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焦作市遠華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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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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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8民終1009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8-05-2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開封市、22層26、27號房。
負責人:姬XX,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霍XX,河南中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焦作市遠華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溫縣。
法定代表人:闞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河南新潮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焦作市遠華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溫縣人民法院(2018)豫0825民初13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河南省溫縣人民法院(2018)豫0825民初131號民事判決,改判上訴人承擔賠償金為288400元(上訴金額為50000元);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1、原審法院認可價格評估報告屬于認定事實錯誤、證據不足。焦作市晶瑩價格事務所不具有車輛定損資質,該評估報告不能作為本案定案依據。事故車輛主車未達到整車報廢程度,焦作市晶瑩價格事務所評估該車殘值13700元與事實不符,明顯過低。車輛剩余價值應為63700元。2、被上訴人不是本案適格主體,適格的訴訟主體為北京中車信融融資租賃有限公司。雙方在保險合同中約定保單車損的第一受益人為北京中車信融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在北京中車信融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沒有放棄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判決保險金賠償給被上訴人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應改判。
焦作市遠華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鑒定機構是焦作中級法院入冊備案的鑒定機構,資質合法,評估報告應認定。原告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應享有訴權。我方尊重合同約定,保險公司在支付時可將款直接支付給第一受益人。綜上應予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焦作市遠華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被告在交強險的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4200元;2、判決被告在車損險范圍內賠償原告車輛損失318000元;3、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鑒定費4200元,施救費12000元;4、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一、投保車輛和車輛駕駛人情況,車輛號牌號碼:豫H×××××/豫H×××××。二、車輛行駛證車主:焦作市遠華汽車運輸有限公司。1、投保時間:投保時間2017年10月24日。2、承保險種:(1)機動車損失保險。(2)第三者責任險。(3)交強險。3、保險金額:(1)車損險限額主車330000元,掛車107000元,均不計免賠。(2)主車150萬元,掛車5萬元。(3)交強險,財產限額2000元。4、被保險人:焦作市遠華汽車運輸有限公司。5、保險人:某保險公司。6、保險期限:2017年10月25日起至2018年10月24日。三、事故發(fā)生情況。1、事故發(fā)生時間:2017年11月22日23時0分許。2、事故發(fā)生地點:307省道懷遠西高速出口處。3、駕駛人、駕駛證:任楊強,A2證。4、事故責任認定:在此上述時間地點,任楊強駕駛上述車輛與司小豐駕駛的豫H×××××/豫H106H掛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任楊強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司小豐無責任。5、發(fā)生的事故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四、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1、車輛損失情況:經本院委托焦作市晶瑩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評估,車輛損失為主車312280元,掛車5720元。2、評估費4200元。3、支付施救費12000元。4、支付第三者車輛損失費42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依法成立,雙方均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全面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被告應在原告投保車輛出險后及時合理地作出賠償。被告辯稱,車輛損失的鑒定過高,且評估單位不具備評估資質,原告車輛在此次事故中的損失經雙方委托機關進行鑒定,程序合法有效,故被告的辯稱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辯稱,原告不是適格主體,根據雙方保險合同約定,本保單第一受益人為北京中車信融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原告出同意被告賠償時可按雙方約定將賠償款直接支付給第一受益人,本案中原告是合同一方當事人,有權向被告主張權利,故被告的辯稱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辯稱,原告主車車損價格與施救費總額已超出保險金額,要求按照事故發(fā)生時實際價格進行賠付,賠付后主車應歸保險公司,計算方法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辯稱不應承擔鑒定費、訴訟費。車損的鑒定費,系雙方當事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法應由保險人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根據訴訟費用繳納管理辦法規(guī)定,應當由敗訴方予以承擔,故被告不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的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判決:限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車輛損失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焦作市遠華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車輛損失費318000元,評估費4200元,施救費12000元,第三者損失4200元,合計338400元。案件受理費6376元,減半收取3188元,由被告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二審查明其它案件事實同一審認定案件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系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本案中,事故車輛損失系溫縣人民法院委托焦作市晶瑩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作出的評估。該機構具有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證書,評估人員李晶晶、武群具有汽車估損師高級職業(yè)資格,上訴人沒有證據證明評估程序違法以及評估結論不合理,且也沒有證據證明車輛殘值應為63700元,上訴人關于評估機構無定損資質,評估報告不能作為定案依據,要求少承擔50000元賠償金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關于被上訴人的主體資格問題,雖然保單約定第一受益人北京中車信融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但被上訴人焦作市遠華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作為本案保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保險車輛發(fā)生事故后向保險人主張賠償權利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一審法院判決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裴永勝
審判員 王 輝
審判員 張前進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孫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