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昆明市西山區(qū)旺旺貨XX與被告大理市鳳陽物流服務有限公司、梁XX、第三人某保險公司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判決書
- 2020年10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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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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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7101民初80號 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昆明鐵路運輸法院 2017-11-01
原告:昆明市西山區(qū)旺旺貨XX。經營場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區(qū)前衛(wèi)官莊社區(qū)前衛(wèi)營下村南華小區(qū)暢然物流城***號。
經營者:宋迪旺,男,漢族,住湖南省邵東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銀XX,湖南銀劍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代理。
被告:大理市鳳陽物流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
法定代表人:胡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沈XX,云南雁序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梁XX,男,漢族,住云南省麗江市永勝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云南金杉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第三人: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號達陣廣場*樓。
負責人:吳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萬XX、王XX,該支公司工作人員。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昆明市西山區(qū)旺旺貨XX(以下旺旺貨運部)與被告大理市鳳陽物流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鳳陽物流公司)、梁XX、第三人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旺旺貨運部的經營者宋迪旺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銀XX、被告鳳陽物流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沈XX、被告梁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第三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萬XX、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旺旺貨運部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鳳陽物流公司賠償原告貨物損失475021元、交通費5000元、處理事故費用40000元,共計520021元;2.判令被告梁XX對上述費用承擔連帶賠償責任;3.依法確定第三人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236064元;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4年11月16日凌晨,被告梁XX駕駛被告鳳陽物流公司所有的貨車,在原告處裝運一車貨物前往永寧。當該貨車行駛在楚雄境內時發(fā)生起火燃燒,導致車輛及貨物全部燒毀。該貨車在第三人處投保車上貨物責任險、附加自燃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等,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與兩被告及第三人協商賠償未果?,F其中兩位貨主已通過訴訟方式向原告主張賠償,且判決已經生效,原告保留對這兩位貨主另行向被告主張追償的權利。被告未盡到安全、完整、準時運輸義務,造成貨物全部損毀,理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第三人應當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據此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處。
被告鳳陽物流公司辯稱:1.被告鳳陽物流公司與原告之間沒有簽訂運輸合同,被告梁XX的運輸行為系其個人行為,與被告鳳陽物流公司無關,被告鳳陽物流公司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2.被告鳳陽物流公司與被告梁XX以及東方汽車財務有限公司簽訂有《融資租賃車輛掛靠協議》,該協議中已明確約定該融資租賃車輛及其承運的貨物發(fā)生損毀等造成一切損失均由被告梁XX承擔;3.原告主張的交通費、處理事故產生的費用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4.原告的損失應由第三人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付,不足部分由被告梁XX承擔。綜上,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梁XX辯稱,其確實為原告運輸貨物,但貨物是原告裝載的,原告裝的貨物超高、超重,貨物中夾帶易燃易爆物品,車輛在正常行駛途中發(fā)生貨物自燃,應當由原告自行承擔,且被告梁XX發(fā)現車輛著火后及時停車滅火,并報公安機關和保險公司處理。綜上,請求依法裁判。
