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陽隴原通物流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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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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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7101民初11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蘭州鐵路運輸法院 2019-02-20
原告:慶陽隴原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肅省慶陽市西峰區(qū)。
法定代表人:趙XX,該公司經(jīng)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甘肅省蘭州市城關(guān)區(qū)。
負責人:袁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女,該公司員工。
原告慶陽隴原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隴原通公司)與被告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隴原通公司法定代表人趙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隴原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責令被告盡快修理好車牌號×××的冷藏車,或者直接賠付車損金額121730元;2.責令被告賠償車輛修理延誤而導致的停運損失100500元;3.責令被告賠償車輛停運期間支付司機工資21000元;4.責令被告賠償原告×××在修理廠的停車費7500元;5.責令被告賠償原告×××的維修公估費3000元,以上損失共計253730元。庭審中,隴原通公司將第一項訴訟請求變更為要求被告直接賠付原告車損金額121730元。事實與理由:2017年7月26日,隴原通公司為×××號的冷藏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輛商業(yè)保險和交強險。2018年8月2日23時,隴原通公司的司機李二奮駕駛×××號冷藏車,沿G22青蘭高速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1863Km處,與李守湖駕駛的×××重型自卸車發(fā)生追尾碰撞,造成車輛受損嚴重的交通事故。隴原通公司按照某保險公司要求將車輛托運至某保險公司指定的修理廠維修。因某保險公司的定損金額與修理廠的維修金額存在差異,拖延導致修理廠未向配件供應商訂貨維修車輛,隨后某保險公司與其他配件供應商聯(lián)系供貨,隴原通公司按照其要求給供貨商翟付元支付供貨定金28500元,但最終未訂貨成功定金退回。目前,車輛仍未修理,故雙方釀成糾紛。
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在其公司購買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121730元,事故發(fā)生于保險期間內(nèi)的事實屬實,其公司愿在保險賠償?shù)呢熑畏秶鷥?nèi)對原告所訴的合理損失進行賠償。對原告主張車損金應以其公司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gòu)對車輛損失進行評估鑒定的評估報告為準,另外原告主張的停運期間所要支付的司機工資、停車費、訴訟費均屬于間接賠償費用,根據(jù)機動車商業(yè)保險條款損失賠償?shù)木唧w約定,保險賠償范圍為直接損失,原告提出的間接損失,其公司不予賠償。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jīng)]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對隴原通公司提交的商業(yè)險保險單,該保險單僅表明投保車輛的保險金額為121730元,不能表明車輛損失金額為121730元,故對某保險公司發(fā)表的質(zhì)證意見予以采納,對隴原通公司的該證明目的不予認可;對隴原通公司提交的轉(zhuǎn)賬憑證,因該轉(zhuǎn)賬憑證僅表明趙XX向翟付元轉(zhuǎn)賬的事實,與本案車輛損失沒有關(guān)聯(lián)性,故對該證據(jù)不予采信。
綜上,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7月26日,隴原通公司為×××號的冷藏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及交強險,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為121730元,保險期限為2017年9月3日至2018年9月2日。2018年8月2日23時,李二奮駕駛×××號冷藏車,沿G22青蘭高速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1863Km處,與李守湖駕駛的×××重型自卸車發(fā)生追尾碰撞,造成車輛受損、無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李二奮負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隴原通公司將車輛托運至某保險公司指定的修理廠維修,但該修理廠遲遲未予修理,2018年11月30日,隴原通公司、某保險公司委托北京君恒保險公估有限責任公司對×××號冷藏車的實際損失進行公估,2018年12月12日,該公估公司出具公估結(jié)論及建議為:(一)綜合上述公估結(jié)論,本次事故屬于某保險公司機動車商業(yè)保險車輛損失保險的保險責任范圍;(二)本案核損金額76000元,理算金額為75000元,建議被保險人(隴原通公司)就本次事故向保險人(某保險公司)索賠75000元。隴原通公司支付了公估費3000元。
本院認為,隴原通公司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合法有效。關(guān)于本案的爭議焦點,一、車輛損失金額問題,隴原通公司認為應當按照保險金額121730元足額理賠,而某保險公司認為應當按照公估報告的建議75000元理賠。本院認為,隴原通公司未能提交相應證據(jù)證明車輛已完全損失,且隴原通公司、某保險公司委托北京君恒保險公估有限責任公司對×××號冷藏車的實際損失進行公估,公估后的結(jié)論車輛核損金額為75000元,故對隴原通公司主張按照車輛保險金額121730元進行理賠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二、隴原通公司主張的因車輛維修停放而產(chǎn)生的停運損失、司機工資、停車費、公估費是否應予賠償?shù)膯栴},依據(jù)隴原通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第六條:“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cè)嗽谑褂帽槐kU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號冷藏車在發(fā)生事故后,產(chǎn)生的停運損失、司機工資、停車費,這些費用不屬于直接損失,故對隴原通公司主張某保險公司對此費用予以賠償?shù)脑V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對隴原通公司支付的公估費是否應當由某保險公司承擔的問題,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本案因需要確定投保車輛的實際損失而進行的公估,公估費系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故某保險公司應當負擔,隴原通公司的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對隴原通公司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慶陽隴原通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75000元、公估費3000元,合計78000元;
二、駁回慶陽隴原通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2553元,由慶陽隴原通物流有限公司負擔1761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792元(被告在向原告支付保險賠償金時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審 判 員 宋 輝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張夢婷
書 記 員 王浩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