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張X乙,張X甲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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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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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陜05民終159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9-19
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鄧XX,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陜西邁盛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X甲,男,漢族,生于1985年5月11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X乙,女,漢族,生于1985年5月13日。
兩被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任XX,陜西行天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張X甲、張X乙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陜西省韓城市人民法院(2019)陜0581民初73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被上訴人張X甲及委托訴訟代理人任姣麗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張X乙經合法傳喚未到庭。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和理由:1.一審判決依據(jù)被上訴人提供的鑒定報告認定損失是錯誤的。
本案案涉車輛發(fā)生事故后,上訴人已對該車損失進行了專業(yè)評估,但被上訴人認為價格低,不同意上訴人提出的理賠方案,在此情況下,被上訴人單方委托評估機構對車輛損失進行了評估。
被上訴人在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時,未通知上訴人到場,該程序違背了客觀、公開的原則。
2.被上訴人主張的砼罐清渣清洗檢測費16500元,該項目并不屬于交通事故的直接損失,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范圍,評估費也不屬于賠償范圍,一審判決認定錯誤。
砼罐清渣清洗費用是為了避免罐內水泥凝固采取的止損措施,雖然是因交通事故引起,但并非直接損失,直接損失應界定在“交通事故外力撞擊導致的車輛自身設施裝備的損毀”范圍內,被上訴人無證據(jù)證明清渣清洗的措施具有緊迫性和必然性,該損失不應由上訴人承擔。
張X甲、張X乙辯稱,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1.被上訴人提交的評估報告真實合法,且原審庭審中上訴人對該報告的真實性無異議。
首先,事故發(fā)生后,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協(xié)商理賠未果,被上訴人為減少損失申請對車輛損失進行鑒定,上訴人原審中也未提出相反證據(jù)或申請重新鑒定。
其次,上訴人并未對車損進行評估,也不存在被上訴人不同意上訴人提出的理賠方案這一情況。
最后,涉案車輛已經維修,原審中被上訴人提供了維修清單。
2.原審判決認定的賠付項目合法合理。
涉案車輛是裝載混凝土罐車,事故發(fā)生時車輛內裝滿混凝土,如不及時清理,混凝土就會凝固附著在罐內,導致整個罐報廢,屆時將會造成更多不必要的損失。
被上訴人為了減少損失及時清洗砼罐,符合《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的規(guī)定,因此砼罐清渣清洗檢測費屬于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是必須花費的費用。
評估費系因保險人不積極賠付保險金的情況下被上訴人為了確定涉案車輛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原審判決認定正確。
張X乙、張X甲起訴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車輛損失50300元、施救費11700元、評估費2000元,共計64000元;2、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兩原告遞交的特種車綜合商業(yè)保險單、陜AXXXXX重型特殊結構貨車行駛證、韓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金城中隊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劉曉峰駕駛證、施救費發(fā)票,能夠證明原告張X甲為其所有的陜AXXXXX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在被告處投保特種車損失保險,且投有不計免賠率險,原告張X乙系被保險人,保險期間為2018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
2018年10月21日,劉小峰駕駛陜AXXXXX重型特殊結構貨車,XX道由北向南行駛至猴山段裕峰村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車輛受損。
事故發(fā)生后,涉案車輛無法繼續(xù)行駛,原告組織對車輛進行救援托運,產生施救費11700元。
此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駕駛員劉小峰具有相應的駕駛資格。
對以上事實及證據(jù)被告不持異議,故本院對原告提交的以上證據(jù)予以認可。
原告遞交的渭恒評字(2019)第041號陜AXXXXX陜汽牌重型特殊結構貨車車輛損失價格評估報告、評估費發(fā)票、維修清單,能夠證明原告委托渭南市恒信價格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對陜AXXXXX車輛進行評估,車輛損失價格為50300元,并產生2000元評估費。
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評估報告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此次評估中砼罐清渣清洗檢測費不屬于交通事故導致的直接損失,其不應承擔該部分賠償責任。
根據(jù)原告陳述,產生砼罐清渣清洗檢測費是因為事故發(fā)生時,涉案車輛內裝有混凝土,若不及時清理已凝固附著在罐內的混凝土,整個罐將會報廢,原告此舉是為了減少其損失產生的必要費用,故對被告的質證意見不予采納,對原告提供的以上證據(jù)本院予以采信。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張X甲為其所有的陜AXXXXX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在被告處投保特種車損失保險,且投有不計免賠險,雙方之間形成保險合同關系。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雖原告張X甲為涉案車輛的所有人,但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為張X乙,張X乙應對保險標的享有保險利益,張X甲不是適格的原告,故對原告張X甲的訴訟請求均不予支持。
涉案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損失,雖只提供了韓城市新城區(qū)仁和鈑金廠對陜AXXXXX維修時產生的51671元維修清單,未提供維修發(fā)票,但原告方已委托第三方鑒定機構對其車輛損失進行了定損,故被告應當在車輛損失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張X乙維修費50300元及評估費2000元。
事故發(fā)生后,涉案車輛無法正常行駛,原告方組織對受損車輛采取救援托運措施,屬合理行為,故原告張X乙要求被告承擔施救費11700元,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原告張X乙車輛損失費50300元、評估費2000元、施救費11700元,共計64000元。
二、駁回原告張X甲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00元,減半收取7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認定事實一致,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某保險公司是否應賠償張X乙車損50300元、施救費11700元及評估費2000元。
本案事故發(fā)生后,被上訴人及時向上訴人報案,但上訴人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23條之規(guī)定及時定損。
被上訴人為減少損失而申請第三方鑒定機構對車輛損失進行評估并得出評估結論,是因上訴人怠于定損導致的,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第三方鑒定機構具有相應資質,與被上訴人無利害關系,故其作出的評估結論可以作為定案依據(jù)。
涉案車輛已經維修,被上訴人提交的修理廠定損清單及二審時提交的收款收據(jù)顯示的維修費用比評估結論高,因維修票據(jù)非正式發(fā)票,故以評估結論為準。
上訴人訴稱評估報告中的砼罐清渣清洗費不屬于交通事故導致的直接損失,因涉案車輛是重型特殊結構貨車,砼罐清渣清洗費是為了減少因事故導致的車輛損失而支出,應由上訴人承擔。
故一審認定上訴人向被上訴人張X乙支付車輛損失50300元并無不當。
關于評估費2000元及施救費11700元,是被上訴人為了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及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當由上訴人承擔。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4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馬開運
審判員 楊軍
審判員 雷曉寧
二0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書記員 張瑞瑞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