第三人某保險公司述稱:1.第三人已經全部履行保險賠付責任,不應再次承擔責任;2.原告的起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綜上,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原告提交的《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宋迪旺的身份證復印件、《內資企業(yè)登記基本情況表》、梁XX的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祿豐縣公安消防大隊出具的《情況說明》、梁XX出具的《證明》《機動車輛保險證》《機動車輛保險單(正本)》《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單(正本)》、(2015)昆鐵民初字第82、83號民事判決書、(2016)云71民終11、12號民事判決書、(2016)云7101民初124號民事裁定書,被告梁XX提交的由原告出具的《證明》、梁XX出具的《證明》、祿豐縣公安消防大隊出具的《證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機動車輛保險索賠申請及材料交接單》《領條》,第三人提交的《機動車輛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雙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1.原告的提交的車牌號為“云L384**”的機動車行駛證,欲證明被告鳳陽物流公司是車輛所有權人,被告鳳陽物流公司否認其為該車所有權人,本院認為,該行駛證系車輛管理部門登記制作的車輛行駛登記情況,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2.原告提交的《協議書》《收條》、貨主的身份證復印件、《昆明市西山區(qū)旺旺貨XX2014年11月16日云L384**車燃燒燒毀貨物損失情況一覽表》“托運憑證”“貨物銷售單”,本院制作的《詢問筆錄》,被告鳳陽物流公司認為貨損應當以第三人定損金額為準,被告梁XX、第三人認為貨損應當以第三人核查損失時的貨損清單為準,經查,第三人在本案理賠過程中未提供定損依據且貨損清單無簽收確認,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材料確有一定的瑕疵,但結合《詢問筆錄》《領條》,上述證據材料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證實原告賠償貨物損失的實際情況,被告及第三人雖有異議,但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足以反駁上述證據材料的證明力,本院確認原告提交的該組證據材料的證明力并予以采信。3.被告鳳陽物流公司提交的《車輛融資租賃合同》《融資租賃車輛購銷合同》《融資租賃車輛掛靠協議》,被告梁XX認可該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但不認可其證明內容,本院認為,上述證據材料客觀真實,足以證實涉案車輛存在融資租賃、掛靠經營的事實,與本案相關聯,本院予以確認。4.被告梁XX提交的《機動車輛保險事故現場查勘詢問筆錄》,本院認為,該筆錄無詢問時間、地點、詢問人、被詢問人的信息及簽名,筆錄記載內容不完整,本院不予確認;《機動車輛保險事故現場查勘詢問筆錄》背面有梁XX本人手寫的關于其駕駛的車輛起火并燒毀車上貨物及路面的事實經過,能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確認的內容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5.被告梁XX提交的《貨物清單》,無任何個人及單位簽章確認,無法予以核實,本院不予確認。6.被告梁XX及第三人提交《一次性車輛賠付協議書》、第三人提交的《領取賠償授權書》《中國工商銀行業(yè)務對賬回單》《機動車輛保險賠款計算書附頁》《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條款》,被告鳳陽物流公司、梁XX認可辦理了保險理賠事宜,但均以《一次性車輛賠付協議書》無效為由請求予以撤銷,本院認為,該組證據材料系被告與第三人之間就保險理賠事宜形成的處理意見,被告鳳陽物流公司、梁XX確實在《一次性車輛賠付協議書》簽名及簽章確認,第三人已經依《一次性車輛賠付協議書》履行了賠付義務,現在二被告對《一次性車輛賠付協議書》的效力提出異議并申請予以撤銷的內容與本案不是同一事實和法律關系,不宜在本案一并認證和處理。7.被告梁XX提交的證物,因不能確認其來源,本院不予確認。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11月15日,被告梁XX駕駛車牌號為“云L384**”的貨車在昆明市官渡區(qū)物流園1-36號裝運原告旺旺貨運部的一車百貨前往寧蒗永寧。2014年11月16日0時50分,被告梁XX駕駛的貨車在杭瑞高速昆明往楚雄方向K2332+800M路段(祿豐縣境內)發(fā)生車輛自燃起火,造成車上所載貨物和道路路面損壞。云南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交巡警支隊昆楚大隊于2014年11月16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被告梁XX駕車時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行為導致車輛發(fā)生自燃起火以及被告梁XX對事故負全部責任。貨物燒毀后,貨主王麗花、呂順香通過另案訴訟的方式主張貨物損失賠償責任,昆明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以(2016)云71民終11號、(2016)云71民終12號判決確認原告旺旺貨運部應當支付貨主王麗花、呂順香的貨損賠償款分別為186045元、288648元。2016年至2017年期間,原告旺旺貨運部與其他貨主協商貨損賠償事宜,其中39位貨主出具了39份《收條》確認貨損金額共計475021元并同意原告旺旺貨運部通過運費抵償貨物損失。2017年4月8日,原告旺旺貨運部與該39位貨主簽訂了《協議書》確認原告旺旺貨運部應當賠償貨損金額共計為475021元,39位貨主亦在《昆明市西山區(qū)旺旺貨XX2014年11月16日云L384**車燃燒燒毀貨物損失情況一覽表》上簽名。庭審查明,上述39位貨主中的徐東升曾于2015年3月2日從被告梁XX處領取貨物損壞的賠償款2600元,唐繼玉貨損金額為912元,原告旺旺貨運部向貨主唐繼玉采用運費折抵方式賠付了1058元(多賠付了146元),故原告旺旺貨運部應向上述39位貨主實際支付的貨物損失賠償款為472275元(475021元-2600元-146元)。
另查明,被告梁XX于2012年通過車輛融資租賃方式從融資出租人東風汽車財務有限公司處取得車牌號為“云L384**”車輛的融資車輛承租權,并將該車輛掛靠在被告鳳陽物流公司名下從事運輸經營活動。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原、被告形成何種法律關系;二、二被告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三、第三人是否應當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付責任。
一、關于原、被告形成何種法律關系的問題
