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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險公司、操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7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9)贛02民終147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景德鎮(zhèn)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3-2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鎮(zhèn)市珠山區(qū)-2號店面。
負責人:蔡XX,該支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江西泰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XX,該支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操XX,女,漢族,。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操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西省浮梁縣人民法院(2018)贛0222民初75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江西省浮梁縣人民法院(2018)贛0222民初759號民事判決,駁回被上訴人訴訟請求;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1、一審法院在“認定的事實”與“本院認為”部分自相矛盾,無說服力。在“認定的事實”中認定“操XX在投保人聲明手書: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容及法律后果,并在投保人簽章處簽名”,但是在“本院認為”部分卻認為“本案中,投保單中的特別約定,因被告某保險公司未履行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義務,該特別約定不產(chǎn)生效力,故被告關于‘根據(jù)特別約定第一條規(guī)定,駕駛員未在第一時間通知保險公司且擅自撤離事故現(xiàn)場,導致事故原因無法查清,保險人免責’的辯稱,因該特別約定對原告操XX無法律約束力而不予支持”。投保人都已經(jīng)以書面簽字的方式確認保險公司已經(jīng)明確說明了免除責任的條款,書面簽字確認都不算提示,難道還有比書面簽字確認更好的方式嗎況且,該手寫的內容及簽名就在免責事項的正下方,還不夠醒目嗎一審法院對投保人以書面確認的方式告知保險公司明確履行了提示義務都不認同,則是對保險公司的提示說明義務過于苛刻?!毒暗骆?zhèn)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五大條對如何認定保險公司提示與明確說明義務有具體的指導,“對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釋”就可以認定保險公司已經(jīng)履行了提示說明義務?;貧w到本案中,“根據(jù)特別約定第一條規(guī)定,駕駛員未在第一時間通知保險公司且擅自撤離事故現(xiàn)場,導致事故原因無法查清,保險人免責”,對于該條免責事項,已經(jīng)十分明確和具體,同時也提示了法律后果,即擅自撤離事故現(xiàn)場,導致事故原因無法查清,保險人免責。如此清楚的免責條款任何一個成年人均可以理解,而投保人恰恰就是在該條款下方手寫“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容及法律后果”,并在投保人簽章處簽名。因此,上訴人認為,保險公司已經(jīng)履行了提示和說明義務,且得到了投保人的書面確認。2、一審法院偏袒被上訴人明顯,有失公允。保險公司出險人員熊勇系被上訴人申請的證人,其出庭已經(jīng)證實在接到電話后明確告訴報案人不得離開現(xiàn)場,并交代報案人必須報交警,但熊勇到現(xiàn)場后沒有見到駕駛員,對于這一點一審法院視而不見,因此,駕駛員是沒有經(jīng)過保險公司同意擅自離開現(xiàn)場的,且其傷勢也不是必須一定要離開現(xiàn)場的情形,同時,正是因為駕駛員擅自離開現(xiàn)場,才最終導致事故原因無法查清,正好落入免責條款范圍內。3、關于駕駛員是否是洪文濤也是存疑。1)2018年3月被上訴人已經(jīng)報交警,出具了一份《事故證明》,無法認定事故責任,于5月又出具了一份《事故證明》,已明確無法確認駕駛員;2)違章地點與事故發(fā)生地僅距4公里,但中間卻花了1個半小時,難道僅一句“換人駕駛的可能性不大”就了事存在重大疑點,一審法院未依據(jù)證據(jù)認定事實,系主觀臆斷。4、1)被上訴人申請的洪鍵證人證言真實性存疑,其證實洪文濤是洪鍵和朋友從駕駛室拉出來的,這一點不符合邏輯,因為駕駛室的門受損是事實,但副駕駛的門完好無損,因此,如證人所說的話,洪文濤完全可以從副駕駛出來;2)根據(jù)當時現(xiàn)場照片證實,事故現(xiàn)場路況良好,寬大的三車道。5、關于遺棄機動車的認定,該處的遺棄是離開現(xiàn)場的意思,不是不要機動車所有權的意思。
被上訴人操XX答辯意見:請維持原判。
操XX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車輛損失5.11萬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6月16日,原告操XX就贛H×××××小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責任限額為15.1104萬元(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限為2017年9月11日至2018年9月10日。保險條款第八條第二項第一目規(guī)定:“事故發(fā)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xiàn)場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同日,操XX在投保人聲明中手書: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容及法律后果,并在投保人簽章處簽名。2018年2月5日深夜,操XX之子洪文濤駕駛贛H×××××小轎車,由景德鎮(zhèn)市往浮梁縣方向行駛,駛至浮梁縣金嶺大道寶石村委會地段時,車輛撞向右側人行道上樹木,造成贛H×××××小轎車受損。接洪文濤電話報案后,某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到達現(xiàn)場,此時,洪文濤已離開事故現(xiàn)場,洪文濤的幾個朋友在現(xiàn)場守候。2018年5月4日,洪文濤向浮梁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報警,該大隊為此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其內容為:因事故發(fā)生時未報警,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查清此次事故成因,導致事故責任無法認定。