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夏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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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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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民終1092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5-2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高X,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上海恒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夏XX,男,漢族,住安徽省鳳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安徽敬梓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夏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全椒縣人民法院(2019)皖1124民初34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請求同意重新鑒定車損,并據此依法作出判決;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夏XX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法院委托鑒定出具的評估報告對車損價值評估明顯過高,遠超于某保險公司評估的價格,現(xiàn)雙方對車損出現(xiàn)了極大的爭議,人民法院應當組織重新鑒定。
夏XX辯稱:夏XX的涉案車輛損失經一審法院依法委托第三方機構評估確定,評估報告符合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某保險公司要求對涉案車輛進行重新鑒定沒有法定的理由,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夏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某保險公司賠付夏XX車損119820元、評估費5500元、施救費950元、路損5800元,合計132070元;并由夏XX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2月5日15時00分,夏立本駕駛車牌號為蘇E×××××小型轎車,沿天潛高速行駛至天潛高速馬鞍山方向99公里0米時,失控撞道路中間緩沖防撞桶,造成夏立本受傷、車輛及道路設施損壞的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經滁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一大隊認定夏立本負全部責任。蘇E×××××小型轎車的所有人是夏XX,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限自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12月25日;另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不計免賠保額分別為134691.20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和100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限自2017年12月26日至2018年12月25日。本起事故致蘇E×××××小型轎車損壞后,經安徽省全椒縣人民法院委托滁州市中聯(lián)機動車鑒定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對該車損失價值評估為119820元、支付了評估費5500元、支付了施救費950元。另夏XX還賠付了路損5800元。
一審法院認為,某保險公司簽發(fā)的機動車商業(yè)保險保險單是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對合同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被保險的車輛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予以賠付。被保險車輛蘇E×××××在交通事故中受損,安徽省全椒縣人民法院委托滁州市中聯(lián)機動車鑒定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對車輛損失進行評估,該公司具有相應的評估資質,評估程序合法,故該評估報告評估的車輛損失價值119820元應當作為損失賠償的依據。夏XX提交的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路產損毀價值計算表及增值稅普通發(fā)票相互印證,可以證實夏XX已實際支付路產損失5800元,某保險公司抗辯稱夏XX路損未經評估不予認可,由于事故發(fā)生后,已通知某保險公司,該公司也派員到現(xiàn)場,但其至今未對路損價值進行定損,現(xiàn)夏XX以實際支付的路產損失數額作為主張權利的依據數額并無不妥,故對某保險公司的該抗辯理由,不予采信。夏XX支付的施救費950元是為防止或者減少車輛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的規(guī)定,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夏XX支付的評估費5500元是為查明案件事實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夏XX車輛損失119820元、評估費5500元、施救費950元、路損5800元,合計132070元。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雙方未提交新證據。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一致,對原審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綜合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確定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是:被保險車輛蘇E×××××損失價值如何確定。
某保險公司簽發(fā)的機動車商業(yè)保險保險單是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對合同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被保險的車輛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予以賠付。被保險車輛蘇E×××××在交通事故中受損,安徽省全椒縣人民法院委托滁州市中聯(lián)機動車鑒定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對車輛損失進行評估,該公司具有相應的評估資質,評估程序合法,某保險公司上訴稱該評估報告確定的車損價值過高要求重新鑒定,鑒于某保險公司不能提供證據推翻評估報告,也不能舉證證明車輛維修費用有不合理的支出,故本院對該上訴意見不予采信,該評估報告評估的車輛損失價值119820元應當作為損失賠償的依據。
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成立,應予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并無不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696.4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陶繼航
審 判 員 鄧見閣
審 判 員 王 鋮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周穎竹
書 記 員 朱婧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