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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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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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晉08民終1981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9-1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運城市鹽湖區(qū)、二層204至207。
負責人:暢X,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山西望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吉XX,男,漢族,稷山縣清河鎮(zhèn)北辛莊村第*組居民。
委托訴訟代理人:喬XX,稷山縣化峪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吉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西省稷山縣人民法院(2019)晉0824民初75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山西省稷山縣人民法院(2019)晉0824民初758號民事判決第三項,依法改判上訴人在三者險內(nèi)賠償吉XX86501.25元,共計減少賠償50923.17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及理由:一、本案系保險合同糾紛,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保險合同真實有效,雙方應按照保險合同及保險條款的約定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在本案中,被上訴人進行承諾和支付傷者的賠償款,上訴人有權重新核定,對不合理部分不予賠付符合雙方的合同約定。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二十三條明確約定:被保險機動車方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50%,因此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墊付的超出交強險部分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一審判決中記載因為被上訴人承擔同等責任而與本起交通事故的死者家屬達成承擔80%賠償責任的賠償協(xié)議,一審法院基于對鼓勵墊付原則的維護,把80%的賠償責任強加給上訴方,明顯不符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合同約定,也不利于墊付原則合理、有序的進行,對上訴人明顯不公。綜上,二審法院應對一審判決中不合理賠償比例依法改判。
吉XX答辯稱,一、本案是發(fā)生交通事故,投保人給第三者造成人身死亡的侵權案,由被保險人在稷山縣××大隊人民調(diào)解委員會進行調(diào)解,在調(diào)解時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cè)?、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cè)撕托腥藳]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cè)?、行人有過錯的,根據(jù)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jīng)]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谝陨戏梢?guī)定,交警隊在調(diào)解時減輕了某保險公司一方20%的責任,只賠償80%的賠償責任,被保險人按照以上法律規(guī)定,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nèi)賠償了受害人249000元。本案是典型的替代賠償案,受害人得到賠償后,被保險人有權向某保險公司追償,也就是說,被保險人與保險人雖屬合同保險,但不能對抗侵權人給三者造成損害后果的賠償,某保險公司在上訴狀第一項提出,本案系保險合同案,應按事故比例賠償,與法無據(jù)。按照《道交法》的規(guī)定,賠償受害人所有損失,與法有據(jù),公平公正,請求二審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二、本案的賠償協(xié)議是在稷山縣××大隊人民調(diào)解委員會主持調(diào)解下達成。答辯人所駕駛的晉M×××××轎車在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率),共計622000元,足以賠償受害人親屬的各種損失,為此開始并不同意調(diào)解,因為一旦達成協(xié)議就要支付幾十萬元賠償款,年關已到借款都不容易,事后到某保險公司理賠又有很多手續(xù),即費工又麻煩。事故發(fā)生在2019年1月29日,農(nóng)歷臘月24日,再有幾天就過年,交警隊警官和調(diào)解委員會工作人員反復給我作工作,年關將至,如若此起交通事故不能達成和解,受害人親屬痛失親人,極有可能發(fā)生過激行為給社會帶來不安定因素,安撫受害人親屬情緒是當前重中之重,與受害人親屬盡快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得到經(jīng)濟賠償,既安撫受害人親屬痛失親人之痛,又安慰了受害人在天之靈,無奈答辯人才同意調(diào)解。交警隊調(diào)解委員會工作人員要求全額賠償受害人親屬的損失,在答辯人多次反復的要求下,最后達成超過交強險限額部分按80%予以賠償?shù)膮f(xié)議。退一步講即使答辯人不先行賠償,受害人家屬起訴也會得到80%或90%的賠償責任。稷山縣××大隊人民調(diào)解委員會主持調(diào)解達成的賠償協(xié)議與一審法院判決是奔著《道交法》的立法精神保護受害人,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nèi)承擔80%賠償責任完全正確。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請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吉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在晉M×××××轎車投保的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為死者楊順保墊付的醫(y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殯葬期間的交通費、誤工費及其他損失249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019年1月29日9時20分許,原告吉XX駕駛晉M×××××大眾牌小型轎車,沿運稷線由北向南行駛至9KM+400M處路段時,與死者楊順保騎塞克牌自行車由南向北逆行行駛發(fā)生碰撞,造成楊順保受傷,經(jīng)搶救無效當日死亡,兩車及中心綠化帶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經(jīng)稷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第140824120190000045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吉XX、楊順保均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在稷山縣××隊主持調(diào)解后,原告與死者家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一次性賠償死者家屬各項損失共計249000元,本次事故賠償終結。