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郭XX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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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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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兵08民終523號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八師中級人民法院 2019-08-2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東環(huán)路25小區(qū)**。
代表人:張妮,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女,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郭XX,女,住石河子市。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郭XX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9)兵9001民初135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被上訴人郭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一、請求撤銷一審民事判決,改判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保險金1750元(70000X2.5%);二、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混淆了免責條款與保險責任的概念,適用法律錯誤,導致裁判錯誤。首先,保險責任是指保險合同中約定由保險人承擔的危險范圍,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所負的賠償責任。保險合同中關于保險責任的約定屬于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是投保人投保前所要明確的投保險種的保險范圍,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guī)定的必須履行明確告知義務才能生效的免責條款。本案中上訴人提供《個人意外傷害保險B型條款(2014版)》第五條關于保險責任的約定即屬于基本條款。一審法院認定保險合同有效,則該條款當然有效。根據該條款,被上訴人因意外受傷導致殘疾的,殘疾程度鑒定標準以《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06)為準;各殘疾程度對應的給付比例以本保險合同所附《十級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或約定的給付比例為準;保險人按照殘疾程度對應的給付比例乘以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一審法院無傷殘級別差異化區(qū)別的判決有失公正,與設立保險制度的初衷相背離。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郭XX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維持原判。被上訴人在投保時,上訴人沒有就保險合同的格式條款、免責條款、傷殘評定使用標準以及賠付比例等內容對其進行詳細的解釋,上述條款對其不發(fā)生法律效力。
郭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被告給付意外傷害保險金70000元;2.由被告承擔訴訟費及送達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2月18日,原告在被告處投保個人意外傷害保險,被告承保,并出具“個人意外傷害保險B型(2014版)保險單”,該保險單顯示,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為原告,個人意外傷害保險B型條款(2014)意外傷害的保險金額為70000元,附加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條款意外醫(yī)療的保險金額為10000元,保額合計80000元;保險費為100元,保險期間為2017年2月19日0時起至2018年2月18日24時止;爭議解決方式為訴訟。
庭審中,被告提交了“個人人身保險通用投保單”(以下簡稱投保單)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個人意外傷害保險B型條款(2014版)”,其中投保單中“對被保險人的情況告知”顯示被保險人身高172厘米,體重59公斤;客戶聲明備注“投保人及被保險人茲聲明如下:1.貴公司已提供了保險條款,本人已認真閱讀條款及投保單上客戶投保須知的各項內容,對保險條款特別是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部分內容、供公司業(yè)務人員的相關說明已經了解并完全接受……投保人簽名:郭XX”。經質證,原告否認在該投保單上的簽名是其本人書寫,并表示身高體重和其本人嚴重不符。經被告落實,投保單上的簽字非原告本人書寫。2017年12月19日11時30分許,王鵬駕駛新C**XXX號“江鈴”牌輕型普通貨車由石河子市二十五小區(qū)西門過街樓由東向西倒車向南轉彎駛入東環(huán)路時,與由西向東在人行橫道上橫過道路至此的行人郭XX發(fā)生碰撞,造成郭XX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石河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城區(qū)大隊認定,王鵬駕駛機動車不按規(guī)定倒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郭XX無責任。王鵬系中移鐵通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下稱中移鐵通公司)的駕駛員,交通事故發(fā)生時被告王鵬履行中移鐵通公司職務,該車輛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市分公司(下稱人保烏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yè)險500000元,并投保有不計免賠險。原告受傷后,于同日入住石河子大學醫(yī)學院第一附屬醫(yī)院治療并行尺橈骨折復位鋼板內固定術。同月28日出院。出院診斷:尺骨骨折;頸部損傷;寰樞椎半脫位;尺橈關節(jié)脫位;脂肪肝。原告住院9天,花費住院費22070.79元,原告先后在石河子大學醫(yī)學院第一附屬醫(yī)院門診檢查,花費2181.14元。2018年6月12日,原告委托新疆天宇司法鑒定所對其傷殘程度、護理期、營養(yǎng)期進行評定。2018年6月19日,新疆天宇司法鑒定所作出天宇司鑒(2018)臨鑒字第25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被鑒定人郭XX右腕關節(jié)損傷評定為十級傷殘;被鑒定人郭XX誤工期為180天、護理期60天、營養(yǎng)期為90天。原告花費鑒定費1580元。
后原告將王鵬、中移鐵通公司、人保烏市分公司起訴至該院。庭審中,人保烏市分公司對原告的傷殘等級程度不服,申請鑒定。本院委托新疆新醫(yī)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2018年11月8日,新疆新醫(yī)司法鑒定所作出(2018)新醫(yī)臨鑒字第825號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2017年12月19日車禍致郭XX右尺骨遠端骨折及尺橈關節(jié)脫位等,目前遺留右腕關節(jié)功能喪失36.90%,傷殘等級為十級。另查明:新疆生產建設兵團2017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為36730元/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58455元。后本院判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市分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傷殘賠償限額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郭XX醫(yī)療費26681.93元、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郭XX110000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郭XX2646.56元。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在被告處投保個人意外傷害保險,被告承保,雙方之間的人身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合同各方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在保險期間內,原告因意外受傷導致十級傷殘,被告應按保險合同約定在意外傷害保險限額內支付原告保險金70000元。
被告提交的投保單上的簽名非原告本人書寫,投保單注明的身高體重和原告本人嚴重不符。被告無證據證實就賠付比例、傷殘標準等格式條款向原告作出過提示說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投保單中注明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對原告郭XX不發(fā)生法律效力。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解釋(二)》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
被告某保險公司給付原告郭XX意外傷害保險金70000元。
案件受理費775元(減半收取,原告已預交),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與前款同期給付原告郭XX。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給付被上訴人郭XX賠償金的數額如何確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guī)定,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者給付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可以認定為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在一審中提交的《個人意外傷害保險B型條款(2014)》有關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的內容,系對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作出了限定,屬于責任免除條款。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向被上訴人郭XX就該賠付比例的概念、內容及法律后果向其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和說明,故該保險條款對被上訴人郭XX不產生效力。被上訴人郭XX在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人身保險后,在保險期間發(fā)生意外受到傷害,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意外事件,應當受到賠償。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519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楊新寶
審 判 員 商 棟
審 判 員 胡少麗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杜 丹
書 記 員 張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