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鞏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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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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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民終218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6-2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駐馬店市。
負責人:謝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熊XX,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河南文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鞏XX,男,漢族,住河南省確山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彭X,河南小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鞏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確山縣人民法院(2019)豫1725民初101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熊XX、郭XX,被上訴人鞏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彭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確山縣人民法院(2019)豫1725民初1016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認定本案事故車輛的損失價值為38800元過高;一審未采信其委托的評估機構的評估數額錯誤;一審判決其承擔評估費1800元錯誤。
被上訴人鞏XX答辯稱:一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
被上訴人鞏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被告依法賠償原告損失共計4260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7月10日11時35分左右,陳和平駕駛豫Q×××**號小型汽車與石寸武駕駛的豫H×××**號大型汽車在確山S334處發(fā)生交通事故。經確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此次事故陳和平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支付施救費2000元。豫Q×××**號小型汽車實際所有人為原告鞏XX,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車輛損失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駕駛員陳和平具備合法駕駛資格。同時查明被告已經向原告支付賠償款1080元。事故發(fā)生后駕駛員陳和平自行委托河南睿暢價格評估服務有限公司對豫Q×××**號小型汽車車損進行評估,該公司出具評估報告書,對豫Q×××**號小型汽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價值評估為38800元,原告為此支付評估費18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對該評估報告有異議,認為該評估意見系原告單方委托,評估委托人陳和平對原告車輛沒有保險利益關系;評估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經營范圍沒有顯示可經營交通事故類車輛評估;評估損失項目與實際損失嚴重不符。被告當庭提交鄭州至信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關于確定豫Q×××**號小型普通客車維修費用的鑒定意見書,該意見書對豫Q×××**號車輛維修費用評估為8250元。原告代理人對此鑒定意見書提出異議,認為評估依據僅為6張現場照片,并未對車輛進行車檢,看不出該車究竟有哪些部位受損,因此僅通過6張外觀照片認定本車車損不合理。
一審法院認為,關于河南睿暢價格評估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書應否采信問題。法律并未禁止當事人單方委托鑒定,且該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均具有相應資質,被告未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該評估報告明顯依據不足,故對河南睿暢價格評估服務有限公司出具評估報告書予以采信;關于鄭州至信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關于確定豫Q×××**號小型普通客車維修費用的鑒定意見書應否采信問題。該鑒定意見書鑒定的依據是6張事故車輛的外觀照片,鑒定人員未到現場對事故車輛進行檢驗,因此可以認定該鑒定意見書明顯依據不足,不予采信。豫Q×××**號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的機動車車輛損失保險,該保險合同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為有效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某保險公司在車輛損失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的豫Q×××**號車輛損失38800元、施救費2000元;原告支出的評估費1800元,亦應當由被告賠償。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車輛損失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鞏XX車輛損失38800元、施救費2000元,合計40800元;扣除被告已付1080元,還應當賠償39720元;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鞏XX評估費損失18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33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408元、原告鞏XX負擔25元。
二審期間,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本院對于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當事人上訴、答辯意見,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是:1、一審依據被上訴人委托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意見認定本案事故車輛的損失價值評估為38800元是否過高;一審未采信上訴人委托的評估機構的評估數額是否錯誤;2、上訴人是否應當承擔本案評估費1800元。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被上訴人鞏XX委托河南睿暢價格評估服務有限公司進行評估雖為單方委托,但法律未禁止單方委托評估鑒定,且該評估機構和鑒定人員均具有相應資質,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未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該評估報告明顯依據不足,一審采信河南睿暢價格評估服務有限公司出具評估報告書并無不當;鄭州至信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關于確定豫Q×××**號小型普通客車維修費用的鑒定意見書依據的是6張事故車輛的外觀照片,鑒定人員未到現場對事故車輛進行檢驗,不能夠客觀反映案涉車輛的實際損失,一審不予采信正確。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上訴人鞏XX為主張權利支出1800元評估費系實際損失,一審判決敗訴方承擔該費用并無不當。綜上,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16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史凌云
審判員 任蘊力
審判員 吳宏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張書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