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楊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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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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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04民終69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1-2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棗莊市市中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顏XX,男,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XX,女,漢族,住棗莊市薛城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山東薛國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楊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棗莊市薛城區(qū)人民法院(2018)魯0403民初117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第一項,予以改判。事實與理由:原審認定事實不清。原審中,楊XX所有的車輛在事故中損壞是事實,但車輛鑒定報告中記錄及評估的損失項目,其價格明顯高于當?shù)厥袌鰞r和4S店。價格評定明顯不合理,高于實際車輛損失的維修費用,不符合客觀事實,這與保險的原則違背,不符合法律公平原則。原審法院仍按鑒定結論判決。
楊XX辯稱,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公平公正。原審法院依據(jù)的鑒定報告是雙方當事人在一審法院組織下共同選定具有鑒定資格的評估機構,鑒定報告程序合法,客觀公正。原審法院依據(jù)該鑒定報告作出的判決符合法律規(guī)定。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楊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經(jīng)濟損失43235元(車損38235元、鑒定費1500元、施救費800元、路產(chǎn)損失2700元);2、判令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事實,2017年4月18日,原告楊XX為魯D×××××號轎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的責任限額為66259.2元,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責任限額為20萬元。保險期間自2017年4月29日至2018年4月28日。2018年2月7日16時,李瑞云駕駛魯D×××××號轎車沿京臺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至棗莊段603公里處,撞在路邊護欄上,造成車輛損壞及路產(chǎn)損失的交通事故,經(jīng)棗莊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京福高速公路大隊認定,李瑞云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因該事故共產(chǎn)生施救費800元、導致路產(chǎn)損失2700元。經(jīng)山東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鑒定魯D×××××號事故車輛損失為37628元,被告對此鑒定意見不予認可,申請重新鑒定。經(jīng)棗莊市方正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責任公司評估,魯D×××××號事故車輛損失為28164元(已扣除殘值5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楊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因投保形成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事故,造成的財產(chǎn)損失,被告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經(jīng)重新鑒定車輛損失為28164元,原、被告雙方對施救費800元,路產(chǎn)損失2700元沒有異議,法院予以確認。原告所支付的1500元車輛價格評估服務費,系確定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對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該1500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因此,被告應向原告共計支付33,164元。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楊XX33164元(車輛損失28,164元、路產(chǎn)損失2700元、鑒定費1500元、施救費800元);二、駁回原告楊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80元,減半收取計440元,由原告楊XX負擔102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338元。
二審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jù)。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與原審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原審關于車輛損失28164元有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楊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為有效合同。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事故,造成的財產(chǎn)損失,某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關于車輛損失部分,原審時,楊XX依據(jù)山東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作出的鑒定結論予以主張。在一審訴訟過程中,某保險公司對車輛損失申請重新鑒定。原審法院委托棗莊市方正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責任公司作出的涉案車輛損失為28164元。該鑒定機構系法院經(jīng)雙方當事人同意選擇的,且具有鑒定資格。況且在原審第二次庭審中,對鑒定結論進行質證時,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對該鑒定結論沒有異議。二審時某保險公司提出該鑒定結論與實際車輛損失不符合,沒有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因此該項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正確,應予以維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8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龔愛梅
審判員 李 瑩
審判員 孫 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孔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