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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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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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民終10275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9-17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長安區(qū)**。
負責人:原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趙X甲,河北乾驥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石家莊紅旗大街**振一街商務樓**
負責人:陳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乙,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訴人(原審原告):張大樓,男,漢族,住元氏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耿XX,男,漢族,住元氏縣。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大樓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元氏縣人民法院(2018)冀0132民初121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甲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河北省元氏縣人民法院(2018)冀0132民初1214號民事判決書并依法改判。2、上訴人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原審法院在上訴人無責的情況下認定其在車上人員險范圍內(nèi)承擔全部責任有誤。本案事故認定書認定被上訴人張大樓所駕駛的事故車輛在事故中為無責任,被上訴人張大樓作為車上人員(駕駛員)受傷,根據(jù)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第三十九條約定“保險人依據(jù)被保險人機動車一方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痹摫kU條款并非免責條款,不存在減輕或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情形,根據(jù)交通事故書認定的事故責任承擔保險責任屬于保險通用條款,該條款無需對投保人履行提示說明義務即對投保人生效,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在無責的情況下在車上人員險范圍內(nèi)承擔全部責任違反了保險條款的約定,應當依法改判。二、原審法院在本案中適用法律錯誤。原審法院適用《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起訴保險人,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擔責任為由抗辯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與本案爭議事實不符,上訴人抗辯其在事故中無責,對被上訴人所主張的損失根據(jù)事故責任比例不應在車上人員險范圍內(nèi)承擔責任,并非是以被上訴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擔責任為由抗辯,原審法院對爭議的是否在車上人員險范圍內(nèi)事故責任認定承擔責任的事實置若罔聞。綜上,根據(jù)事故責任不應當在車上人員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為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quán)益,請求依法改判。補充意見:商業(yè)保險單的險種為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該保險的設(shè)立是以被保險機動車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比例承擔的賠償責任,而被上訴人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應按無責任適用,甲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被上訴人張大樓答辯: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依法維持。
乙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1、改判上訴人承擔30000元賠償責任,一審多判決上訴人承擔211616.80元。2、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事故車輛冀A×××**在上訴人處投保出入平安駕乘人員意外傷害保險C型一份,根據(jù)保單約定意外身故每人保額為400000元、意外殘疾每人保額為400000元、意外醫(yī)療每人保額為40000元。一審判決上訴人承擔張大樓醫(yī)藥費40000元系判決錯誤,對于醫(yī)藥費的處分應當適用損失補償原則,因冀A×××**在事故中無責任,因此張大樓的醫(yī)藥費應全部由全責方予以承擔,醫(yī)藥費不能夠重復獲得賠償。根據(jù)保險單特別約定第7條:本保險適用條款名稱為《出入平安駕乘人員意外傷害保險C型條款(2014版)》承擔被保險人在保單列明的機動車輛行駛過程中或維護本車輛繼續(xù)運行(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換臺)的臨時停放過程中因遭受意外傷害導致的身故、殘疾和醫(yī)療保險責任。條款僅列明了三個賠償項目即身故、殘疾和醫(yī)療,不包含一審認定的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精神撫慰金、交通費這些賠償項目。結(jié)合本案該意外保險只賠付殘疾項目。根據(jù)條款約定保險責任第5條第2款第2項殘疾保險責任,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導致殘疾的,殘疾程度鑒定標準以《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XXX67-2002)為準,各殘疾程度對應的給付比例以本保險合同所附《十級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以下簡稱《給附表》,見附表)或約定的給付比例為準,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造成一項以上身體殘疾時,本公司給付對應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于同一肢時,本公司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保險金。