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XX、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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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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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1民終8366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7-10
上訴人(原審原告):彭XX,男,漢族,身份證住址:廣東省陸河縣;聯(lián)系地址: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qū)-06單元。
負責人:詹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袁XX,該公司員工。
上訴人彭XX因與被上訴人財產(chǎn)保險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2018)粵0104民初1938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上訴人彭XX的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57302元[粵L×××××車輛維修費51762元,車輛救援拖車費740元、拖車費1800元,車輛鑒定評估費(2000元+1000元)=3000元];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上訴人在事故現(xiàn)場馬上報交警與保險公司,后交警也指派了拯救車隊前來了,說明只能拖到高速出口價格740元,事故現(xiàn)場上訴人亦與保險公司人員說明涉案車輛買件難,當時打電話查詢拖車到廣州最少錢也要1800元,保險公司工作人員也稱可以?,F(xiàn)場的保險公司工作人員也說總臺同意拖回廣州修理,上訴人才再次電話要拖車隊把車拖到廣州修理。二、被上訴人也稱價格存在爭議,所以一直未能理賠。上訴人委托第三方對車輛評估事故中損失修復價格,并通過順豐快遞于2017年9月23日寄出告知書,《有順豐快遞原單》可見某保險公司是2017年9月25日簽收,被上訴人說收到快遞告知函是2018年4月是沒有說實話。保險公司沒有配合委托評估造成了本次事故多付出3000元評估費,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三、被上訴人再次自行申請評估機構(gòu)對事故車造成損失評出報告價,也說明發(fā)動機受事故影響出現(xiàn)軸瓦磨損等,更換配件及輔料項目共45項合計47035元。評估機構(gòu)也說明了發(fā)動機不是大修,因此維修工時屬于發(fā)動機事故檢修,該次事故工時費合計6250元。被上訴人再次自行申請評估費應自行承擔。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不當,請求二審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答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予以維持。1、第二次評估當時上訴人也是同意的,是雙方均同意委托作出的鑒定。2、雙方爭議焦點是發(fā)動機損失是磨損所致還是被撞壞的,兩次評估主要就是發(fā)動機金額的差異。3、上訴人所說的將車拖到廣州的拖車費,沒有證據(jù)證明存在必要性。4、其他問題同意一審判決的意見。
彭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某保險公司支付彭XX57302元[粵L0F80**車輛維修費51762元,車輛救援拖車費740元,拖車費1800元,車輛鑒定評估費(2000元+1000)3000元];2、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的案件受理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5月17日,彭XX為粵L0F80**車輛向某保險公司購買商業(yè)險,某保險公司向彭XX出具《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單(正本)》。該保險單載明被保險人為彭XX,行駛證車主為梁福生,被保險車輛車牌號為粵L0F80**,承保險別為機動車損失保險(G)、第三者責任保險(G)、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G)、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G)、不計免賠率特約險,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G)保險金額/責任限額為13018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責任限額為100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G)保險金額/責任限額為1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G)保險金額/責任限額為100000/座*4,保險期間自2017年5月23日00時起至2018年5月22日24時止,保險費合計為6032.36元。
