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南靖富達汽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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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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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閩06民終1204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8-05-22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縣,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627315341XXXX。
負責人:林XX,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福建品木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鄒XX,福建品木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南靖富達汽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縣**,現(xiàn)住所地福建省南靖縣,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627798392XXXX。
法定代表人:徐XX,總經(jīng)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靖富達汽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下稱富達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福建省南靖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閩0627民初278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調(diào)查和詢問當事人,合議庭認為事實清楚,法律關(guān)系明確,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甲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依法撤銷原審判決,直接改判上訴人在機動車損失險責任限額內(nèi)支付被上訴人車輛損失保險賠償金18117.16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法院忽略被上訴人車輛出險時的實際價值問題,徑直判決上訴人按投保時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xié)商的新車購置價計算對被上訴人賠償金額,是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根據(jù)《非營業(yè)用汽車保險條款》第27條第2款第1點,“發(fā)生全部損失時,保險金額高于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機動車實際價值的,以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本案中保險金額54243元是雙方協(xié)商投保時該款新車的價值,而根據(jù)上述條款第10條第2款,出險車輛實際價值的計算方式“出險時的實際價值=出險時的新車購置價X(1-保險機動車已使用月數(shù)X月折舊率)”,被上訴人車輛至事故發(fā)生時已使用111個月,車輛實際價值為:54243元X(1-111月X0.6%/月)=18117.16元。一審法院按車輛投保時的新車價值54243元認定為該車輛的投保時的實際價值,明顯與事實不符,也違反保險的損失補償原則。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2017)閩0627民初2784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上訴人在機動車損失險責任限額內(nèi)支付被上訴人車輛損失保險賠償金18117.16元。
富達公司辯稱:甲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富達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起訴請求:判令甲保險公司支付原告保險賠償金54243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4月7日,富達公司將其所有的閩E66**號小型轎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車輛保險,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為54243元,并投保了不計免賠率特約、教練車特約等保險,使用性質(zhì)為非營業(yè)性企業(yè),保險期間自2016年4月12日0時起至2017年4月11日24時止,富達公司于同日支付保險費,并在機動車輛保險投保單蓋章確認。2016年8月29日12時39分,在319國道南陵大橋燈控交叉路口,張雪珍駕駛閩F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拖掛閩FXXXXX號罐式半掛車行駛至肇事路段,追尾碰撞前方同向行駛的由黃龍發(fā)駕駛的閩EXXXXX號自卸低速貨車,之后張雪珍將其所駕車輛駛?cè)胱筠D(zhuǎn)彎導向車道,碰撞傾軋該車道由楊鎮(zhèn)江駕駛正常起步通行的閩閩E66**小型轎車(內(nèi)載黃藝偉、徐麗萍、柯添福、謝寶華),造成車輛損壞、楊鎮(zhèn)江、徐麗萍、柯添福、謝寶華當場死亡、黃藝偉受傷的交通事故。經(jīng)漳州市公安局薌城分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張雪珍應負本事故的全部責任。閩E閩E66**型轎車在事故中由車頂往下擠壓嚴重變形,車輛嚴重損壞,該車技術(shù)性能無法檢驗,富達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對閩E6閩E66**轎車辦理報廢手續(xù)。
一審法院認為,富達公司為其所有的閩E**閩E66**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輛保險,雙方之間保險合同法律關(guān)系成立,該保險合同關(guān)系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甲保險公司作為閩E6**閩E66**的保險人,應當于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在機動車損失險責任限額內(nèi)對富達公司的車輛損失承擔保險責任。故富達公司有權(quán)要求甲保險公司支付車輛損失保險賠償金,但數(shù)額應為52941.17元。甲保險公司認為賠償金額為18117.16元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一、甲保險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在機動車損失險責任限額內(nèi)支付富達公司車輛損失保險賠償金52941.17元;二、駁回富達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本案一審受理費1156元,減半收取578元,由甲保險公司負擔564元,富達公司負擔14元。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沒有提供新證據(jù)。
二審經(jīng)審理查明,對一審法院判決查明認定的事實,雙方當事人均沒有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主要爭議焦點是一審判決甲保險公司支付富達公司52941.17元,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經(jīng)查,雖《非營業(yè)用汽車保險條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1點規(guī)定“發(fā)生全部損失時,保險金額高于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機動車實際價值的,以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但本案中,雙方在保險單中約定機動車損失保險是按保險金額/賠償限額54243元來計付保險費,并已實際收取相應的保險費。甲保險公司作為專業(yè)經(jīng)營財產(chǎn)保險的商業(yè)機構(gòu),在締約時明顯處于優(yōu)勢地位,其在明知案涉車輛已使用9年的情況下,仍按照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計算并收取高額保險費;現(xiàn)出險后,又提出保險賠償金要以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為限計付,權(quán)利義務(wù)明顯不對等,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據(jù)此,一審法院按雙方在保險單中約定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54243元,結(jié)合參保后折舊的實際情況來計付賠償金額,判決甲保險公司支付富達公司52941.17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應予以維持。故甲保險公司要求改判支付富達公司保險賠償金18117.16元的上訴請求不成立,不予支持。
綜上,甲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并無不當,應予維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671元,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林 立
審判員 林銀木
審判員 蘇雅冰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陳佳臻
書記員曾劍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