如屬于同一肢的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本公司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保險人按照殘疾程度對應的給付比例乘以每一被保險人的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被上訴人張大樓的傷殘程度經(jīng)鑒定為八級和九級傷殘,因此根據(jù)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約定八級傷殘的給付比例為7.5%(殘疾項目屬于同一患肢,按照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給付),故其意外殘疾的賠償公式為:意外殘疾每人限額400000元*7.5%=30000元,上訴人按照合同約定應承擔意外殘疾保險金30000元;特別約定的內(nèi)容屬于明示告知,并不屬于《保險法》第17條規(guī)定的比例賠付或者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情形。且上訴人已提交了保險條款及帶有投保人簽章確認的投保單。一審判決混淆了意外險和責任險的概念,意外險以被保險人的身體作為保險標的,屬于給付型保險,而責任險是以被保險人所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作為保險標的,以損失補償作為賠償原則,一審判決對于意外殘疾的賠償處理方式錯誤,未結(jié)合合同約定的賠付比例表進行計算,賠償處理與責任免除事由非同一范疇,無需履行提示說明義務。綜上所述,一審判決嚴重違背意外險保險合同約定,賠償項目及損失認定無合同依據(jù),沒有正確區(qū)分意外險及責任險的區(qū)別,導致判決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查明本案事實,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張大樓答辯:針對乙保險公司被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按照保險法和最高院對保險公司的司法解釋對法律作出的適用是正確的,要求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張大樓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zhèn)麣堎r償金等共計30萬元;2、本案訴訟費、鑒定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4月4日15時,王瑞林駕駛晉K×××**、晉K×××**重型牽引車,沿邢德線由東向西行駛至邢德線南宮市大牙線路口時與前方順興的黃紅霞駕駛的冀E×××**小型轎車相撞后,駛?cè)肽嫘信c相對行駛的冀A×××**、冀A×××**(載有王煥文)相撞,致使后方駛來的齊江路駕駛的冀A×××**、冀A×××**車輛與張大樓駕駛的冀A×××**、冀A×××**車輛發(fā)生剮蹭,該事故造成原告受傷住院治療,經(jīng)石家莊市第一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鑒定原告為8、9級傷殘。該事故經(jīng)南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原告對此次事故不負責任。原告受傷首次起訴后,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做出(2017)冀0132民初1017號民事判決,認定原告各項損失211956.23元,其中誤工費按照交通運輸業(yè)標準計算59天,護理費按照居民服務業(yè)標準計算59天,營養(yǎng)費因沒有醫(yī)囑證明等證據(jù)沒有認定。原告駕駛的肇事車輛在被告乙保險公司入有出入平安意外傷害險C型2014版40萬元,附加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B款4萬元,在被告甲保險公司入有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5萬元,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5萬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以上事實有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單等證據(jù)予以佐證。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主張醫(yī)療費88323.10元、門診費用3492.50元,并提交收費票據(jù)予以佐證,本院予以確認合計91815.6元;輔助醫(yī)療器具費原告針對該項主張沒有提交正式發(fā)票,故本院不予支持;張大樓主張殘疾賠償金201616.8元,并提交司法鑒定書予以佐證,該鑒定書符合法律規(guī)定,對于傷殘級別本院予以認可,傷殘賠償金按照城鎮(zhèn)標準計算數(shù)額應為30548*20*33%=201616.8元。因在第一次起訴中本院已經(jīng)對原告誤工期59天、護理期59天、予以處理,故應在本次訴訟中予以扣除,故誤工費為(365-59)天×(68929/365)=57787元,護理費為(187-59)天×102.3=13094.4元,營養(yǎng)費為187×50=935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為128×100元=12800元。原告主張交通費,雖沒提供交通費票據(jù),但考慮原告受傷住院治療的實際情況,該主張合情合理,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酌定為3000元。原告主張鑒定費2100元,該鑒定費用是受害人為證明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精神撫慰金15000元,因原告被評定為8、9級傷殘,依據(jù)相關(guān)規(guī)定本院酌定為9000元。綜上,原告各項損失共計400563.8元。因另案被告陽光財保交強險死亡傷殘項下已賠償49463元,第三者商業(yè)險額度內(nèi)已賠償14525元,共計63988元。超過上述損失數(shù)額336575.8元,二被告保險公司應當在各自保險限額內(nèi)依法賠償。被告平安保險公司辯稱按照事故責任比例賠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起訴保險人,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擔責任為由抗辯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規(guī)定,本院不予采納。