2017年6月13日,彭XX駕駛粵L0F80**車輛行駛至潮惠高速公路西行224公里加700米處時,因下大雨,導致粵L0F80**車輛自身發(fā)生交通事故,彭XX隨即打電話報警并向保險公司報案。經(jīng)交警支隊認定,彭XX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并負責車輛修理費及現(xiàn)場拯救費。隨后,粵L0F80**車輛被拖離事故現(xiàn)場,彭XX為此支出拖車費740元。之后,彭XX以涉案車輛需要訂購配件才能維修,但在汕尾無法維修,故在經(jīng)得保險公司同意報銷拖車費的情況下,將涉案車輛從汕尾拖運至廣州,為此支出拖車費1800元。涉案車輛拖回廣州后,彭XX要求保險公司對車輛進行定損,因雙方對車輛發(fā)動機的損壞是事故造成還是自身磨損造成存在爭議,無法就涉案車輛的修復費用達成一致。
2017年9月22日,彭XX向某保險公司作出告知函,認為某保險公司核定出的價格不足以將車輛修復完整,其將委托廣州市公誠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車輛進行損失鑒定等。2017年10月17日,廣州市公誠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接受彭XX的委托對粵L0F80**車輛損失價格進行了評估,經(jīng)鑒定損失總價為51762元,其中修理項目8項,價格為8660元,其中發(fā)動機大修,金額為1500元;更換零配件48項,價格為人民幣43102元。彭XX為此支出評估鑒定費共3000元。之后,彭XX根據(jù)該評估報告結(jié)果對粵L0F80**車輛進行了修復,為此支出了評估費3000元。現(xiàn)粵L0F80**車輛由彭XX使用中。
2018年4月,彭XX找某保險公司理賠,某保險公司拒絕賠償,彭XX遂于2018年5月8日訴至法院。
一審庭審中,某保險公司以粵L0F80**車輛發(fā)動機損失非本次事故造成為由要求對發(fā)動機是屬于磨損造成還是撞擊造成申請對粵L0F80**車輛的損失重新進行鑒定。一審法院根據(jù)某保險公司的申請,委托廣東衡量行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就粵L0F80**車輛損失進行評估。2018年10月22日,該公司對粵L0F80**事故車輛作出評估結(jié)論:事故車輛粵L0F80**于2017年6月13日事故的損失金額為47035元。評估報告載明:一、更換配件項目:其中事故車輛受損的項目有:前保險杠、……、發(fā)動機受事故影響出現(xiàn)軸瓦磨損等,更換配件及輔料項目共45項,合計40785元;二、維修項目:該次事故造成了發(fā)動機軸瓦磨損,發(fā)動機缸體沒有受損,只是更換軸瓦,故發(fā)動機維修屬于事故檢修,不是發(fā)動機大修,因此維修工時屬于發(fā)動機事故檢修,該次事故工時費合計6250元等。同時某保險公司墊付了該次評估產(chǎn)生的評估費5750元。彭XX對上述評估結(jié)果沒有表示異議。某保險公司則表示只是同意承擔評估報告中序號1-34項的維修費30430元,對序號35-45的維修費10355元認為是屬于發(fā)動機磨損部分,不同意承擔;同時表示同意承擔360元的拖車拯救費。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為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彭XX為粵L0F80**車輛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與商業(yè)保險,某保險公司向彭XX簽發(fā)了保險單,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關(guān)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對合同雙方均有約束力。本案中,彭XX在與某保險公司就涉案車輛的定損金額未能達成統(tǒng)一意見的情況下,單方委托評估公司對涉案車輛的損失項目和價格進行鑒定,并根據(jù)評估的結(jié)果對涉案車輛進行了維修。因某保險公司就該評估報告中涉案車輛發(fā)動機的損失是屬于磨損造成還是撞擊造成提出異議,一審法院根據(jù)某保險公司的申請,依法搖珠確定并委托廣東衡量行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涉案車輛的損失項目和價格進行鑒定,因雙方對該評估報告并無異議,故應以該評估報告的結(jié)論作為賠償?shù)南鄳罁?jù)。根據(jù)該公司作出的評估報告顯示,此次事故僅是造成了涉案車輛發(fā)動機軸瓦磨損,發(fā)動機缸體并沒有受損。據(jù)此,某保險公司表示僅同意按該評估報告中序號1-34項的損失30430元對彭XX予以賠償維修符合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的約定,一審法院對此予以支持。至于評估報告序號35-45項的損失10355元屬于發(fā)動機維修費用以及對發(fā)動機事故檢修產(chǎn)生的工時費6250元,某保險公司不同意賠償?shù)目罐q理由成立,一審法院予以支持。但彭XX因該事故支出的救援拖車費740元,某保險公司應予以賠償。至于彭XX將涉案車輛拖回廣州產(chǎn)生的拖車費1800元,彭XX并無提供其經(jīng)得某保險公司同意承擔該費用的依據(jù),故彭XX要求某保險公司承擔該費用的依據(jù)不足,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彭XX為確定涉案車輛的維修費用而單方委托評估產(chǎn)生的評估費3000元,在30430元范圍內(nèi)的評估費1764元由彭XX、某保險公司各自承擔一半,即882元;對多出的21332元(51762元-30430元)的評估費1236元由彭XX自行承擔。某保險公司重新申請評估產(chǎn)生的評估費5750元,由彭XX、某保險公司各自承擔一半,即2875元。綜上,某保險公司應賠償彭XX的維修費用合計為32052元(30430元+740元+882元)。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在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nèi),某保險公司向彭XX支付粵L0F80**車輛維修費32052元;二、駁回彭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額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一審受理費1232.50元,由彭XX負擔543.10元,某保險公司負擔689.40元。本案鑒定費用5750元,由彭XX負擔2875元,某保險公司負擔2875元。
