責人:呂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X,該公司員工。
上訴人郁XX因與被上訴人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182民初162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郁XX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某保險公司賠償郁XX車輛損失57938元。事實和理由:1、吉利汽車安徽科通服務站系吉利汽車4S店,對涉案車輛出具的起火診斷紀要可以客觀反映事故發(fā)生的事實情況,且明確了涉案車輛起火原因系“車輛陷入濕泥地,用戶反復倒車造成底盤離地間隙變小與地面蘆葦雜草接觸,高溫的三元催化或排氣管將蘆葦雜草引燃,致使車輛起火”,不屬于一審認定的不明原因火災。2、吉利汽車安徽科通服務站是否具有鑒定資質(zhì)并不影響案件事故事實的認定,該診斷紀要僅僅是依據(jù)事故現(xiàn)場情況對于事實進行的還原,且也證明了涉案事故并非“自燃”造成的火災,郁XX已盡到舉證義務。3、郁XX在一審時已提醒某保險公司若對該份診斷紀要不認可可以申請對涉案車輛火災原因進行鑒定,且涉案車輛一直保留在現(xiàn)場以防后期有鑒定的需要,而某保險公司在郁XX已充分舉證的情況下一直不提出鑒定申請,應視為某保險公司放棄了鑒定。
某保險公司答辯稱: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查明事實清楚,請求駁回上訴。
郁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付郁XX車輛損失57938元。
一審法院查明事實:2018年12月7日12時許,郁XX所有的吉利牌皖M×××××車輛在明光市澗溪鎮(zhèn)官山村湖邊著火,明光市公安消防大隊接警后立即出動進行撲滅,該事件造成皖M×××××車輛被燒毀。當日,郁XX在某保險公司的“機動車輛保險索賠申請書”中稱:皖M×××××車輛自燃燒壞、整車燃燒。因該車未投保自燃險,故放棄本次報案索賠,注銷本次報案。郁XX并在落款處簽名。另查明,2017年12月30日,郁XX為吉利牌皖M×××××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商業(yè)險,其中機動車損失險金額為57938元,保險期間從2017年12月31日0時起至2018年12月30日24時止。雙方簽訂的《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2014)》中第九條規(guī)定:下列原因?qū)е碌谋槐kU機動車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災。
對郁XX提出的吉利汽車安徽科通服務站于2018年12月14日出具的“安徽滁州GX7車輛過火診斷紀要”,能夠證實涉案車輛的起火原因是車輛陷入濕泥地,用戶反復倒車造成底盤離地間隙變小與地面蘆葦雜草接觸,高溫的三元催化或排氣管將蘆葦雜草引燃,致使車輛起火,故涉案車輛并非自燃的主張。一審法院認為,郁XX未能提供證據(jù)證實作出該紀要的吉利汽車安徽科通服務站及相關(guān)工作人員具備相應的鑒定資質(zhì),故確認該份證據(jù)無證明效力。另該份診斷紀要中也未認定涉案車輛的起火原因系自燃。因此,可以認定涉案車輛發(fā)生的火災系不明原因的火災。綜上,對郁XX的上述主張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認為,郁XX、某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財產(chǎn)保險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本案中,郁XX在涉案車輛被燒毀后向某保險公司明確表示放棄索賠申請。當庭郁XX雖稱系重大誤解,但并未提供證據(jù)予以證實,故對郁XX的該項主張不予采信。保險法規(guī)定,保險合同中有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作出明確的提示和說明。本案中,郁XX為其所有的機動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條款中約定因“高溫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災”等原因?qū)е碌能囕v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該條款系責任免除條款?,F(xiàn)因投保單上投保人聲明部分系郁XX本人簽字,能夠證明某保險公司就免責條款的內(nèi)容及法律后果等向郁XX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故該免責條款對郁XX產(chǎn)生效力。綜上,郁XX投保的皖M×××××號機動車因發(fā)生不明原因火災造成損失,不符合約定的保險責任,某保險公司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郁XX要求某保險公司賠付車輛損失57938元的訴訟主張,證據(jù)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民事訴訟證據(jù)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原告郁XX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1248元,減半收取計624元,由原告郁XX忠負擔。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jù)。一審認定涉案車輛發(fā)生的火災系不明原因的火災,但無相關(guān)證據(jù)予以佐證,故二審對一審該認定予以糾正。二審對一審查明的其他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另查明,雙方簽訂的《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2014)》第六條規(guī)定,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cè)嗽谑褂帽槐kU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其中,(二)火災、爆炸。
本院認為,綜合雙方舉證、質(zhì)證及訴辯意見,本案二審爭議焦點是:某保險公司能否免賠。
根據(jù)查明的事實,郁XX所有的吉利牌皖M×××××車輛于2018年12月7日12時許,在明光市澗溪鎮(zhèn)官山村湖邊著火,當?shù)叵啦块T接警后立即出動進行撲滅,該火災造成皖M×××××車輛全被燒毀。對該事實雙方均無異議。根據(jù)《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2014)》第六條規(guī)定,因火災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直接損失的屬保險范圍。但某保險公司認為涉案車輛系“自燃”,根據(jù)《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2014)》第九條規(guī)定,因“自燃”導致的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另,涉案車輛也未投保自燃損失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蹲罡呷嗣穹ㄔ宏P(guān)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涉案車輛因火災全被燒毀,造成涉案車輛全損,即涉案車輛全損保險金額為:57938元。某保險公司對涉案車輛全損也予以認可。郁XX針對主張機動車損失險已進行了舉證。某保險公司認為涉案車輛系“自燃”主張責任免賠,但在一、二審中并未提供充分確鑿的證據(jù)予以佐證。故某保險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某保險公司抗辯本案符合責任免除的理由因無證據(jù)佐證,故本院不予支持。涉案車輛發(fā)生火災的當日,郁XX雖向某保險公司申請放棄本次報案索賠和注銷本次報案,但從該申請的內(nèi)容來看,郁XX基于涉案車輛系“自燃”,因本車未投?!白匀肌彪U,而放棄本次報案索賠和注銷本次報案。但該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以及訴訟中,某保險公司并未能提供涉案車輛系“自燃”的相關(guān)證據(jù)。郁XX在訴訟時效內(nèi)提起訴訟,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故本院對郁XX上訴主張某保險公司應賠償涉案車輛損失57938元的理由予以支持。
綜上,郁XX的上訴理由成立,二審應予支持。一審判決駁回郁XX的訴訟請求不當,二審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9)皖1182民初1626號民事判決。
二、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賠償上訴人郁XX車輛損失57938元。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248元,減半收取624元,由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248元,由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楊 達
審判員 葛敬榮
審判員 田 祥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朱婧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