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尹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8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9)豫16民終2137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5-2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600099163XXXX。
負責人:李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智X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尹XX,女,漢族,住河南省西華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河南睿東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尹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周口市川匯區(qū)人民法院(2019)豫1602民初92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智XX,被上訴人尹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周口市川匯區(qū)人民法院(2019)豫1602民初923號民事判決,發(fā)回重審,上訴金額57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尹XX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1.尹XX的車輛評估費為間接損失,某保險公司不應(yīng)承擔賠償責任。2.本案事故尹XX負次要責任,車損應(yīng)當按照責任比例判決。
尹XX辯稱,1.評估費是為查明車輛在本次事故中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法不屬于間接損失,應(yīng)當由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2.本次事故尹XX一方雖然付次要責任,但是在某保險公司處投有機動車損失險,只要車輛遭受損失,無論其承擔什么樣的責任,某保險公司均應(yīng)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依法應(yīng)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尹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付尹XX車損、評估費、施救費共計1017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5月1日22時05分許,何廣恩駕駛豫P×××××/豫P2T**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重型平板自卸半掛車,在S329線泛區(qū)十字路口西200米路段掉頭時,與沿S329線由西向東馬路化駕駛的豫P×××××號小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馬路化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處理認定,何廣恩承擔事故主要責任,馬路化承擔次要責任。尹XX為豫P×××××號車登記所有人,支付施救費600元。豫P×××××號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商業(yè)險,其中車輛損失險保險限額為155672元,且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訴前經(jīng)尹XX申請,法院委托河南天源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作出河天源價評字(2018)168號價格評估報告,豫P×××××號車因事故造成車輛損失價值95000元,尹XX花費鑒定費5700元。一審法院認為,尹XX、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豫P×××××車輛因交通事故造成財產(chǎn)損失,保險公司應(yīng)當理賠。施救費是為防止或減少事故損失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評估費是為確定車輛損失程度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保險公司應(yīng)當承擔。尹XX通過車輛損失評估報告評估的車輛損失為修復(fù)價格損失,非實際開支,不予支持,待其實際發(fā)生后可以另行起訴處理。綜上,尹XX訴訟請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1.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尹XX施救費600元、鑒定費5700元。2.駁回原告尹XX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1167元,原告尹XX承擔1095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72元。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根據(jù)當事人訴辯情況,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是:1.案涉車輛評估費是否應(yīng)由某保險公司賠付。2.某保險公司應(yīng)承擔的賠付責任如何確定。
第一,尹XX車輛在發(fā)生本案交通事故后,實際支出了施救費600元。為證明車輛損失實際情況,其申請法院委托鑒定又支出鑒定費5700元。一審判決認定以上費用為直接損失適當,某保險公司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尹XX以上支出為間接損失,其不承擔車輛評估費損失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第二,尹XX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商業(yè)險且不計免賠,某保險公司主張按照交通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車輛評估費的賠償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因此本案一審判決讓某保險公司賠償尹XX施救費和鑒定費損失適當。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yīng)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yīng)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沈華秋
審 判 員 智衛(wèi)東
審 判 員 曹春萍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永波
書 記 員 馬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