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穎華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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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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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贛0983民初39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高安市人民法院 2018-05-22
原告:高安市穎華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高安市。
法定代表人:況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謝XX,江西雪辰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
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新區(qū)。
負責人:鐘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XX,江西筠泉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
原告高安市穎華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進行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謝XX、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1、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74850元;2、本案的訴訟費用全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10月14日。原告高安市穎華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了一份機動車輛保險單為原告所有的贛CXXXXX號牽引車投保了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車身損失險等,并投保了不計免賠特約險,保險期一年。2017年5月1日4時30分,司機朱飛虎駕駛贛CXXXXX號車在楓生高速往新建方向行駛時與前車發(fā)生追尾事故,造成本車主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大隊處理后,認定司機朱飛虎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為處理本起交通事故,支付各種損失合計人民幣74850元。后原告以保險合同向某保險公司理賠,遭拒。為維護原告合法權(quán)益,特提起訴訟。
某保險公司辯稱,答辯人不是本案的侵權(quán)人,是依據(jù)與投保人原告高安市穎華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對本案進行賠付。因此,1、原告應提供贛CXXXXX/贛CW車的行駛證、營運證和司機朱飛虎的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否則根據(jù)答辯人與原告簽訂的《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第8條第2項第3、4、5、6款和第3項第1款規(guī)定,答辯人不承擔本案的賠償責任。本案中,原告沒有提交車輛的行駛證和營運證,也沒有提交司機朱飛虎的從業(yè)資格證,更為嚴重的是原告司機在實習期內(nèi)在高速上駕駛牽引車,據(jù)此,答辯人對本案損失不予賠償。2、根據(jù)《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第9條第4項規(guī)定,違反安全裝載規(guī)定,答辯人不負責賠償。3、答辯人與原告約定每次事故絕對免賠2000元。還應當扣除對方車輛無責財產(chǎn)損失100元。4、根據(jù)答辯人與投保人簽訂的保險條款約定,訴訟費、鑒定費,答辯人不承擔賠付責任。綜上所述,請法院查明事實,依法駁回原告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本院認定如下:一、原告提供的保險單復印件,經(jīng)本院庭審中查明及庭后核實原件,確為某保險公司處投保,該組證據(jù)本院予以采信。二、原告提供的駕駛證,經(jīng)本院核實駕駛證屬于增駕實習期內(nèi),某保險公司是否免賠,本院將結(jié)合保險條款、相關法律規(guī)定、其他證據(jù)等綜合認證。三、原告提供的施救費發(fā)票,雖不是專門施救單位出具的,但確為處理事故發(fā)生的必要費用,本院將酌情核減。四、某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投保單為格式內(nèi)容且其上僅有原告的公章,并無其法人或投保人的簽字確認,同時原告方質(zhì)證時指出投保時通過郵寄方式送達并未送達相關保險條款,某保險公司方無相關證據(jù)證明其盡到提示說明義務,對該組證據(jù)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認證及庭審調(diào)查,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6年10月14日,原告為贛CXXXXX號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219520元、第三者責任險1000000元,且機動車損失險及第三者責任險均投保了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6年10月16日0時起至2017年10月15日24時止。
2017年5月1日4時30分,司機朱飛虎持增駕A2實習期駕照駕駛贛CXXXXX號車在楓生高速往新建方向行駛時與前車發(fā)生追尾事故,造成本車主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大隊處理后,認定司機朱飛虎負事故全部責任。為處理事故花費施救費3800元,修復車輛花費71050元。后原告以保險合同向某保險公司理賠,遭拒,故特提起訴訟。
另查明:中國保險業(yè)協(xié)會機動車綜合商業(yè)險示范條款第八條第二款之第五項規(guī)定:“實習期內(nèi)駕駛公共車輛、營運客車或執(zhí)行任務的警車、載有危險貨物的機動車或牽引掛車的機動車”。
本院認為,原某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原某保險公司均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關于增加實習期是否免責問題,首先某保險公司方未盡到提示說明義務,其次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d第三十條之規(guī)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gòu)應當做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故本案實習期理解為初次申領駕照后的12個月,駕駛?cè)酥祜w虎持有增駕A2不屬于商業(yè)保險合同中約定的第八條第二款之第五項規(guī)定范圍,某保險公司拒賠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為贛CXXXXX號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原告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車輛受損,兩某保險公司應在其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進行賠償。某保險公司應賠償?shù)捻椖坑校黑MCXXXXX號車車損70950元(車損71050元–對方無責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100元);施救費酌定為1900元;綜上各項費用總計為72850元。綜上,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quán)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高安市穎華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賠償保險金72850元;
二、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三、駁回原告高安市穎華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671元,由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張國平
審判員 高三和
審判員 吳 鵑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何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