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付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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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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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閩02民終2792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6-2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qū)-27層。
主要負責人:程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李X,福建衡興明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付XX,男,漢族,住江西省撫州市金溪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嚴X、劉XX,福建明嘉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付XX因與被上訴人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qū)人民法院(2018)閩0203民初903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一、請求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付XX對某保險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二、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付XX承擔。事實和理由:一、根據(jù)新車購置價及付XX投保時確定的保險金額來看,本案屬于不足額投保,且該保險合同約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對各方均具有約束力。某保險公司在已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按比例賠付完畢的情況下,原審判決認定某保險公司需再次支付保險賠償款及利息缺乏依據(jù)。1.本案中,保險單明確記載訟爭車輛新車購置價為190萬元,付XX在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時確定保險金額為38萬元,明顯屬于不足額投保,且付XX所繳納的保險費亦是以38萬元保額為風險基數(shù)所厘定出來的。付XX基于自身真實意思表示明確不足額投保,故不足額投保的風險應由付XX自己承擔。2.根據(jù)《神行車保系列產(chǎn)品保險單》“特別約定—詳見續(xù)頁”第4點明確約定:“本保單車輛損失險不足額投保,車輛發(fā)生部分損失時按保險金額與新車購置價的比例進行賠償?!痹摷s定放置于《保險單》特別約定項下,屬于合同雙方之間就案涉車輛相關(guān)投保事宜進行協(xié)商后所作的特殊約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并非某保險公司單方出具的格式條款。同時,該約定已明確說明案涉被保險車輛的車輛損失險為不足額投保以及發(fā)生部分損失時按照保險金額與新車購置價的比例進行賠付的標準,投保人、被保險人均能夠清楚明白并理解該條約定的內(nèi)容以及相應的法律后果。另外,在簽訂保單時,付XX必定已經(jīng)了解保單中的特殊約定才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相應的合同,而且通過其支付的保費可知其對于不足額保險的情況已清楚。二、某保險公司已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賠償責任,不存在支付利息損失的情形。保險理賠時補償性賠償責任,利息損失并不屬于某保險公司的保險賠償范圍,也不存在某保險公司違約需要賠償利息損失的情形,應駁回付XX該項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付XX辯稱:一、案涉車輛在本次事故中的合理損失有112344元,某保險公司僅于2017年1月10日理賠20%為22468.80元,剩余損失80%即89875.20元未理賠,雙方對上述事實沒有異議。二、一審認定足額投保有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保險條款約定的保險金額為雙方協(xié)商確認的車輛實際價值。保險條款第十二條約定,保險金額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確定。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由投保人與保險人根據(jù)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協(xié)商確定或其他市場公允價值協(xié)商確定。折舊金額可根據(jù)本保險合同列明的參考折舊系數(shù)表確定,折舊表中月折舊0.9%。案涉車保單載明新車購置價190萬元,于2007/5/24登記,至案涉保單投保時的2016/3/13,已使用105月,其實際價值不可能為190萬元,因此投保時雙方一致確認按38萬元投保,該金額已屬于保險人根據(jù)保險條款與投保人協(xié)商確認以實際價值作為投保的保險金額。2.認定是否足額投保應依據(jù)《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即保險金額是否低于保險價值,低于則為不足額投保。本案中,根據(jù)前述意見,保險條款已經(jīng)約定了以折舊方式作為實際價值的計算方法,并且約定了最低的折舊金額,屬于足額投保。三、某保險公司援引保單續(xù)頁的按比例賠付的抗辯于法無據(jù)。1.認定是否足額投保的前提是保險價值高低,本案已為足額投保。2.保險條款第十二條的約定正是行業(yè)改革按照實際價值承保,已破除了保險行業(yè)中的“高保低賠”情形。3.根據(jù)《保險法》不利解釋原則,本案保單續(xù)頁內(nèi)容與保險條款第十九條機動車損失賠款計算方法存在直接沖突,應當作對被保險人有利的解釋,即應當全額賠償,不存在比例賠付。4.某保險公司一審沒有提供與投保人經(jīng)協(xié)商同意才簽字確認的前述內(nèi)容,故該條款屬于格式條款,而非協(xié)商約定條款。四、一審支持利息損失訴求有法律依據(jù),且有利于糾正保險人怠于理賠行為。違反合同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怠于理賠,直接必然造成被保險人資金占用利息損失。本案某保險公司未按保險條款約定及時足額支付保險金,《保險法》已規(guī)定其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損失,《合同法》第107、112條也規(guī)定了違約方的損失賠償義務。因此,付XX主張某保險公司按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損失依據(jù)充分。
