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8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9)甘7101民初1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蘭州鐵路運輸法院 2019-04-03
原告:楊XX,男,漢族,住甘肅省蘭州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X,北京大成(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qū)。
負責人:杜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管XX,甘肅載坤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楊XX與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XX委托訴訟代理人呂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管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楊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險金346800元。事實和理由:楊XX為其所有的×××號小型汽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商業(yè)險。保險期間為2017年9月13日至2018年9月12日。2018年9月9日,楊XX配偶包紫娟駕駛上述車輛沿徐合線由東向西行駛至徐合線252公里800米處不慎駛出路外,×××號小型汽車嚴重受損。某保險公司派員到現(xiàn)場進行了查勘。后楊XX向某保險公司提出保險金給付申請,2018年10月13日,某保險公司向楊XX出具《拒賠通知書》,以車輛駕駛員頂包為由拒絕賠償。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某保險公司辯稱,投保車輛在發(fā)生事故造成重大損失后,未如實告知事故真實情況,由王宏兵頂替本次交通事故的的駕駛員身份,其行為直接導致保險公司無法掌握投保車輛發(fā)生事故的真實原因,致使保險公司對于事故發(fā)生的性質、原因等無法確定,無法排除實際駕駛人員是否存在酒駕、毒駕等其他危險駕駛行為,以及依照法律法規(guī)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guī)定不允許駕駛車輛的情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之規(guī)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本院認定如下:對楊XX提交的岷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本次事故中實際駕駛人系包紫娟,故對該證據(jù)予以確認。對楊XX提交的楊XX與包紫娟結婚證,某保險公司認為該證據(jù)與本案事實無關聯(lián)性,本院對某保險公司的質證意見予以采納,對該證據(jù)不予確認。對博弈中立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的《疑案核查報告》,該證據(jù)證實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存在換駕行為,故本院對該證據(jù)予以確認。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7月11日楊XX為其所有的車牌號為×××號小型汽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商業(yè)險,責任限額為346800元,保險期間為2017年9月13日至2018年9月12日。2018年9月9日2時許,包紫娟駕駛上述車輛沿徐合線由東向西行駛至徐合線252公里800米處路段處時不慎駛出路外,撞向道路北側郎世紅家門前道路水渠,后又向前滑行,致車輛及水渠蓋板受損的交通事故。在事故發(fā)生后,包紫娟離開現(xiàn)場,案外人王宏兵向某保險公司電話保險,并自稱是駕駛員。某保險公司接到報案后指派現(xiàn)場查勘人員到場后,王宏兵述稱是由其駕駛車輛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岷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62242942018800017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包紫娟對本次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2018年10月13日,某保險公司以車輛駕駛員頂包為由向楊XX出具《拒賠通知書》,拒絕賠償。楊XX認為保險合同中并無替換駕駛員保險公司可以拒賠的條款,其拒賠無約定或法律依據(jù)。原、被告雙方就保險理賠問題發(fā)生爭議,遂釀成糾紛。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符合法律規(guī)定。合同雙方應根據(jù)約定,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楊XX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保險公司,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情況及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保險責任。本案所涉車輛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實際車輛駕駛人包紫娟離開現(xiàn)場,由案外人王宏兵向某保險公司電話報案,并自稱是駕駛員,因此,本次保險事故確系存在換駕行為,原告對此事實無異議,且《疑案核查報告》也證實了此事實?!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本案中因楊XX及實際駕駛人包紫娟未如實告知事故真實情況,由王宏兵頂替本次交通事故的駕駛員進行報案,其行為直接導致某保險公司無法掌握投保車輛發(fā)生事故的性質、原因,駕駛員是否存在違法行為亦不能客觀反映,無法排除實際駕駛員包紫娟是否存在酒駕、毒駕等其他危險駕駛行為,以及依照法律法規(guī)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不允許駕駛車輛的情況。其故意隱瞞行為致使某保險公司對保險事故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范圍,是否存在合同約定的免責情形等問題均難以確定,故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向楊XX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綜上,對于楊XX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楊XX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251元(原告已預交),由楊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審 判 員 劉 坤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 萍
書 記 員 楊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