同年5月13日,被告某保險公司作出拒賠通知書,以事故后駕駛員洪文濤未依法采取措施離開事故現(xiàn)場毀滅證據(jù),導致事故性質、原因無法認定,商業(yè)險不屬保險責任為由,依據(jù)《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第八條第二項第一目的規(guī)定,拒賠原告操XX車損。事故發(fā)生后,某保險公司對贛H×××××小轎車進行了定損,定損金額為51100元;操XX對贛H×××××小轎車進行了維修,修理費為53131元,操XX已支付修理費51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本案是否屬投保單特別約定第一條、保險條款第八條第二項第一目的情形,免責條款是否盡到了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是否發(fā)生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出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提示義務。”該解釋第十三條規(guī)定:“投保人對保險人履行符合本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要求的明確說明義務在相關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確認的,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該項義務。”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保險人必須在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應對免責條款履行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出和說明義務。本案中,投保單中的特別約定,因被告某保險公司未履行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義務,該特別約定不產(chǎn)生效力,故被告關于“根據(jù)特別約定第一條規(guī)定,駕駛員未在第一時間通知保險公司且擅自撤離事故現(xiàn)場,導致事故原因無法查清,保險人免責”的辯稱,因該特別約定對原告操XX無法律約束力而不予支持。至于保險條款第八條第二項第一目,因被告某保險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已就保險條款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作出了提出和書面說明,該免責條款產(chǎn)生法律效力。該免責條款規(guī)定:事故發(fā)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xiàn)場,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根據(jù)在案證據(jù),不能證明事故發(fā)生后,駕駛員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了贛H×××××小轎車,本案不屬這一情形。對于本案是否屬于事故發(fā)生后駕駛員遺棄被保險車輛離開事故現(xiàn)場的情形,原告認為,遺棄是扔掉、不要的意思,本案中,盡管駕駛員洪文濤事故后離開事故現(xiàn)場,但沒有遺棄被保車輛,而是由其幾個朋友在現(xiàn)場留守,不存“遺棄”之說,故不屬于該條款后一種情形。被告認為,事故發(fā)生后,駕駛員擅自離開事故現(xiàn)場,屬遺棄被保險車輛離開事故現(xiàn)場的情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故本案不屬駕駛員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xiàn)場的情形??傊?,本案不屬于保險條款第八條第二項第一目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情形。對于被告某保險公司提出的不排除駕駛員可能存在酒駕或毒駕的情形,因其未提供相關證據(jù)證實,故不予采信。綜上,一審法院以為,原告操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中,投保單中的特別約定因保險人未盡提示義務而不產(chǎn)生效力,對雙方當事人沒有法律約束力;其他條款合法有效,當事人應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稒C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第六條第一項規(guī)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碰撞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并不屬于免除被告責任的情形,且原告訴請的車輛損失5.11萬元系被告核定的,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拒賠無據(jù),依法應承擔繼續(xù)履行的責任。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操XX車輛損失5.11萬元?!比绻窗幢九袥Q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78元,減半收取人民幣539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均無新證據(jù)提交。二審確認一審認定的事實。
本案的爭議焦點:1、免責條款是否發(fā)生法律效力;2、是否發(fā)生了免責條款中的免責事由。
本院認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未履行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義務,一審法院認定該免責條款依法不產(chǎn)生效力是正確的,本院予以維持。本案事故車輛駕駛員洪文濤在發(fā)生事故后因受傷離開事故現(xiàn)場,由其幾個朋友在現(xiàn)場留守,一審法院認定不屬于遺棄被保險車輛也是正確的,本院予以維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77.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胡純華
審 判 員 舒振亞
審 判 員 徐文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金勇勝
書 記 員 涂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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