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李X甲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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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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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陜04民終2023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9-0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咸陽市秦都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乙,陜西渭民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李X甲,男,漢族,住彬州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彬州市148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X甲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彬州市人民法院(2019)陜0482民初120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因本案事實清楚,權(quán)利義務(wù)關(guān)系明確,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2019)陜0482民初1200號民事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二、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案涉的保險條款雖然是格式條款,但保險人在承保時,已盡了明確告知義務(wù),原審判決錯誤認定保險條款無效;2.本案中,投保人是陜西北煌物流有限公司,被保險人是上訴人,上訴人在承保時,已經(jīng)就保險條款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向投保人做出了說明,該條款合法有效。
李X甲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李X甲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在保險限額內(nèi)向原告支付車輛損失賠償款30800元,公路路產(chǎn)賠償19470元,以上合計5027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2018年5月25日購買了車牌號為陜DXXX**號的重型自卸貨車,2018年6月14日原告在被告處為該車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限額6萬元;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限額為50萬元,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8年6月14日起至2019年6月13日止。2019年3月19日16時許,原告駕駛陜DXXX**號的重型自卸貨車從彬州市瑤池電廠駛往長武縣XX鎮(zhèn)途中,行至事故處,駛向路左碰于道路中心隔離護欄后車輛橫滑又與方某某駕駛的豫RXXX**(豫RXX**掛)號半掛車相碰,致兩車及路產(chǎn)受損。事故經(jīng)彬州市交警大隊認定,原告負事故全部責任,方某某無事故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向彬州市農(nóng)村公路管理站賠償公路路產(chǎn)損失19470元,賠償方某某駕駛的豫RXXX**(豫RXX**掛)號半掛車財產(chǎn)損失2000元。原告陜DXXX**號車輛維修費27300元、施救費3500元。另查明,原告李X甲的駕駛證準駕車型是B2證,原告車輛有行駛證、道路運輸證。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李X甲為其陜DXXX**號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處投保了商業(yè)保險,原告駕駛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被告應(yīng)在其承保的商業(yè)保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稱原告未取得運輸資格(即駕駛員從業(yè)資格證未按期年檢),根據(jù)《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第一章機動車損失保險第八條第二款約定,保險公司責任免除。原告認為該免責條款未向其解釋說明,被告認為他們向原告作了明確說明,該車輛被保險人系原告李X甲,但被告提供的投保人系陜西北煌物流有限公司,明顯與原告不符,且提供的合同內(nèi)容不全,不能證明陜西北煌物流有限公司與原告及原告車輛的關(guān)系,故被告無證據(jù)證明對免責條款已盡到明確說明義務(wù),該免責條款不生效。原告要求賠償車輛修理費27300元、施救費3500元、賠償路產(chǎn)損失19470元。應(yīng)予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支付原告李X甲公路路產(chǎn)賠償款19470元;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李X甲車輛施救費3500元、車輛修理費27300元,共計50270元。以上款項,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月內(nèi)給付。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1057元,減半收取528.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對一審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案涉保險合同中的相關(guān)免責條款是否生效。案涉保險合同中的相關(guān)免責條款為格式條款,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規(guī)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yīng)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quán)利和義務(wù),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本案車輛被保險人系被上訴人李X甲,但上訴人提供的投保人系陜西北煌物流有限公司,明顯與被上訴人不符,且提供的合同內(nèi)容不全,不能證明陜西北煌物流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及被上訴人車輛的關(guān)系,故上訴人無證據(jù)證明對免責條款已盡到明確說明義務(wù),該免責條款不生效。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yīng)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yīng)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57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劉聯(lián)勝
審 判 員 倪治國
審 判 員 李 俊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沈 偉
書 記 員 魏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