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楊XX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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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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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08民終1344號 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6-1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陽市襄城區(qū)**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600879386XXXX。
負責人:方XX,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李如航,山東公明政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XX,男,漢族,住山東省梁山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張輝磊,山東圣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楊XX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梁山縣人民法院(2018)魯0832民初373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如航,被上訴人楊XX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輝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梁山縣人民法院(2018)魯0832民初3735號民事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訴訟請求或依法改判(不服金額14萬元)。二、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財產(chǎn)保險是以損失補償為原則,將財產(chǎn)修復到損失前的狀態(tài),任何人不得從中獲利,這是財產(chǎn)保險的基本準則,而被上訴人的車輛遲遲不去維修,損失實際發(fā)生金額根本無法確定。同時被上訴人不去維修,反而通過評估到法院訴訟。公估價值201000元元明顯高于市場價值,且不是必然要發(fā)生的金額。我司經(jīng)過科學評估,被上訴人的損失6萬元左右可以修復到出現(xiàn)前的狀態(tài),不排除被上訴人花6萬元修車,然后輕松獲利14萬元的可能,一審法院沒有考慮到此種情形。被上訴人擅自委托的鑒定費1萬元及訴訟費,增加了上訴人的訴訟成本,不應由上訴人承擔。
楊XX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沒有任何依據(jù),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具體理由如下:1、涉案車輛評估鑒定系法院委托,且鑒定機構具有相關資質(zhì),其鑒定結論合法有效,車輛是否維修與損失沒有關聯(lián)。一審時,被上訴人為明確涉案車輛的損失,經(jīng)其申請,法院委托濟寧偉業(yè)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涉案車輛的損失進行了評估,經(jīng)評估涉案車輛的損失為201000元,該評估結論書程序合法,結論客觀公正,一審時上訴人申請重新評估沒有依據(jù),故一審對其申請予以當庭駁回。被上訴人在上訴人處購買發(fā)動機涉水險,保額為411400元,并交納了保費16459.97元,涉案車輛出現(xiàn)保險事故,上訴人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予以賠付。2、被上訴人所支出評估費用10000元及拖車施救費700元,均系因涉案車輛出現(xiàn)保險事故所支付合法費用,上訴人應予以承擔。
楊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被告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原告楊XX支付保險理賠款2117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6月15日,原告楊XX為其魯A×××**捷豹轎車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其中包括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限額534820元)、發(fā)動機涉水險(保險限額534820元),且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8年6月22日0時至2019年6月21日24時止。2018年6月25日凌晨4時許,案外人劉品帥駕駛魯A×××**捷豹轎車自東向西沿梁山縣縣醫(yī)院宋街行駛時,因路面積水,導致發(fā)動機熄火,駕駛人劉品帥以電話形式向被告保險公司報案,某保險公司委派相關人員到現(xiàn)場勘驗,并安排求援,將涉案車輛拖走。事故造成魯A×××**捷豹轎車發(fā)動機損壞,原告楊XX支付施救費700元。在審理過程中,原告楊XX為明確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向本院申請對涉案車輛損失進行評估,經(jīng)濟寧偉業(yè)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涉案車輛損失進行評估,出具價格評估結論書,認定魯A×××**捷豹轎車交通事故車輛損失價值為201000元,評估費10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保險合同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原告楊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所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保險合同簽訂后,投保人按照約定向被告某保險公司交付保險費,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nèi)應依約承擔保險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并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發(fā)生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其承保的車輛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致車輛損失,有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為憑,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應予認定。原告楊XX請求被告某保險公司依據(jù)雙方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付,于法有據(jù),一審法院予以支持。濟寧偉業(yè)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涉案車輛損失進行評估,出具交通事故車輛損失價值鑒定結論書,認定魯A×××**捷豹轎車交通事故車輛損失價值為201000元,評估費10000元,一審法院予以采信,并據(jù)此作為原告楊XX車輛損失的計算依據(jù)?!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原告楊XX為明確事故所致車輛損失,申請一審法院委托濟寧偉業(yè)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涉案車輛評估所支出評估費10000元,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shù)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shù)額。原告楊XX在事故發(fā)生后,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支付車輛施救費700元,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在性質(zhì)上是公安機關依法律授權在道路交通運輸管理中行政職權,針對發(fā)生在道路交通過程中事故情況、成因、責任等具體事項,依法勘查并作出認定的單方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應依法審查并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但有相反證據(jù)推翻的除外。”根據(jù)該條規(guī)定,在訴訟中原則上應該認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明力,但如果有相反的證據(jù)證明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確屬不妥,則可不予采信,該規(guī)定也就確定了責任認定書的推定效力。被告某保險公司主張,由于原告楊XX在本次事故發(fā)生后,未向公安交通部門報警,沒有提交事故認定書,沒有提供事故發(fā)生當日存在暴雨氣象證明,認為不能構成保險事故。一審法院認為,事故發(fā)生后,被告某保險公司已派員到現(xiàn)場勘驗,原告楊XX提交的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出具的機動車保險單出險抄件,在出險經(jīng)過一欄中明確記載“行駛涉水熄火,告知不要二次啟動”,足以證明原告楊XX所有的魯A×××**捷豹轎車系涉水導致?lián)p壞,且被告無證據(jù)證明涉案車輛存在其他免賠情形,應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涉水保險賠償范圍。被告某保險公司的該主張于法無據(jù),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楊XX訴請被告某保險公司在發(fā)動機涉水險范圍內(nèi)賠償車輛損失201000元、賠償原告楊XX施救費700元、評估費10000元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jù),一審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楊XX車輛損失201000元。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楊XX施救費700元、車輛損失評估費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238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jù)。二審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楊XX在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商業(yè)保險。保險期間發(fā)生保險事故。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濟寧偉業(yè)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價格評估結論書能否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jù),上訴人應否依該鑒定意見賠付車輛損失及其他費用。本案中,濟寧偉業(yè)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價格評估結論書,鑒定程序合法,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均具有相應的鑒定資質(zhì),鑒定結論依據(jù)充分,無不能作為證據(jù)使用的其他情形。上訴人雖不認可,但未提供其他相反證據(jù)足以推翻該鑒定意見。故上訴人的主張缺少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訴人所支出的施救費、評估費為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當由保險人承擔。一審法院據(jù)此判決上訴人在發(fā)動機涉水險范圍內(nèi)賠償車輛損失201000元及施救費700元、評估費10000元于法有據(jù),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1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延存
審判員 張 涵
審判員 林春艷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書記員 朱靜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