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XX、甲、乙、海X甲、海X乙與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二審判決書
- 202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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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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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寧01民終3678號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8-12-12
上訴人(一審被告):蘇XX,女,回族,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寧夏黃河志律師事務所XX。
上訴人(一審被告):甲,女,回族,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寧夏黃河志律師事務所XX。
上訴人(一審被告):乙,女,回族,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寧夏黃河志律師事務所XX。
上訴人(一審被告):海X甲,女,回族,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
法定代理人:蘇XX,女,回族,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寧夏黃河志律師事務所XX。
上訴人(一審被告):海X乙,女,回族,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寧夏黃河志律師事務所XX。
法定代理人:蘇XX,女,回族,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寧夏黃河志律師事務所XX。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寧夏回族自治區(qū)-9層。
負責人:梁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邵XX,寧夏興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蘇XX、甲、乙、海X甲、海X乙與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已由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銀川市金鳳區(qū)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9日作出(2018)寧0106民初5672號民事判決。蘇XX、甲、乙、海X甲、海X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蘇XX、甲、乙、海X甲、海X乙上訴請求:一、依法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被上訴人賠償保險合同約定的50000元保險賠償款。二、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所簽訂的保險合同,是被上訴人提供的格式合同。被上訴人未提供有效證據(jù)證明其已履行明確告知義務。被上訴人免責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其應按保險合同約定其他內(nèi)容應當承擔保險賠償責任。依法不能免除被上訴人承擔明確告知義務。保險法明確規(guī)定及保險合同免責條款,如果保險人僅僅與保險合同中黑體字表示其履行,不能認定其履行明確告知義務,結(jié)合本案保險人最起碼的保險合同條款都沒有給被保險人出示,更何況明確告知。保險公司沒有履行告知義務,一審法院推定其履行告知義務是沒有法律根據(jù)的。
被上訴人辯稱,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案中海正祥持有C1駕照,駕駛涉案車輛的準駕車應為A2駕照,海正祥明知其所持有的駕照與準駕車型不符,仍駕駛車輛上路,導致發(fā)生交通事故。海正祥對于準駕車型這一基本法律規(guī)定是明知的,賀蘭縣東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作為專業(yè)從事汽車的公司,對于其駕駛員所持有的駕照類型也應明知,其駕駛員違反法律的基本規(guī)定,持與準駕車型不符的駕照駕駛車輛,被上訴人拒賠是符合雙方的保險合同約定,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提供的格式合同以及未向其告知權(quán)利義務的辯解,顯然是違背了法律,及交通規(guī)則的基本規(guī)定。
某保險公司辯稱,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案中海正祥持有C1駕照,駕駛涉案車輛的準駕車應為A2駕照,海正祥明知其所持有的駕照與準駕車型不符,仍駕駛車輛上路,導致發(fā)生交通事故。海正祥對于準駕車型這一基本法律規(guī)定是明知的,賀蘭縣東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作為專業(yè)從事汽車的公司,對于其駕駛員所持有的駕照類型也應明知,其駕駛員違反法律的基本規(guī)定,持與準駕車型不符的駕照駕駛車輛,被上訴人拒賠是符合雙方的保險合同約定,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提供的格式合同以及未向其告知權(quán)利義務的辯解,顯然是違背了法律,及交通規(guī)則的基本規(guī)定。
一審原告向?qū)幭幕刈遄灾螀^(qū)銀川市金鳳區(qū)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按照保險單約定賠付原告保險金50000元整;2.依法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各項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3月23日,賀蘭縣東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在被告處為涉案車輛駕駛員投保了短期健康險和意外險,每人意外傷害身故和殘疾保險的保險金額為50000元,并于2018年2月27日在被告處更換投保單駕駛員為袁東裕和海正祥。2018年2月28日1時05分許,海正祥駕駛車輛登記所有人為賀蘭縣東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寧AXX**、寧AXX**號掛號東風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由宕昌岷江橋至小堡子方向行駛,車輛行至官鵝橋十字路口限高欄處時,車輛與限高欄發(fā)生碰撞,造成駕駛員海正祥當場死亡及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宕昌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于2018年3月12日作出宕公交認字[2018]一般第0022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海正祥準駕車型不符駕駛車輛上道路行駛,對道路動態(tài)觀察不夠、超速行駛,臨危采取措施不當,造成事故,海正祥應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袁東裕不承擔本起事故的責任。
原告蘇XX系海正祥妻子,原告甲系海正祥長女,原告乙系海正祥次女,原告海X甲系海正祥三女,原告海X乙系海正祥四女。
一審法院認為,合同的當事人雙方應嚴格履行合同義務。雖然被告未能舉證證實其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作出明確說明,但結(jié)合死者海正祥和賀蘭縣東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身份情況可以看出,海正祥擁有C1證,駕駛涉案車輛的準駕車型應為A2,海正祥在考取駕照時已經(jīng)學習了相關(guān)的法律法規(guī),對于駕駛車輛應為準駕車型這一情況是明知的;賀蘭縣東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作為專業(yè)從事汽車運輸?shù)墓疽矊︸{駛員駕駛車輛應為準駕車型這一情況是明知的,基于以上情況海正祥和賀蘭縣東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客觀明知,一審法院認定被告拒賠符合雙方的合同約定,原告的訴請沒有合同和法律依據(jù),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nèi)舾蓡栴}的解釋(二)》第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蘇XX、甲、乙、海X甲、海X乙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25元(已減半收?。稍嫣KXX、甲、乙、海X甲、海X乙負擔。
二審期間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jù),本院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涉案保險合同是賀蘭縣東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簽訂的團體險,雖然目的是為死者海正祥投保,但從合同的相對向來講,被上訴人履行告知義務的合同相對方是賀蘭縣東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上訴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被上訴人沒有履行告知義務,故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上訴人蘇XX、甲、乙、海X甲、海X乙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高衛(wèi)國
審判員 李玉霞
審判員 程改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書記員 楊 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