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X與某保險公司、蘇州市蘇幫貸汽車租賃服務(wù)有限公司鹽城分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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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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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蘇0922民初5618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濱??h人民法院 2017-12-15
原告:盛X,男,漢族,居民,住江蘇省濱??h。
委托代理人李明廣,江蘇民和眾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特別授權(quán)代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靜安區(qū)。
法定代表人:尤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戴X,該公司員工。代理權(quán)限:特別授權(quán)代理。
被告:蘇州市蘇幫貸汽車租賃服務(wù)有限公司鹽城分公司,住所地:江蘇省鹽城市。
負責人:嚴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羅XX,該公司部門經(jīng)理。代理權(quán)限:特別授權(quán)代理。
原告盛X訴被告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在本院審理期間,原告于2017年10月31日申請追加蘇州市蘇幫貸汽車租賃服務(wù)有限公司鹽城分公司(以下簡稱蘇幫貸租賃公司)為被告,本院予以準許,依法通知蘇幫貸租賃公司作為被告參加訴訟,并于2017年12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盛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明廣、被告蘇幫貸租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羅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保險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能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盛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賠付車輛損失計3910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7月19日20時40分許,原告盛X駕駛滬Y×××××(臨時牌照)小型轎車沿濱海縣東坎鎮(zhèn)海濱大道由西向東行駛至與港城路交接處附近,因操作失誤,與路邊花池發(fā)生碰撞,致轎車部分損壞。經(jīng)濱??h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盛X負此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為維修該車墊付相關(guān)費用,該車在被告保險公司購買了機動車損失險,被告應當承擔賠付責任。
被告某保險公司書面答辯稱,認可事故責任書的真實性,車輛定損費35600元,我司認可35600元,另本案車輛投保被保險人系蘇幫貸租賃公司,賠款我司不予支付原告本人。
被告蘇幫貸租賃公司辯稱,滬Y×××××小型轎車是我公司的,我公司租賃給李莉,李莉和我司是租賃關(guān)系,租車時間為36個月,我公司在二個月前將車輛收回。原告盛X在使用過程當中發(fā)生交通事故,他不應該起訴我公司,而且應該適當賠償我公司的新車車輛折舊損失費40000元,車輛兩個月的租金14444.44元,總公司和分公司三次追查車輛損失3000元。各項合計57444.44元,要求由原告盛X賠償我公司。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滬Y×××××(臨時牌照)小型轎車車主為被告蘇幫貸租賃公司,蘇幫貸租賃公司將該車租賃給案外人李莉,原告盛X從案外人姜星羽手中借用了滬Y×××××小型轎車。2017年7月19日20時40分許,原告盛X駕駛滬Y×××××小型轎車沿濱??h東坎鎮(zhèn)海濱大道由西向東行駛至與港城路交接處附近,因操作失誤,與路邊花池發(fā)生碰撞,致轎車部分損壞,無人員受傷。經(jīng)濱海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盛X負此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盛X于2017年7月23日將滬Y×××××寶馬轎車送到濱海鑫拓修理廠進行修理,被告某保險公司到修理廠進行了定損,定損金額為35600元。車輛修理好后,2017年7月30日晚姜星羽將車輛從濱海鑫拓修理廠提走,原告盛X于2017年8月7日向濱海鑫拓修理廠支付修理費36100元,用去道路救援拖車費3000元,原告盛X墊付費用合計為39100元。
另查明,被告蘇幫貸租賃公司在被告某保險公司為滬Y×××××小型轎車投保了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199982.40元(不計免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1500000元(不計免賠)。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的庭審陳述,原告出具的修理費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濱海鑫拓汽車修理廠證明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侵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chǎn)或者他人財產(chǎn)的,應當返還財產(chǎn),不能返還財產(chǎn)的,應當折價賠償。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chǎn)或者他人財產(chǎn)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失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guān)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
被告蘇幫貸租賃公司在被告某保險公司為滬Y×××××小型轎車投保了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該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失,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墊付的車輛修理損失費,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付,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應予支持,但應當在被告某保險公司定損范圍內(nèi)賠付,超出部分應由原告自己承擔,因此,被告某保險公司應賠付原告盛X墊付的車輛修理損失費35600元。因被告某保險公司同意在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賠付35600元,故不承擔本案訴訟費。被告蘇幫貸租賃公司提出應當由原告賠償其新車車輛折舊損失、租金損失、追找車輛損失合計57444.44元,但未能提供相關(guān)證據(jù),且是另一法律關(guān)系,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某保險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視為放棄抗辯權(quán)。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內(nèi)向原告盛X賠付因交通事故墊付的滬Y×××××小型轎車修理費人民幣35600元。此款可雙方自行交接,亦可交至本院執(zhí)行標的款帳戶(開戶銀行:中國銀行濱海支行營業(yè)部開戶名稱:濱??h人民法院標的款開戶賬號:62×××57)。
被告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二、駁回原告盛X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39元,由原告盛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678元。
審判員 李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記員 鄭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