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趙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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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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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民終1837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5-2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諸暨市。
主要負責人:陳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湯XX,浙江博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XX,男,滿族,住遼寧省撫順市清原滿族自治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應XX,諸暨市應店街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法院(2018)浙0681民初1996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詢問和閱卷后,決定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某保險公司在賠償趙XX的經濟損失96381.62元中扣除另外兩無責車輛的交強險限額24000元。事實和理由:根據保險法司法解釋規(guī)定,被保險人有權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但本案趙XX并非被保險人,根據車輛的投保情況,被保險人為浙江雙鷹混凝土有限公司,雖然浙江雙鷹混凝土有限公司與趙XX自行協(xié)商,由趙XX自行向保險人進行理賠,但該理賠也僅系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內的理賠,而并非代位求償,一審法院把趙XX理應向皖C×××××號車及浙D×××××號車理賠的交強險無責限額24000元也一并轉嫁給某保險公司系適用法律錯誤。同時,侵權責任糾紛優(yōu)先于合同糾紛,應優(yōu)先處理侵權責任糾紛。本案趙XX直接起訴某保險公司應視為放棄向侵權方理賠的權利,某保險公司更無需承擔該24000元。
趙XX辯稱,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趙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其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96581.67元。庭審中,趙XX在訴訟請求中增加車輛損失1700元,總金額變更為98481.67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11月14日,趙XX駕駛浙D×××××號重型專項作業(yè)車,11時10分許,途經諸暨市地方,與羅海榮駕駛的皖C×××××號重型自卸車發(fā)生追尾碰撞,后羅海榮駕駛的車輛再與徐偉云駕駛的浙D×××××號小型越野客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趙XX受傷、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責任認定,趙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羅海榮、徐偉云無責任。還查明,趙XX受傷后至醫(yī)院住院治療37天,另有數次門診治療,共花去醫(yī)療費45876.32元。經鑒定,趙XX傷后所需誤工期限為180天、護理期限為90天、營養(yǎng)期限為90天。趙XX為此支出鑒定費700元。再查明,浙D×××××號車輛登記在浙江雙鷹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并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保險金額為10萬元。浙江雙鷹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出具證明,載明:“造成趙XX受傷,該事故的理賠,由趙XX自己負責理賠事宜”。
一審法院認為,浙江雙鷹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浙D×××××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商業(yè)險,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成立、有效?,F(xiàn)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浙江雙鷹混凝土有限公司同意駕駛員即趙XX就其受傷所受到的損失自行向某保險公司主張權利,并無不當,應予準許,且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經審核,趙XX請求的合理損失為:1、醫(yī)藥費45876.32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1110元(30元/天×37天);3、誤工費30130.20元(167.39元/天×180天);4、護理費15065.10元(167.39元/天×90天);5、營養(yǎng)費2700元(30元/天×90天);6、交通費酌定800元;7、鑒定費700元,合計96381.62元,由某保險公司在車上人員險(司機)中予以賠償。趙XX要求賠償車輛損失1700元,但其并非車輛所有人,也未有證據證明浙江雙鷹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將該賠償請求權轉讓給了趙XX,故該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支付趙XX保險賠償金96381.62元,款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二、駁回趙XX的其余訴訟請求。
雙方當事人在二審中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經審理,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浙江雙鷹混凝土有限公司為其所有的DG9017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等商業(yè)險的事實清楚,雙方之間的保險關系依法成立并發(fā)生效力。本案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浙江雙鷹混凝土有限公司授權并同意案涉車輛駕駛員即趙XX就其受傷所受到的損失自行負責理賠事宜,現(xiàn)趙XX選擇向某保險公司主張權利,并無不當,予以準許。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應否扣除另外兩無責車輛的交強險限額問題。對此,本院分析認為,一方面,趙XX系基于浙江雙鷹混凝土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向某保險公司主張保險權利,只要趙XX的損失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范圍,某保險公司就應當在其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另一方面,基于浙江雙鷹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授權,趙XX對于其遭受的人身受傷損失,享有向另外兩無責車輛交強險承保公司直接求償的權利,但行使該請求權并非系其請求某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的前置程序,現(xiàn)為使自己的損失得到及時、有效補償和救濟,趙XX選擇向某保險公司主張權利并無不當。由此,本院認定不應在本案中扣除另外兩無責車輛的交強險限額。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據實調整為4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單衛(wèi)東
審 判 員 黃葉青
審 判 員 張 帆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徐燕飛
書 記 員 張銀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