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安徽億樂體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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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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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民終163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3-0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慶市。
負責人:孫X,該分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方XX,該分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孔XX,安徽中天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安徽億樂體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慶市宜秀區(qū)。
法定代表人:張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安徽億樂體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億樂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安慶市迎江區(qū)人民法院(2018)皖0802民初183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上訴人減少賠付11086元(其中不承擔評估費2000元,車輛損失少賠付9086元);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判決對被上訴人主張的財產(chǎn)損失與涉案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guān)系及關(guān)系大小未予查明認定。涉案車輛經(jīng)上訴人定損后已完成維修。修理完畢后因在停車場停放未能正常行駛。評估報告是對車輛維修后進行損失評估,結(jié)果推定為全損。因停放造成的擴大損失,不屬于保險事故產(chǎn)生的損失。評估報告不能成為上訴人承擔責任的定案依據(jù),評估費2000元也與上訴人無關(guān)。
億樂公司辯稱,車輛出險是在2016年,拖到4S修理店后說修理費要28000元,保險公司不同意。車輛未到報廢年限,我方想修理使用,保險公司說能修好,但一直拖著沒有修好。
億樂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所有的皖H×××××號機動車車輛損失、評估費、拖車施救費共計22396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3月16日13時40分,羅小青駕駛原告所有的皖H×××××號輕型貨車,沿X046線行駛至X046線4公里400米時,因操作不當,造成車輛滑坡翻滾,致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經(jīng)潛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調(diào)查后,認定羅小青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另查明,皖H×××××號輕型貨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限額為43200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聘請吊車和拖車對受損車輛進行施救,共花去施救費、拖車費共計2500元。2018年8月3日,一審法院委托安徽中太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安慶分公司對
4459號輕型貨車損失價格進行評估,公估結(jié)論為17896元。原告為此支付評估費2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對合同雙方均有約束力。原告機動車在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了約定的保險事故,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告履行賠付義務。車輛施救費、拖車費共計2500元,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施救產(chǎn)生的費用;評估費2000元,屬于原告查明保險事故保險標的損失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財保安慶分公司均應負擔。因此,財保安慶分公司應在車損險中賠償億樂公司
4459號輕型貨車損失17896元,評估費2000元,車輛施救費、拖車費2500元,三項合計22396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guī)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賠付原告安徽億樂體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車輛損失費17896元,評估費2000元,車輛施救費、拖車費2500元,三項合計22396元。案件受理費360元,減半收取計18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雙方未提供新證據(jù)。一審查明的事實基本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某保險公司作出的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確定的損失金額為8810元;其中包括車輛換件金額為4790元,輔料金額為500元,即材料價值共計5290元。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是對涉案車輛事故造成的損失金額的確定。某保險公司主張,涉案車輛定損后已委托修理廠進行了修理,是億樂公司不到修理廠提車導致?lián)p失擴大,對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億樂公司主張,涉案車輛在保險公司委托的修理廠根本沒有修好,無法通過檢驗,且在修理廠耽擱了很長時間。億樂公司為證明自己的主張,申請一審法院對車輛損失進行司法鑒定。安徽中太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安慶分公司作出的評估結(jié)論是涉案車輛損失金額為17896元。該評估報告雖以委托標的出險日為評估基準日,但核定的對象為修理完成后停放兩年多時間的涉案車輛,核定的結(jié)果為經(jīng)修理后的推定全損。故該報告評估涉案車輛損失金額中包含有車輛在修復過程中添附的材料價值,而本案保險賠付的對象為事故發(fā)生時的車輛損失,所以在計算車輛損失時應將事故發(fā)生后的添附價值予以扣除。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后,某保險公司作出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確定的損失金額為8810元;其中包括車輛換件金額為4790元,輔料金額為500元,即材料價值共計5290元。即某保險公司委托的修理廠是按照此定損標準進行修復的,故涉案車輛損失價值為評估金額扣除添附價值后的12606元(17896元一5290元)。
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變更安徽省安慶市迎江區(qū)人民法院(2018)皖0802民初1838號民事判決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賠付安徽億樂體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車輛損失費12606元,評估費2000元,車輛施救費、拖車費2500元,合計17106元。
二、駁回安徽億樂體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360元,減半收取18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77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柏 萍
審 判 員 查世慶
審 判 員 陳瀾競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侯永言
書 記 員 劉 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