被告平安保險公司賠償后可以向?qū)嶋H侵權(quán)人追償賠償。超過上述損失,原告選擇向本案被告平安保險公司在駕駛員險限額內(nèi)主張500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被告聯(lián)合保險公司承保的保險為人身性質(zhì)的壽險。按照保險法的規(guī)定,原告對傷殘賠償金可以雙重受償,對醫(yī)療費屬于補償型賠償,原告選擇向保險公司賠償符合法律規(guī)定。元氏縣永康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作為投保人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有出入平安駕乘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原告作為該車乘客,依據(jù)合同享有該項保險利益。被告乙保險公司稱應按合同約定按照2.5%的比例賠償損失,并提交保險條款證明其主張,但其提交的保險條款第五條殘疾保險責任規(guī)定了“各殘疾程度對應的給付比例本保險合同所附《十級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或約定的給付比例為準?!痹摋l款顯系減輕其責任的免責條款。該條款沒有加大加粗等明顯標示做出提示,根據(jù)保險法的規(guī)定,該條款對投保人不生效。被告保險公司應當按照通常理解的十級傷殘為10%的系數(shù)計算賠償金。被告聯(lián)合保險公司辯稱醫(yī)療費無責不予賠償,沒有事實依據(jù),應當按照免賠額100元,賠付比例80%,限額40000進行賠償。故被告聯(lián)合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醫(yī)療費(91815.6-100)*80%為40000元,在意外傷害險內(nèi)賠付原告?zhèn)麣堎r償金201616.8元。原告過高部分主張不予支持。二被告保險公司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適用缺席判決。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七條、第四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給付原告張大樓各項損失241616.8元;二、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給付原告張大樓各項損失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800元,由被告乙保險公司負擔4671元,被告甲保險公司負擔1129元。
二審中甲保險公司提供保險條款,主張本案不適用車上人員責任保險。
乙保險公司提供保險單和保險條款,主張盡到特別說明義務,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殘疾限額的7.5%承擔傷殘賠償金。
被上訴人不認可二上訴人說法。
其他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無責車輛駕駛員受傷是否屬于保險賠償范圍;醫(yī)療險賠4萬元是否屬于重復計算,意外傷殘險賠付3萬元是否有依據(jù)。
關(guān)于無責車輛駕駛員受傷是否屬于保險賠償范圍的問題,經(jīng)查,被上訴人張大樓在上訴人甲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該保險單(正本)顯示險別: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保險金額/賠償限額(元)50000,并未告知被保險人司機若在事故中無責,保險公司免賠。故,本案無責車輛駕駛員受傷也屬于本案保險賠償范圍。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起訴保險人,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擔責任為由抗辯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钡囊?guī)定,被上訴人出險后有權(quán)選擇上訴人甲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上訴人甲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后可以向侵權(quán)人追償,故,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主張不承擔保險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關(guān)于醫(yī)療險賠4萬元是否屬于重復計算,意外傷殘險賠付3萬元是否有依據(jù)的問題。經(jīng)查,被上訴人張大樓在上訴人乙保險公司投保出入平安駕乘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該保險單顯示意外醫(yī)療每人保額4萬元,意外傷害每人保額40萬元。被上訴人在事故中受傷致八級、九級傷殘,其向被上訴人乙保險公司主張承擔保險責任醫(yī)療費、意外傷害殘疾賠償金共計241616.8元,并未超過上述保險的限額,保險公司應予以賠償。上訴人乙保險公司主張意外醫(yī)療險4萬元應由全責方賠償,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被上訴人張大樓有權(quán)選擇其投保的保險公司理賠,被上訴人張大樓在河北省元氏縣人民法院(2017)冀0132民初1017號民事判決中并未向乙保險公司主張意外傷害醫(yī)療費險賠償,故本案不存在重復獲得賠償?shù)那樾?,上訴人乙保險公司的該主張缺乏依據(jù),本院不予采信。對于意外傷害殘疾賠償金部分,被上訴人張大樓提供傷殘鑒定八級、九級傷殘鑒定書證實,上訴人主張按保險條款約定應按400000元的7.5%比例給付3萬元,被上訴人不認可,上訴人提交的保險條款第五條殘疾保險責任規(guī)定了“各殘疾程度對應的給付比例本保險合同所附《十級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或約定的給付比例為準?!痹摋l款與按照通常理解的十級傷殘為10%的系數(shù)計算賠償金相比系減輕其責任。保險公司提供的該條款系格式條款,對此約定沒有做出提示,根據(jù)保險法的規(guī)定,該條款對投保人不生效。故,上訴人乙保險公司主張給付3萬元殘疾賠償金缺乏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共計10274元。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負擔5800元;由上訴人乙保險公司負擔4474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立紅
審判員 劉瑞英
審判員 任永奇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書記員 張恒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