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周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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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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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民終2971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5-0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瀏陽市。
負責人:林XX,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左XX,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X,男,漢族,居民,住湖南省瀏陽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湖南鼎忠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周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瀏陽市人民法院(2018)湘0181民初407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依法撤銷瀏陽市人民法院(2018)湘0181民初4079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訴訟請求;2.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上訴人在事故車輛的查勘過程中已將事故查勘情況告知了被上訴人,且已提供查勘記錄等相關證據(jù)予以證明,一審法院存在認定事實不清。二、在被上訴人不履行妥善保管事故車輛的情況下所造成的后果應由其承擔,一審法院將告知義務強加上訴人,分配舉證責任存在不當,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三、發(fā)動機進水導致?lián)p壞,只有買了涉水險才能理賠
周X辯稱,一、車輛受損系駕駛員駕駛車輛涉水導致,照片與上訴人證明目的有異議。二、被上訴人不是專業(yè)汽車維修人員,對本次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并不明確,但上訴人作為專業(yè)人員,應當告知車輛受損后,現(xiàn)沒有足夠的證據(jù)證實已履行告知義務。三、事發(fā)時瀏陽城區(qū)下暴雨,車輛受損的直接原因是由于暴雨導致,符合保險條款第六條的規(guī)定,因此,保險公司應當保險責任。
周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請求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周X車輛維修費65612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12月12日,周X將其所有的車牌號為湘A×××××寶馬牌旅行轎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等險種,其中車輛損失險保費人民幣8076.55元,保險金額人民幣512530元,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保險期限從2017年1月22日0時至2018年1月21日24時止。2017年5月3日傍晚,瀏陽城區(qū)突降暴雨,導致周X停放在本市淮川街道辦事處城東社區(qū)思進路兄弟私房菜館門前路段的湘A×××××轎車被積水所淹。周X于當晚7點多發(fā)現(xiàn)車輛被淹后,向某保險公司報險。某保險公司接險后于當晚10點左右派保險人員到現(xiàn)場進行查勘,查勘過程中,保險人員對現(xiàn)場進行了拍照。查勘后,周X將車送往瀏陽美寶行汽車銷售有限公司(4S店)進行維修。經(jīng)維修湘A×××××寶馬牌轎車花去維修費74000元。2017年6月21日,某保險公司對周X車輛進行了理賠,其理算單出險原因處備注:水淹車-停放被淹-本車車損,損失處備注工料費合計8388元,當日某保險公司向周X賠償8888元,對其余損失未予賠償。周X經(jīng)與某保險公司磋商后,某保險公司仍未予賠償,周X遂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另查明:《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第一章機動車損失保險第六條約定:“在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險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四)雷擊、暴風、暴雨、洪水、龍卷風、臺風、冰雹、熱帶風暴……”,同時第九條約定:“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八)發(fā)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fā)動機損壞……”。
訴訟中,某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申請對湘A×××××轎車進行發(fā)動機損失成因的鑒定,后一審法院委托了湖南省天罡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因車輛已修復,且時間已過一年多,該中心決定不予受理,某保險公司另陳述,保險人員在查勘過程中已向周X告知了車輛損失系因發(fā)動機進水所致,周X對此不予認可,某保險公司亦未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
一審法院認為:周X為其所有的湘A×××××寶馬牌轎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等險種,并交納保險費,雙方之間保險合同關系成立。某保險公司雖認為其在周X報損后的查勘過程中,已將事故車輛水淹后開動致使發(fā)動機予以進水的查勘情況告知了周X,但對此沒有提供查勘記錄等相關證據(jù)予以證明,一審法院不予認可。某保險公司未履行查勘結果的告知義務,亦沒有就查勘結果可能導致的后果及車輛暫不得進行維修的情況告知周X,從而導致周X車輛損失成因鑒定依法定程序無法進行,對此某保險公司應對鑒定不能造成的后果承擔責任。因此本案突降暴雨是導致周X停放車輛產(chǎn)生損失的決定性因素,根據(jù)《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關于“在保險期間內(nèi),因暴風、暴雨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應予賠償?!钡募s定,本案的保險事故屬于雙方約定的該種情形,故某保險公司就周X的車輛損失應當予以賠償。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周X保險金65112元;二、駁回周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1440元,減半收取72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680元,周X負擔40元。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在于某保險公司應否承擔賠償責任。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根據(jù)《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第一章機動車損失保險第六條:“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四)雷擊、暴風、暴雨、洪水、龍卷風、臺風、冰雹、熱帶風暴;……”的約定,某保險公司對因暴雨導致的車輛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涉案車輛在瀏陽城區(qū)突降暴雨時遭受損害為雙方均無異議的事實,某保險公司主張是駕駛員不當操作導致發(fā)動機進水后損壞,符合免賠情形,但并未提供充分證據(jù)予以證明,因此,一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44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釗作俊
審判員 唐珍枝
審判員 劉忠二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書記員 王永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