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溫縣佳捷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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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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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8民終1344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8-05-1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焦作市。
主要負責人:王X,某保險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河南德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溫縣佳捷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溫縣。
法定代表人:馬XX,溫縣佳捷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男,系該公司工作人員。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溫縣佳捷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溫縣人民法院(2018)豫0825民初97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被上訴人溫縣佳捷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依法撤銷(2018)豫0825民初979號民事判決書,發(fā)回重審或者依法改判減少承擔車輛損失28985元(扣除的車輛殘值)。2、一審和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依據(jù)焦作市金博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做出的車輛損失報告認定被上訴人所有車輛豫H×××××、豫HXXXT掛號重型普通半掛車本次事故造成損失為144925元。雖然該鑒定結(jié)果有一審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鑒定機關(guān)作出,其程序符合法律規(guī)定,但其鑒定過程中忽略了最基本的鑒定原則,在計算車輛損失時,僅僅對需要更換的各個新零件進行了估值,卻完全忽略了更換配件的殘值的認定。首先,《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操作規(guī)程》(以下簡稱車物損失操作規(guī)程)明確規(guī)定,車輛直接損失價格評估鑒定采用,車輛修復還原損失價格評估鑒定的方法,(一)、修復費用加和法。計算公式為:鑒證價格=∑(配件價格+工時費用+其他費用)-廢件殘值;(二)、推定全損成本法;(三)、推定全損市場法。顯然本案事故車輛估損,通過第一種方法進行的估損,應當在去除廢件殘值的基礎上,才能計算出實際車輛損失。但一審鑒定機構(gòu)嚴重違法鑒定規(guī)程,缺少必要的殘值評估環(huán)節(jié),造成所作出的鑒定結(jié)果嚴重失實。其結(jié)果存在重大瑕疵,完全不能夠作為定案依據(jù)。上訴人認為,對本案車損進行重新鑒定,并按照操作規(guī)范計算并扣除車輛(配件)殘值,才能得出正確的車輛損失數(shù)額,依法認定本案基本事實,或者按照20%的車輛殘值進行扣減,得出合理正確的車輛損失。
溫縣佳捷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辯稱,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案車輛的損失是在訴前雙方共同參加搖號的評估機構(gòu),并由一審法院委托進行的車輛評估,該評估機構(gòu)是具有訴訟類評估機構(gòu)的資質(zhì),且在鑒定時雙方均有人員參加整個過程,其鑒定結(jié)論客觀真實有效。關(guān)于上訴人提出的未扣減殘值是不存在的。在評估報告的定損單下方均注明有殘值的數(shù)額,上訴人提出的扣減28985元和20%的殘值扣減比例純屬個人主觀意見,沒有任何法律依據(jù)。
溫縣佳捷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吊車費25000元、拖車費4000元、車輛損失144925元、車損評估費2500元,合計176425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豫H×××××/豫HXXXT掛車輛權(quán)屬登記注冊為原告溫縣佳捷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營運貨車。2017年7月6日,原告為該車輛在被被告處投保商業(yè)《機動車損失險》牽引車保額為136530元、掛車保額為95900元,并投保不計免賠險。合同載明保險期限自2017年7月18日零時起至2018年7月17日二十四時止。2018年1月1日06時56分許該車輛由司機于小森(準駕車型A2)駕駛行至S312省道108KM+500M處時,因遇道路結(jié)冰操作不當導致車輛翻入路邊溝內(nèi),造成車輛損壞及貨物全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該起事故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認定于小森負全部責任。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1、經(jīng)焦作市金博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評估,原告的車輛損失為144925元;2、事故吊裝費25000元,拖車費4000元;3、評估費2500元。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財產(chǎn)保險合同依法成立,雙方均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全面履行各自的權(quán)利義務。被告應在投保車輛出險后及時合理地作出賠償。被告辯稱,原告所訴車輛的損失鑒定,其中扣除的殘值低于市場價格,缺乏客觀公正性,因主掛車更換零件及大型主配件較多,因此其殘值也應當作出相應的認定,主車定損單上沒有計算更換下配件的殘值,建議扣除10%至20%,但原告車輛損失評估報告系法院依法委托的鑒定機構(gòu)進行的評估,該鑒定程序合法,且被告辯稱的殘值已予以扣除,對該鑒定報告,本院予以認定。故對被告的該辯稱理由不能成立。關(guān)于本案的車輛吊裝費,系原告實際支出費用,應由保險人承擔,被告辯稱,原告主張的吊車費用明顯過高,但未提供相關(guān)證據(jù)予以證明,故對被告該辯稱理由本院不予采信。鑒定費系雙方當事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法應由保險人承擔。故被告不承擔本案的鑒定費的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判決如下:限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在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溫縣佳捷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各類損失合計176425元。案件受理費3830元,減半收取191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二審查明案件事實同一審認定案件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溫縣佳捷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之間存在財產(chǎn)保險合同關(guān)系,在涉案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nèi)對車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上訴人上訴請求減少承擔車輛損失費用和重新鑒定。本案車輛損失評估系溫縣人民法院根據(jù)雙方搖號選定委托焦作市金博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評估,程序合法,對該上訴請求本院不予采納。上訴人稱訴訟費用應由被上訴人承擔,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guī)定,訴訟費用應由敗訴方承擔,一審法院認定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83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吳明
審判員 王勝利
審判員 楊柳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書記員 申 慧 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