付XX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向付XX賠付保險金89875.2元,并自2017年1月1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賠償利息損失計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暫計至2018年5月14日為5549.79元;2.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3月11日,付XX就其名下的閩E×××××號車輛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商業(yè)險,某保險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向付XX出具了《神行車保系列產(chǎn)品保險單》,保險期間自2016年3月13日0時至2017年3月12日24時止,保險單載明新車購置價1900000元,初次登記日期2007年5月24日,承保險別包括車輛損失險及車損險不計免賠條款等險種,其中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賠償限額為380000元。中國保險行業(yè)協(xié)會《特種車綜合商業(yè)保險示范條款》(以下簡稱《示范條款》)第十二條約定:保險金額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確定;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由投保人與保險人根據(jù)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協(xié)商確定或其他市場公允價值協(xié)商確定;折舊金額可根據(jù)本保險合同列明的參考折舊系數(shù)表確定。第十九條約定:特種車損失保險賠款按以下方法計算:(一)全部損失:賠款=(保險金額-被保險人已從第三方獲得的賠償金額)×(1-事故責任免賠率)×(1-絕對免賠率之和)-絕對免賠額;(二)部分損失: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部分損失,保險人按實際修復費用在保險金額內(nèi)計算賠償:賠款=(實際修復費用-被保險人已從第三方獲得的賠償金額)×(1-事故責任免賠率)×(1-絕對免賠率之和)-絕對免賠額;(三)施救費:施救的財產(chǎn)中,含有本保險合同未保險的財產(chǎn),應按本保險合同保險財產(chǎn)的實際價值占總施救財產(chǎn)的實際價值比例分攤施救費用?!妒痉稐l款》釋義下的“參考折舊系數(shù)表”中,其他車輛月折舊系數(shù)為0.90%,折舊按月計算,不足一個月的部分,不計折舊。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新車購置價的80%。折舊金額=新車購置價×被保險機動車已使用月數(shù)×月折舊系數(shù)。示范條款釋義中的“全部損失”指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事故后滅失,或者受到嚴重損壞完全失去原有形體、效用,或者不能再歸被保險人所擁有的,為實際全損;或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事故后,認為實際全損已經(jīng)不可避免,或者為避免發(fā)生實際全損所需支付的費用超過實際價值的,為推定全損。2016年9月17日上午8時許,駕駛員林貽華駕駛閩E×××××號車輛在廈門市市湖里區(qū)象嶼石湖山碼頭堆場內(nèi)作業(yè)時,因操作時其吊臂碰到墻體造成該車吊臂頂部受損。事故發(fā)生后,付XX當日向某保險公司報險,后某保險公司對該車保險損失進行核算確認金額為109344元、施救費3000元,合計保險損失金額112344元。嗣后付XX將保險車輛進行維修,某保險公司收回車輛殘損件并接受了付XX的保險理賠申請,某保險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向付XX支付保險賠償金22468.8元,余款89875.2元未予理賠。
另查明,某保險公司提供的保單續(xù)頁(第一聯(lián)業(yè)務留存聯(lián))第4項載明“本保單車輛損失險不足額投保,車輛發(fā)生部分損失時按保險金額與新車購置價的比例進行賠償?!蹦潮kU公司確認投保時付XX未在保單續(xù)頁上簽名。
一審法院認為:案件爭議焦點為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是否為不足額投保。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支付剩余保險金89875.20元及相應利息。
付XX作為投保人就其車牌號為閩E×××××號車輛向某保險公司進行投保,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合法有效?!侗kU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并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發(fā)生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投保人和保險人未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的,保險標的發(fā)生損失時,以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根據(jù)《特種車綜合商業(yè)保險示范條款》第十二條約定,保險金額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確定。