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吉林省梓航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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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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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津01民終3608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8-04-2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qū)。
主要負責人:邵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天津君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郝XX,天津君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吉林省梓航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長春市綠園區(qū)。
法定代表人:馬X,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天津陳寶堂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吉林省梓航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薊州區(qū)人民法院(2018)津0119民初214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主張的車輛損失及施救費金額過高部分,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評估費;2.兩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被上訴人主張的車輛損失金額過高,且系被上訴人單方委托評估,未通知上訴人參與,被上訴人也未提交車輛維修費發(fā)票及維修明細證明實際損失金額。一審法院未準予上訴人重新鑒定申請是錯誤的。評估費屬于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不應由上訴人承擔。施救費金額過高,應予駁回不合理部分。
吉林省梓航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辯稱,不同意上訴人的上訴請求,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吉林省梓航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吉林省梓航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保險金74294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7月14日,吉林省梓航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將遼H×××××號機動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并與某保險公司訂立了保險合同。合同約定: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為363000元,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金額為1000000元,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7年7月15日0時起至2018年7月14日24時止。2017年11月23日,在北京市米處,孫國軍駕駛遼H×××××、遼H×××××號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隊潞河大隊認定,孫國軍負全部責任。此交通事故,造成遼H×××××號機動車損失32850元,支付遼H×××××號機動車評估費1650元,支付遼H×××××號機動車施救費13150元;賠償?shù)谌呗窊p26644元。以上經(jīng)濟損失合計74294元。此后,吉林省梓航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雙方協(xié)商未果。
一審法院認為,吉林省梓航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訂立的保險合同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此交通事故,造成遼H×××××號機動車損失32850元,賠償?shù)谌呗窊p26644元,屬于保險標的損失;支付遼H×××××號機動車評估費1650元,系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支付遼H×××××號機動車施救費13150元,系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對于上述損失,某保險公司應在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內(nèi)予以賠償。綜上,吉林省梓航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74294元,理據(jù)充分,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一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吉林省梓航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保險金74294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付清。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36元(已減半),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被上訴人提交了車輛維修費發(fā)票,用以證明被上訴人的車輛已實際維修,被上訴人實際支付車輛維修費32850元。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上訴人對證據(jù)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維修費金額過高。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被上訴人在二審期間提供的證據(jù)真實、合法、有效,足以證明涉案車輛實際發(fā)生的維修費用。一審查明事實無誤,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涉案機動車輛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保險事故,上訴人應當依照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賠償責任。經(jīng)具有資質的天津鼎恒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涉案車輛損失金額進行評估,被上訴人在二審期間提供車輛維修費發(fā)票佐證評估報告,用以證明車輛實際損失金額,本院予以采信。上訴人主張車輛損失金額過高,但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評估費系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應由上訴人承擔。上訴人主張施救費金額過高,但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79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康 艷
代理審判員 張 璇
代理審判員 尹春海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安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