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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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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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瓊0106民初1454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海口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 2019-04-18
原告:張XX,男,漢族,住海口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谑?。
負責人:徐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肖XX,海南金裕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海南東風南方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儋州分公司,住所地儋州市。
負責人:尚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邢X,該司職員。
原告張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第三人海南東風南方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儋州分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XX、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肖XX、第三人委托訴訟代理人邢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決撤銷原告與被告簽訂的《機動車輛保險一次性定損(維修)協(xié)議書》;2、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賠付保險金2.8萬元。事實與理由:2018年5月24日12時許原告駕駛瓊AE1**小型轎車,從儋州市怡興花園紅綠燈方向,沿美洋線往西聯(lián)方向行駛,行駛至XX路段時,由于原告駕車未確保安全駕駛,導致原告駕駛的XXX小型轎車與道路旁的樹木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XXX小型轎車以及樹木、道路公共設施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120急救車送至海南西部中心醫(yī)院急診科急救。急救病歷載明:原告于半小時前因車禍致傷頭部,傷后伴有短暫的意識障礙,不能回憶受傷經過,自覺傷處疼痛,伴有惡心、嘔吐胃內容物數(shù)次…診斷結果為:腦震蕩。2018年7月24日,原告到??谑腥嗣襻t(yī)院復查,復查結果為:異常動態(tài)腦電圖。原告在受傷后三個月內,因腦震蕩一直伴有意識障礙、頭腦不清醒、記憶力減退等后遺癥狀。2018年6月1日,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應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2018年7月4日,原告與被告、第三人三方共同在第三人的4S店內原告與第三人簽訂了《協(xié)議書》,主要約定第三人以7萬元的價格對原告車輛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壞進行包干維修。同時,原告與被告簽訂了《機動車輛保險一次性定損(維修)協(xié)議書》主要約定原告車輛本次交通事故按4.2萬元一次性定損;本協(xié)議僅確定保險車輛的損失金額,是否屬于保險責任及具體賠償金額按保險合同約定。2018年9月14日,原告車輛維修完畢原告向第三人支付了維修費7萬元。2018年9月28日,被告向原告賠付了保險金4.2萬元(原告自己負擔了維修費2.8萬元)原告在頭腦逐漸清醒、記憶力逐漸恢復后,找到了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機動車商業(yè)保險保險單》,保險單載明: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被告購買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不計免賠)等險種。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費為1670.47元,保險金額責任限額為72870元;保險期間為2017年7月9日至2018年7月8日。原告認為,第三人是按合同約定對原告車輛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壞,以7萬元的價格進行包干維修的,必然會想方設法節(jié)約成本,是不可能對非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壞進行維修的(況且原告車輛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前沒有任何損壞),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實際維修費損失就是7萬元。被告在明知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實際維修費損失為7萬元的情況下,利用原告因腦震蕩導致意識障礙、腦電圖異常、頭腦不清醒、記憶力減退、缺乏判斷能力、沒有保險索賠經驗等情形,致使原告與被告簽訂的《機動車輛保險一次性定損(維修)協(xié)議書》顯失公平被告本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在保險責任限額72870元的范圍內向原告賠付保險金7萬元,實際卻只賠付了4.2萬元,讓原告自己負擔了2.8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tài)、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故請求法院判決撤銷原告與被告簽訂的《機動車輛保險一次性定損(維修)協(xié)議書》;并判決被告向原告賠付保險金2.8萬元。綜上所述,原告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與被告自愿簽訂的《協(xié)議書》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原告所主張的2.8萬元不屬于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車輛的維修過程中加裝、改裝、保養(yǎng)等產生的其他費用不屬于車損險的承保范圍。
第三人海南東風南方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儋州分公司述稱,原告的車輛發(fā)生事故后開到我們店里維修,當時原告與被告在我們店里簽訂了維修協(xié)議,我司又與在原告簽訂了維修協(xié)議書,該車維修共計花費7萬元。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有:急救病歷、??谑腥嗣襻t(yī)院動態(tài)腦電圖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協(xié)議書》、《機動車輛保險一次性定損(維修)協(xié)議書》、維修費發(fā)票、機動車商業(yè)保險保險單、保險費發(fā)票、駕駛證、行駛證、事故車輛報價單,對以上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力,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7月7日,原告向被告購買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不計免賠)等險種,保險期間為2017年7月9日至2018年7月8日。2018年5月24日12時許,原告駕駛瓊AXXXX**小型轎車,從儋州市怡興花園紅綠燈方向,沿美洋線往西聯(lián)方向行駛,行駛至XX路段時,由于原告駕車未確保安全駕駛,導致原告駕駛的XXX小型轎車與道路旁的樹木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XXX小型轎車以及樹木、道路公共設施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120急救車送至海南西部中心醫(yī)院急診科急救。2018年6月1日,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應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2018年7月4日,原告與被告在第三人的4S店內簽訂了《機動車輛保險一次性定損(維修)協(xié)議書》,約定原告車輛本次交通事故按4.2萬元一次性定損,不再做任何追加。同日,原告與第三人簽訂一份《協(xié)議書》,約定第三人以7萬元的價格對原告車輛進行包干維修。2018年9月14日,原告車輛維修完畢,原告向第三人支付了維修費7萬元。2018年9月28日,被告向原告賠付了保險金4.2萬元。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機動車輛保險一次性定損(維修)協(xié)議書》,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原告稱以上協(xié)議是被告利用其腦震蕩導致意識障礙、頭腦不清醒、缺乏判斷能力的情況下簽訂的,是顯失公平的。但原告并沒有舉證證實其當時的意識狀態(tài)情況,而且原告與被告也是在第三人的4S店內簽訂協(xié)議,原告本可以先咨詢第三人后再與被告簽訂協(xié)議,即原告有充分的條件知道其車輛實際受損情況,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欺騙原告的情形,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張XX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張XX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蔡紅勝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書記員 林芳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