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楊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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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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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民終1634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9-04-2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薊州區(qū)-5-101、2-5-201、2-5-301、2-5-401。
主要負責人:劉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路X,天津津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XX,男,漢族,住天津市薊州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宗X,天津沃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薊州區(qū)人民法院(2018)津0119民初1224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天津市薊州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津0119民初12247號民事判決書,發(fā)回重審或依法改判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支付車輛損失以及鑒定費48805元;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上訴人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1.被上訴人訴稱事故車輛津K×××××號小轎車發(fā)生涉水事故造成維修損失94100元,但不能證明事故車輛維修項目均是因本次涉水事故所造成,上訴人依法向一審法院申請維修部件合理性與必要性鑒定,然一審法院在明知鑒定機構(gòu)出具報告存在嚴重瑕疵的前提下仍未能準許,明顯屬查明案件事實不清且適用法律錯誤。被上訴人稱其所有車輛因2018年12月11日暴雨發(fā)生涉水事故,后被上訴人向一審法院申請車輛損失鑒定,一審法院選取天津天樂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樂鑒定公司)作為鑒定機構(gòu)并出具鑒定報告證明事故車輛維修金額為94100元。然上訴人在一審庭審過程中提供了事故車輛現(xiàn)場照片證明被上訴人訴稱的暴雨事故發(fā)生時,事故車輛水位未能超過地面10厘米以上。后天樂鑒定公司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質(zhì)詢也明確表明未按照鑒定操作規(guī)程要求被上訴人提供事故現(xiàn)場水位照片且其到達評估現(xiàn)場時,事故車輛已經(jīng)拆解完畢,鑒定人亦未能按照操作規(guī)程于拆解過程進行評估操作。2.天樂鑒定公司出具的鑒定報告載明的需更換部件明顯與案件客觀事實不相符合,不應當作為確定本案被上訴人車輛損失的相關證據(jù)。一審庭審過程中法官依法組織鑒定人員到庭接受質(zhì)詢,后上訴人代理人發(fā)問后確認鑒定報告載明的需要更換配件已經(jīng)超過方向盤上方,然根據(jù)上訴人提供的事故車輛現(xiàn)場照片可以確認事故現(xiàn)場水位為不超過地面10厘米以上,且鑒定人員明確表明未要求被上訴人提供事故現(xiàn)場水位照片且開展本次鑒定人亦未能要求被上訴人對事故車輛被淹水位進行確認。據(jù)上,上訴人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為維護上訴人合法權(quán)益,請求二審法院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楊XX辯稱,不同意上訴人的上訴請求,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1.被上訴人的車輛損失全部是由此次涉水事故造成的,該事故發(fā)生在保險責任期間,雙方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上訴人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約定賠償被上訴人此次事故造成的全部損失。2.評估機構(gòu)出具的評估報告從實體和程序來看均是合法的,不存在任何瑕疵,在評估過程中,上訴人查勘人員到場進行查勘監(jiān)督,評估報告中有照片為證,該評估意見也是經(jīng)上訴人現(xiàn)場查勘人員確認之后評估機構(gòu)作出的,同時本著車輛安全性以及最大效益使用性原則進行了客觀的評估,更換了相應的受損零部件,其次車輛是經(jīng)過復勘的,證明零部件已經(jīng)更換,綜上所述,被上訴人在此次保險事故中車輛的損失評估及修復過程中并不存在惡意擴大事故損失的情況,上訴人不應當將部分修復項目排除在保險賠償范圍之外,故請求法院駁回上訴人的全部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楊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98805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對于當事人雙方?jīng)]有爭議的事實,法院予以確認。1.關于津K×××××號機動車的損失數(shù)額。楊XX主張事故造成津K×××××號機動車損失數(shù)額為94100元,并提交了天津市薊州區(qū)氣象臺出具的天氣實況證明、天津市公安局薊州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四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天樂鑒定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予以證明。某保險公司對天氣實況證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評估報告不予認可,主張報告中載明的損失項目與發(fā)生事故時的水位不符,要求對報告中的損失項目與涉水事故是否具有因果關系進行鑒定。經(jīng)法院通知,天樂鑒定公司評估人員陳強到庭接受質(zhì)詢,陳強表示,某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參與評估過程,陳強在與某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討論車輛因涉水的損失程度后,出于車輛安全性的考慮提出的更換評估報告中所列的零部件的意見。經(jīng)復勘,車輛已修復,報告中所載零部件已更換。一審法院認為,楊XX提交的天氣實況證明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能夠證明,2018年12月11日,津K×××××號機動車因暴雨發(fā)生涉水事故,致車輛損壞,對該事實予以確認。津K×××××號機動車發(fā)生涉水事故后,楊XX作為車輛所有人,依法申請委托評估機構(gòu)對車輛損失進行鑒定、依照評估報告對車輛進行了修復,并無過錯,其要求天平保險公司賠償修車損失,應予支持。某保險公司對評估報告不予認可,但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楊XX惡意擴大事故損失。考慮到楊XX在車輛的損失評估、修復過程中沒有過錯,如保險人將部分修復項目排除在保險賠償范圍之外,既對被保險人不公平,亦不符合財產(chǎn)保險合同彌補損失的合同目的,故某保險公司申請因果關系鑒定,不予支持。2.關于評估費。某保險公司因?qū)υu估報告不予認可,故主張不承擔評估費用。一審法院認為,評估費是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保險人承擔,故對某保險公司的主張不予支持。綜上,雙方訂立的機動車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均應按約履行。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楊XX車輛損失94100元,評估費4705元,合計98805元,某保險公司理應予以賠償。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楊XX保險金98805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付清。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2270元,減半收取計113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本院對一審判決查明事實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涉案車輛損失鑒定評估報告是否能夠作為定案依據(jù)。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事故車輛水位未超過10厘米,及部分部件的維修缺乏合理性和必要性。某保險公司提交的水位照片系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車輛已被拖離現(xiàn)場拍攝形成,不能客觀反映事故發(fā)生時的水位狀態(tài),故其此項上訴理由,缺乏充分有效證據(jù)證明,本院不予采信。關于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維修部件的合理性及必要性問題,天樂鑒定公司在一審出庭接受質(zhì)詢時,明確表示其出具的鑒定報告已考慮維修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本院認為,鑒定公司作為專業(yè)鑒定機構(gòu),依法接受法院委托進行鑒定,鑒定程序合法、鑒定報告真實有效,能夠作為事故車輛損失的定案依據(jù)。涉案車輛修復后,某保險公司進行了復勘,事故車輛已進行了維修,產(chǎn)生了實際維修費用。某保險公司質(zhì)疑鑒定程序的合法性及維修部件的合理性、必要性,但未能提交證據(jù)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王曉燕
代理審判員 姚 鵬
代理審判員 高彥軍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蘇盈盈
書 記 員 張小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