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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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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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寧0104民初1482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 2019-06-21
原告:馬X,男,回族,農民,住寧夏回族自治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寧夏震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寧夏回族自治區(qū)、3號營業(yè)房。
負責人:文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寧夏興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東風汽車財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武漢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
法定代表人:喬X。
原告馬X與、第三人東風汽車財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風財務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到庭參加訴訟。后本案依法轉為普通程序,并追加東風財務公司為第三人,再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馬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35萬元(其中:×××車輛損失為332000元、車輛施救費22000元、車輛損失評估費10000元,以上合計364000元,以保險金額350000元為限)。事實和理由:原告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了涉案車輛×××號東風牌重型半掛車并自擔費用以登記所有人海原縣守信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名義在被告處購買了車損險等多種商業(yè)保險。2017年10月10日20時20分許,原告駕駛涉案車輛沿京拉線由西向東行駛至1587KM+400M路段時駛入左道,車輛前部與相對方向超車后駛回原車道的×××半掛車前部相撞,相撞后×××半掛車尾部又與被超車的×××號貨車前部相撞,致三車受損,×××半掛車駕駛員劉正發(fā)死亡及乘車人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由當?shù)亟痪块T指定的道路救援機構靖遠星河汽車修理廠組織施救,原告支付本車施救費22000元。經甘肅省靖遠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靖公交認字[2017]第0023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確認,原告負本次事故主要責任,×××半掛車駕駛員劉正發(fā)負事故次要責任,其他車輛駕駛員及乘車人無責。原告申請被告定損時遭到推諉,不得已申請第三方對涉案車輛損失進行評估并支出評估費10000元,后因被告只同意賠償車損的70%而不得已訴至法院。
某保險公司辯稱,一、機動車損失保險合同約定的被保險人為案外人海原守信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原告馬X非財產保險合同約定的被保險人,原告馬X依法不享有保險金請求權,案外人東風財務公司作為貸款人根據(jù)保險合同特別約定依約享有機動車損失保險金的優(yōu)先受償權,故原告訴訟主體不適格;二、機動車損失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即被保險機動車的購買人和登記所有人均為案外人海原守信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該公司以分期付款買賣并保留所有權方式銷售被保險機動車,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原告馬X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依照保險法禁止性規(guī)定,亦不得向被告主張賠付保險金;三、被告已就包括責任免除在內的保險條款依法向投保人即案外人海原守信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履行了說明、提示以及明確說明義務,包括責任免除在內的保險條款具有法律效力,因有關當事者拒絕被告核定損失范圍,在修理前未會同被告檢驗被保險機動車,未協(xié)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擅自修理被保險機動車,破壞本案重要物證,導致被告無法確定損失,被告根據(jù)責任免除有關約定不負責賠償;四、機動車損失保險合同約定賠償范圍限于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和為防止或減少被保險機動車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評估費不在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范圍之列。綜上,應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或全部訴訟請求。
東風財務公司未作陳述。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并在卷佐證。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2月28日,海原縣守信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馬X、馬燕、李世伏簽訂了一份《分期付款購車合同》,約定馬X(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海原縣守信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甲方)東風牌牽引車一輛(型號DFXXX51AX4AV),購車總金額為475000元,馬X于2017年3月7日前支付海原縣守信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車款12萬元,在合同簽訂之日交納定金10000元。余款345000元,按照還款計劃書約定分36期償還。海原縣守信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向馬X交付機動車后,馬X未依約支付購車款,故海原縣守信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將馬X等訴至賀蘭縣人民法院,該院經審理認為,上述《分期付款購車合同》合法有效,海原縣守信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已按合同約定將機動車交付給馬X,馬X應當按照雙方約定的付款金額及時間支付車款。故作出(2018)寧0122民初3966號民事判決,判令馬X支付海原縣守信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購車款267000元以及違約金35244元。
該機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35萬元)、第三者責任保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自燃損失險、不計免賠率;被保險人為海原縣守信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期間自2017年3月7日至2018年3月7日;保單中特別約定,第一受益人為東風財務公司。2017年10月10日20時20分許,馬X駕駛涉案車輛×××號重型半掛車(車上乘坐馬燕)沿京拉線由西向東行駛至1587KM+400M路段時駛入左道,車輛前部與相對方向超車后駛回原車道的劉正發(fā)駕駛的×××號重型半掛車(車上乘坐馬生財)前部相撞,相撞后,×××號重型半掛車尾部又與被超車的×××號重型貨車前部相撞,致三車受損,劉正發(fā)、馬燕、馬生財受傷,劉正發(fā)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靖遠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馬X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劉正發(fā)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馬X報險,但未與某保險公司就定損達成一致,后馬X委托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甘肅分公司對×××號重型半掛車的損失進行評估,確定損失價值為332000元(保險金額35萬元-殘值18000元)。馬X支付評估費10000元,另支付施救費22000元。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馬X作為原告的主體是否適格以及某保險公司應否支付馬X保險金。關于馬X的訴訟主體資格,E60512號重型半掛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雖被保險人為海原縣守信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但馬X從海原縣守信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處購買該車,而該車也已交付并由馬X使用,馬X作為承擔保險標的毀損滅失風險的受讓人,有權行使被保險人的權利。雖然保單中約定了第一受益人為東風財務公司,但東風財務公司并未提出訴訟主張,而馬X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綜上馬X作為本案原告的訴訟主體適格。關于某保險公司應否支付馬X保險金,某保險公司辯稱馬X拒絕定損并且擅自修理機動車,某保險公司與馬X就定損未能達成一致,但其舉證并不能證實馬X拒絕定損導致定損不能,馬X委托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甘肅分公司對該機動車的損失進行評估并形成評估報告,而某保險公司并未舉證反駁,故本院采信該評估報告,確認×××號重型半掛車的損失為332000元,某保險公司應支付馬X該款,并支付馬X施救費22000元、評估費10000元,由于×××號重型半掛車的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為35萬元,故對馬X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35萬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馬X保險金3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76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楊 瑞
人民陪審員 張彥坤
人民陪審員 賈玉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梁曉培
書 記 員 龔琬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