經(jīng)二審審理查明,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彭XX與某保險公司之間存在保險合同關(guān)系,涉案事故屬于某保險公司理賠范圍,此節(jié)無爭議。本案二審爭議焦點在于:本案中的事故車輛發(fā)動機維修費是否屬于某保險公司理賠數(shù)額范圍以及拖車費、鑒定費的分擔問題。
首先,事故發(fā)生后,由于彭XX與某保險公司雙方就涉案車輛的定損金額未能達成統(tǒng)一意見,彭XX單方委托廣州市公誠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涉案車輛的損失項目和價格進行鑒定,其中包括發(fā)動機大修金額1500元以及相應的零配件更換費用。但因某保險公司對涉案車輛發(fā)動機的損失是屬于磨損造成還是撞擊造成提出異議,一審法院根據(jù)某保險公司的申請,另行委托廣東衡量行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涉案車輛的損失項目和價格進行鑒定,雙方當事人在一審時對該評估報告并無異議,故一審法院認為應以該評估報告的結(jié)論作為賠償?shù)南鄳罁?jù)無不妥。其次,根據(jù)廣東衡量行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評估報告顯示,此次事故僅是造成了涉案車輛發(fā)動機軸瓦磨損,發(fā)動機缸體并沒有受損,只是更換軸瓦,故發(fā)動機維修屬于事故檢修,不是發(fā)動機大修,因此維修工時屬于發(fā)動機事故檢修,含該項檢修費800元。據(jù)此,依照廣東衡量行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的鑒定結(jié)論,因該次事故而造成的損失包括了發(fā)電機軸瓦磨損引致的該部件更換和檢修費用,評估該次事故的損失金額為47035元。一審判決對于該評估報告序號35-45項涉及發(fā)動機零件更換費用10355元以及該次事故檢修產(chǎn)生的工時費6250元均不予支持,顯然不妥,本院予以更正。第三,彭XX為確定涉案車輛的維修費用而單方委托評估產(chǎn)生的評估費3000元,但鑒于該單方委托評估關(guān)于發(fā)動機損壞情況的結(jié)論未被采信,故在損失金額47035元范圍內(nèi)對應的評估費2726元由彭XX、某保險公司各自承擔一半,即1363元;對多出的評估損失金額4727元(51762元-47035元)對應的評估費274元由彭XX自行承擔。北部灣廣東省分公司重新申請評估產(chǎn)生的評估費5750元,由彭XX、某保險公司各自承擔一半,即2875元。第四,彭XX因該事故支出的救援拖車費740元,某保險公司應予以賠償。至于彭XX將涉案車輛拖回廣州產(chǎn)生的拖車費1800元,彭XX并無提供其經(jīng)得某保險公司同意承擔該費用的依據(jù),故彭XX要求某保險公司承擔該費用的依據(jù)不足,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并無不當。綜上,某保險公司保險廣東省分公司應賠償彭XX的保險事故損失金額合計為49138元(47035元+740元+1363元)。
綜上所述,彭XX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本院對其理由成立的部分予以維持,對其理由不成立的部分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2018)粵0104民初19380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變更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2018)粵0104民初19380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nèi),某保險公司向彭XX支付保險事故損失費用49138元;
三、駁回彭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額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一審受理費1232.50元,由彭XX負擔177.5元,某保險公司負擔1055元。本案鑒定費用5750元,由彭XX負擔2875元,某保險公司負擔287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93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253元,由彭XX負擔4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鄒迎暉
審判員 吳 湛
審判員 馬 莉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書記員 嚴詩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