晉M×××××轎車在被告人壽財險運城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不計免賠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訴訟中,原告吉XX將賠償項目細化為:1、喪葬費30773.5元;2、死亡賠償金203924元;3、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4、醫(yī)療費1575.58元;5、120急救中心1200元;6、殯儀中心2555元;7、殯葬期間交通費3000元;8、殯葬期間誤工費11550元;合計:284578.08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人壽財險運城支公司對于發(fā)生交通事故且吉XX已經(jīng)向死者家屬進行了賠付的基本事實以及依據(jù)保險合同該公司應當向被保險人吉XX承擔一定賠付義務并無異議。其主要爭議在于賠付數(shù)額應否按照賠償協(xié)議,因為原告吉XX及時與死者家屬達成協(xié)議并進行了現(xiàn)金賠償,致使死者家屬沒有提出民事訴訟,其中固然有吉XX期望獲得死者家屬諒解的主觀因素,但客觀上也及時給予了死者家屬一定的撫慰,避免了家屬承擔喪親之痛的同時還要陷于民事賠償之訴累。原告吉XX與死者家屬達成的賠償協(xié)議中吉XX承擔了80%的事故責任,如果本院按照被告的意見,以交通事故認定各承擔50%的事故責任,其后果是吉XX積極向死者親屬支付賠償后即只能從被告公司獲得較低額的理賠。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cè)?、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cè)恕⑿腥藳]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cè)?、行人有過錯的,根據(jù)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根據(jù)各高級人民法院的指導意見,非機動車駕駛?cè)?、行人與機動車一方對交通事故負有同等責任的,減輕機動車一方一定的賠償責任,現(xiàn)吉XX承擔80%的賠償責任,相當于吉XX自行承擔了法律理解之間的差額??紤]到司法裁判的外部效應,這樣的規(guī)則一旦確定,發(fā)生保險事故后所有的被保險人都會擔心自己墊付的賠償款會不會足額得到保險人的理賠,進而導致被保險人有賠償?shù)囊庠概c能力但基于風險規(guī)避的考量亦不得不使賠償權利人通過訴訟程序主張權利。上述情景,明顯是由于糾紛解決規(guī)則不合理而導致本案受害人產(chǎn)生二次傷害,無異于在受害人傷口上撒鹽,絕非所愿。因此,基于對鼓勵墊付原則的維護,核定被告公司向原告承擔的賠付數(shù)額為:被告應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醫(yī)療費1575.58元,死亡賠償金11000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138402元(284578.08元-交強險111575.08元)×80%=138402元,基于原告請求249000元,應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賠償原告137424.42元。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吉XX賠付第三者的醫(yī)療費1575.58元;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吉XX賠付第三者的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費用110000元;三、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吉XX賠付第三者的各項費用137424.42元。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550元,減半收取77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本院對原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當事人爭議的焦點為:原審判決上訴人在商業(yè)三者險內(nèi)承擔80%的賠償責任是否正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cè)?、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cè)?、行人有過錯的,根據(jù)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jīng)]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北景附痪箨犝J定非機動車與機動車負事故的同等責任,證明非機動車駕駛?cè)擞羞^錯,應當適當減輕機動車駕駛?cè)说呢熑?,原審判決由上訴人承擔80%責任,明顯偏高,根據(jù)以上規(guī)定,結合雙方保險合同中的約定,某保險公司應承擔60%賠償責任為宜,即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付被上訴人賠償款103801.8元。
綜上,上訴人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但判決不當,本院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山西省稷山縣人民法院(2019)晉0824民初758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
二、變更山西省稷山縣人民法院(2019)晉0824民初758號民事判決第三項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吉XX賠付第三者的各項費用103801.8元。
一審案件受理費1550元,減半收取77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568元,由被上訴人吉XX負擔207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5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414元,由被上訴人吉XX負擔1136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高軍武
審判員 王曉明
審判員 胡東革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書記員 李 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