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由投保人與保險人根據(jù)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協(xié)商確定或其他市場公允價值協(xié)商確定?!妒痉稐l款》釋義中“參考折舊系數(shù)表”中關(guān)于折舊的規(guī)定中明確,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新車購置價的80%。由此可見,新車購置價并非保險價值,案涉保險車輛以380000元保險金額投保系以雙方協(xié)商一致確定的車輛投保時的實際價值進行投保,投保的保險金額等于保險價值,屬于足額投保。某保險公司保險單續(xù)頁中第4項所約定的不足額投保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F(xiàn)本案損失金額未超過雙方約定的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應按照實際損失予以賠付。另,根據(jù)《保險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其他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某保險公司主張的比例賠付的約定內(nèi)容屬于保險法所規(guī)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而某保險公司未舉證證明其已就保險續(xù)頁中的第4項的比例賠付條款向投保人盡到明確說明,該免責條款對投保人不生效。雙方對于本案車輛損失金額沒有異議,案涉車輛損失險亦附加投保不計免賠險。綜上,付XX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剩余保險金89875.2元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jù),一審法院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未足額支付保險金給付XX造成了經(jīng)濟損失,付XX要求賠償利息損失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一審法院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判決:某保險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付XX剩余保險金89875.2元及利息(以保險金89875.2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1月1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還款之日止)。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雙方當事人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沒有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一是本案承保方式是比例承保還是足額承保;二是某保險公司是否應就未及時履行賠償義務支付利息。
關(guān)于爭議焦點一,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訟爭保險單明確記載案涉的新車購置價為190萬元,而付XX投保時確定保險金額為38萬元,明顯屬于不足額投保,且案涉《神行車保系列產(chǎn)品保險單》續(xù)頁第4點已明確約定了本案訟爭保單為不足額投保、車輛發(fā)生損失時按保險金額與新車購置價的比例進行賠償,該約定屬于雙方特別約定,故本案系不足額投保,應按保險金額與新車購置價的比例進行賠付。對此,本院認為,首先,訟爭雙方在在保險合同中并未對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作出約定,保險單中僅記載:案涉車輛新車購置價為1900000元,保險金額為380000元。一審法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對本案中有關(guān)新車購置價與保險價值、保險金額所作的分析認定,并無不當,應予維持。其次,查案涉車輛初次登記時間為2007年5月24日,截至2016年3月11日付XX為案涉車輛投保時,車輛已使用9年,其價值明顯已發(fā)生貶損,故某保險公司主張應以新車購置價作為保險價值、保險金額38萬元為不足額投保的主張,亦明顯不符合客觀規(guī)律,本院不予采納。第三,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主張的案涉《神行車保系列產(chǎn)品保險單》保單續(xù)頁條款問題,一審法院已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從免責條款的角度進行詳盡分析,無須贅引。付XX并未在案涉《神行車保系列產(chǎn)品保險單》保單續(xù)頁中簽名、亦未作出追認,某保險公司亦無法舉證證明該條款已送達付XX,上訴人太保公司關(guān)于上述保單續(xù)頁為雙方就本案為不足額投保、按比例賠付達成的特別約定、該約定為雙方當事人的共同意思表示這一主張,沒有相應的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
關(guān)于爭議焦點二,某保險公司稱其已按合同約定履行補償性賠償責任,不存在違約情形無需賠償利息損失。然,雙方簽訂的保險條款第六十四條已明確約定,保險人未及時履行賠償義務的,除支付賠款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某保險公司未按期足額支付保險賠償款,即應依照約定承擔給付XX造成的保險金利息損失。某保險公司的上述主張,沒有相應的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2047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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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判 長 葉炳坤
審 判 員 陳 杰
審 判 員 胡 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孔 晨
代書記員 蘇燕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