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苗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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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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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民終2046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6-2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地址:駐馬店市。
負責人:潘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景XX,河南濟世雨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苗XX,男,漢族,住遂平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XX,遂平縣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苗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遂平縣人民法院(2019)豫1728民初117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景XX、被上訴人苗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呂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遂平縣人民法院(2019)豫1728民初1174號民事判決并依法改判。事實和理由:王樂在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后伙同魏柘隱瞞實際駕駛?cè)说男袨椋瑢?dǎo)致無法查明王樂是否存在飲酒等違法犯罪事實,該行為也是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情形,故一審判決上訴人賠償全部損失及鑒定費用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jù)。
苗XX辯稱,王樂雖然存在找人頂替的行為,但是該行為不屬于偽造現(xiàn)場,沒有影響事故責任的認定,交警隊出具認定書也顯示其不構(gòu)成逃逸,故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苗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賠償車輛損失等各項費用共計46017元(其中車輛損失費41971元、車損評估費2100元、交通費20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1月8日,原告苗XX為其所有豫Q×××××號小型車輛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為500000元,不計免賠),保險期間從2018年11月28日至2019年11月27日止。2019年1月20日23時50分,王樂駕駛原告苗XX所有的豫Q×××××號小型轎車沿金山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遂平縣××與××路交叉口南20米處,因未確保安全與關(guān)素杰駕駛的臨時停放在公路西側(cè)停車位的豫Q×××××號小轎車追尾相撞后,又造成豫Q×××××號小型轎車與張亮駕駛臨時停放在停車位的豫Q×××××號輕型廂車貨車相撞,造成豫Q×××××號小型轎車、豫Q×××××號小型轎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2019年3月4日,遂平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對該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樂應(yīng)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駐馬店市三和汽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評估,豫Q×××××號小型車輛損失為20734元,鑒定費1040元,豫Q×××××號小型轎車損失為21183元,鑒定費1060元。駐馬店市眾信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出具的發(fā)票顯示:豫Q×××××號小型車輛維修費為19627元,豫Q×××××號小型轎車維修費為20755元。豫Q×××××號小型轎車維修費原告苗XX已支付。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苗XX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為其所有豫Q×××××號小型車輛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了交通事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yīng)在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雖對事故責任認定書、鑒定評估報告有異議,但未提供證據(jù)推翻現(xiàn)生效的事故認定書,未提供免除其保險的證據(jù)。故原告苗XX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損失的請求,予以支持。因原告苗XX提供的發(fā)票顯示車輛維修費用為40382元,故原告苗XX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的金額,按實際發(fā)生數(shù)額予以支持。原告苗XX主張租車費用2000元,僅票據(jù)不能證明實際產(chǎn)生了交通費,故不予支持。鑒定費21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上述費用合計42482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苗XX經(jīng)濟損失42482元。二、駁回原告苗XX的其它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950元,減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苗XX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苗XX爭議的焦點是:1、上訴人在商業(yè)三責險范圍內(nèi)應(yīng)否承擔賠償責任;2、上訴人應(yīng)否承擔鑒定費用。關(guān)于焦點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yīng)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本案中,上訴人未能提交證據(jù)證明其對投保人盡到了免責條款的送達及提示說明義務(wù),故其主張免除在商業(yè)三責險范圍內(nèi)的賠償責任缺乏事實依據(jù),對其免責理由不予采納。關(guān)于焦點2,鑒定費用系查明被上訴人損失的必要費用,一審判決上訴人予以承擔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yīng)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yīng)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勝利
審判員 郭留會
審判員 楊振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董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