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博愛縣新開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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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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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8民終1819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8-06-2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焦作市。
負責人:賀XX,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河南杰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博愛縣新開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博愛縣。
法定代表人:劉XX,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倪X,河南達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博愛縣新開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開通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博愛縣人民法院(2018)豫0822民初51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06月0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被上訴人新開通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倪X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2018)豫0822民初513號民事判決書,并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首先,一審判決上訴人在商業(yè)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存在錯誤。被上訴人毋丁丁系實習期駕駛半掛車牽引掛車,已經(jīng)符合上訴人與投保人之間約定的免賠情形,上訴人在商業(yè)險保險范圍內部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其次,被上訴人賠償?shù)谌邠p失以及被上訴人自己車輛的損失,均未經(jīng)具備價格認定資質的評估單位進行評估,對其損失的合理性上訴人認為也證據(jù)不足。
新開通公司辯稱:1、關于駕駛人毋丁丁在實習期間駕駛半掛車的問題。第一,根據(j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只有具有一定駕駛資格的人員、在取得相應駕駛資格3年或1年,才能申領增加牽引車準駕車型,即A2駕駛資格。本案毋丁丁在取得A1駕駛資格前,具有B2駕駛資格,具備駕駛大型貨車的資格與技能。在增加駕駛牽引車資格后,實習期內,如果不讓駕駛牽引車上路,實習期不讓實習,無法積累駕駛牽引車的經(jīng)驗,實習期后駕駛牽引車更加危險,不符合該準駕車型的實習要求。因此,本案不適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第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第二,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并未認定毋丁丁實習期間駕駛半掛車是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也未認定毋丁丁實習期間駕駛半掛車是本案事故發(fā)生的原因。恰恰證明毋丁丁在A2駕駛證實習期間,是可以駕駛半掛貨車的。第三,本案交通事故的發(fā)生,與是否是實習期沒有因果關系。2、關于修車費用的問題。事故發(fā)生后,被上訴人車輛和無責方的受損車輛正是經(jīng)過上訴人事故發(fā)生地的兄弟公司定損后,按上訴人要求到定點維修地點進行的維修,在事故發(fā)生地交通部門的調解下,按實際發(fā)生的損失,以及正規(guī)發(fā)票賠償了無責一方。上訴人可以通過自己的內部系統(tǒng),得到相應的證據(jù)。更何況,被上訴人提出的請求,均有正規(guī)發(fā)票為證,可以證實被上訴人的損失。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jù),依法應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新開通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保險理賠款29570元。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6月,原告名下的豫H×××××號(豫HXXX1掛)重型半掛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機動車商業(yè)保險,保險期間為一年。2017年10月21日16時許,司機毋丁?。ㄔ鲴{A2駕駛證實習期)駕駛上述車行駛至湖北省羅州城米廠前路段時,因避讓前方貨車將停放在火燒板(人行道)上小轎車撞壞,原告車輛也有損壞。經(jīng)蘄春縣公安交警部門認定,原告方為全部責任(事故認定書中未提及駕駛證實習期問題)。原告賠償對方車損27830元(被告確認車損,含施救費300元),原告車輛修理花費1740元。雙方為理賠事宜發(fā)生爭議,原告訴至本院。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各方均應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本案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本案事故發(fā)生時,原告司機處于增駕A2駕駛證實習期,已經(jīng)取得了駕駛牽引車主車牽引掛車、半掛車的資格,實習期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使駕駛員熟悉準駕車型的性能、運行等行駛情況,如果在實習期不能駕駛準駕車型車輛,就失去了設立實習期的意義。而本案中,公安機關并未將上述情況認定為違法。故被告拒賠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另,原告的車損有修車發(fā)票證實,被告也應予以理賠。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四十一條、第六十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博愛縣新開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賠償保險金2957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540元,減半收取計27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新開通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某保險公司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本案中,雖然本次事故發(fā)生在駕駛員增駕A2實習期內,但交警部門并未認定駕駛員不具有合法的駕駛資格。保險人應對保險條款中的“實習期”的含義向投保人做出明確說明,并對其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負舉證責任。本案某保險公司并未舉證證明其對新開通公司就“實習期”的含義做出明確的解釋,在雙方對“實習期”的含義存在爭議的情況下,按照法律規(guī)定應做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且實習期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使駕駛員熟悉準駕車型車輛的性能、運行等行駛情況,如在實習期內不能駕駛準駕車型車輛,則失去了實習期設立的目的和意義。故某保險公司以駕駛員在實習期內駕駛牽引掛車為由主張免責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審計算的各項賠償數(shù)額依法有據(jù),應予維持。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4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勝利
審判員 楊 柳
審判員 范炳鑫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書記員 王永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