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姜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8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9)魯02民終7650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9-2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青島市嶗山區(qū)-9樓。
主要負責人:黃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山東琴島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山東琴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姜XX,男,漢族,住萊西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戰(zhàn)X,萊西恒和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姜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萊西市人民法院(2019)魯0285民初169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23200元;二、一審、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1.車輛損失評估報告明確載明車輛損失明細包括拆裝、鈑金、噴漆等工時費,被上訴人無權(quán)另行主張拆檢費;2.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施救費數(shù)額過高,部分損失計算錯誤。
被上訴人姜XX辯稱:拆檢費和施救費屬于必要的合理性支出,應予以支持,請求維持原判。
姜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付保險金10000元,庭審中變更為27200元;2.判令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一、保單載明相關(guān)信息:被保險人:姜XX;保險人:某保險公司;車輛拍好:魯B×××××;保險期間:自2018年4月30日00時起至2019年4月29日24時止;承保險種及保險金額/責任限額:1.機動車車輛損失保險55771.40元。2.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1000000元。3.機動車損失保險無法找到第三方特約險。4.車損險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0元/次。二、事故:2019年1月28日,姜XX駕駛投保車輛魯B×××××沿省道209由東向西行駛至輦止頭路口處,遇林永山駕駛車牌號為魯B×××××號車在前順行,兩車追尾相撞,兩車受損。萊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姜XX負全部責任,林永山無責任。三、損失認定:經(jīng)姜XX申請,法院委托青島海灃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車輛損失價值進行鑒定,鑒定損失金額為22800元。姜XX為此支付公估費3000元。姜XX支付維修費22800元、拆檢費3200元、施救費1200元。
一審法院認為:涉案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姜XX車損22800元,某保險公司應予賠付。姜XX支付的公估費3000元、拆檢費3200元,屬于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負擔。姜XX支付的施救費1200元,屬于保險法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的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保險人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姜XX保險金27200元。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85元,公估費30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未提交新的證據(jù)。
本院對原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姜XX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在發(fā)生保險事故時,某保險公司應向姜XX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拆檢費是否重復計算。上訴人認為車輛損失評估報告中車輛損失明細中包含有拆裝、鈑金、噴漆、定位等工時費4000元,上訴人不應再主張拆檢費3200元。本院認為,拆檢費屬于車輛定損過程中發(fā)生的必要支出,屬于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負擔。車輛損失評估報告中的拆裝、鈑金、噴漆等工時費實際為車輛維修過程中發(fā)生的不同項目維修工時費的總匯,并不是單純指零部件拆檢的費用,而且上訴人也無證據(jù)證明存有重復計算的事實,故對上訴人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施救費系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現(xiàn)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主張該施救費數(shù)額過高,但并未提交證據(jù)證明,故對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該主張本院亦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王立杰
審 判 員 張仁瓏
審 判 員 張馨月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冷曉燕
書 記 員 翟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