被告鳳陽物流公司認為,其與原告之間沒有簽訂運輸合同,被告梁XX的運輸行為系其個人行為,與被告鳳陽物流公司無關,被告鳳陽物流公司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且《融資租賃車輛掛靠協議》已明確約定該融資租賃車輛及其承運的貨物發(fā)生損毀等造成一切損失均由被告梁XX承擔。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guī)定:“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以掛靠形式從事民事活動,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該掛靠人和被掛靠人為共同訴訟人?!北桓媪篨X于2012年通過車輛融資租賃方式從融資出租人東風汽車財務有限公司處取得車牌號為“云L384**”車輛的融資車輛承租權,并在取得融資出租人東風汽車財務有限公司同意后將該車輛掛靠在被告鳳陽物流公司名下從事運輸經營活動,被告梁XX為掛靠人,被告鳳陽物流公司為被掛靠人,可以認定被告梁XX以掛靠形式從事公路貨物運輸經營業(yè)務,依照上述法律規(guī)定,被告鳳陽物流公司與被告梁XX為本案共同訴訟人。2014年11月15日,被告梁XX駕駛掛靠在被告鳳陽物流公司名下的車牌號為“云L384**”的貨車為原告運輸一車百貨前往寧蒗永寧,故原告與被告鳳陽物流公司、梁XX形成公路貨物運輸合同關系,該合同關系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合法有效,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當依約履行義務。因此,被告鳳陽物流公司提出其與本案無關、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抗辯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二被告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钡谌僖皇粭l規(guī)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北景钢校桓媪篨X作為承運人為原告運輸貨物,被告梁XX駕車時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行為導致車輛自燃起火并燒毀車上貨物,被告梁XX對事故負全部責任,被告梁XX作為承運人對貨物未盡到安全運輸的義務,被告梁XX的行為構成違約,應向原告承擔賠償貨物損失的違約責任。關于原告提出由被告鳳陽物流公司、梁XX連帶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關于“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guī)定,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貨物損失問題,經查,原告已被另案判決確認賠償貨主王麗花、呂順香貨物損失分別為186045元、288648元,同時原告還應向其他39位貨主賠付貨物損失金額472275元,原告在本案中主張39位貨主的貨損賠償款472275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故本院對原告提出由被告鳳陽物流公司、梁XX連帶賠償貨物損失472275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關于原告提出由被告鳳陽物流公司、梁XX支付交通費5000元、處理事故費用40000元的訴訟請求,因原告未提交相關證據材料予以證實,應由原告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不予支持。關于被告梁XX提出的涉案貨物是原告裝載的,原告裝的貨物超高、超重,貨物中夾帶易燃易爆物品,車輛在正常行駛途中貨物因自燃造成的損失應由原告自行承擔的抗辯意見,本院認為,安全運輸是承運人的合同義務,運輸的貨物不得超高、超重,現被告梁XX提交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該貨車裝運的貨物超高、超重以及原告在托運的貨物中夾帶了易燃易爆物品,應由被告梁XX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對被告梁XX的該項抗辯意見不予支持。
二、關于第三人是否應當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付責任的問題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北景钢校桓骧P陽物流公司就車牌號為“云L384**”車輛的車上貨物在第三人處投保了車上貨物責任險,責任限額為10萬元,保險期限為2014年4月8日至2015年4月7日。被告鳳陽物流公司、梁XX應當向原告賠償貨物損失472275元屬于該車上貨物責任險的承保范圍,但本案認定的被告鳳陽物流公司、梁XX對原告旺旺貨運部應負的賠償責任,與被告鳳陽物流公司、梁XX、第三人之間確認的貨損理賠責任不一致,且第三人在被告鳳陽物流公司、梁XX未向原告賠償貨物損失的情況下就提前向被告鳳陽物流公司支付了涉案貨物損失的保險金,現被告鳳陽物流公司、梁XX認為與第三人簽訂《一次性車輛賠付協議書》無效并請求予以撤銷。據此,當事人對涉案損毀貨物的責任保險理賠責任以及實際理賠情況存在爭議,與本案不屬于同一法律事實和法律關系,且該爭議糾紛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的情形,不宜在本案一并處理,當事人應當另案處理。關于第三人提出原告起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意見,經查,本案事故發(fā)生后,原告一直與貨主協商賠償事宜,訴訟時效發(fā)生中斷,原告的起訴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故本院對第三人的該項抗辯意見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三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四條、第九十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大理市鳳陽物流服務有限公司、梁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昆明市西山區(qū)旺旺貨XX連帶賠償貨物損失472275元;
二、駁回原告昆明市西山區(qū)旺旺貨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000元,由被告大理市鳳陽物流服務有限公司、梁XX共同負擔8174元,原告昆明市西山區(qū)旺旺貨XX負擔82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昆明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本判決生效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在本判決書指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審判長 陳昱荃
審判員 姚江濤
審判員 鄭進華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書記員 胡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