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鎮(zhèn)市宏偉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27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8)黑0103民初2600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哈爾濱市南崗區(qū)人民法院 2018-04-08
原告:景德鎮(zhèn)市宏偉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鎮(zhèn)市珠山區(qū)。
法定代表人:李XX,男,職務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齊XX,男,漢族,該單位經(jīng)理,住哈爾濱市道里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岳XX,黑龍江東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南崗區(qū)。
主要負責人:王XX,職務董事長。
原告景德鎮(zhèn)市宏偉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偉公司)與被告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宏偉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齊XX、岳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保險公司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未出庭應訴,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jié)。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被告履行保險合同賠付保險損失396425元;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5月28日,原告在被告處投保貨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保險期限為2015年5月29日至2016年5月28日止。2015年12月7日原告司機于大男駕駛保險車輛黑B×××××(黑B×××××)在大廣高速156KM風華收費站側(cè)翻肇事,原告公司運輸車輛損失,經(jīng)吉林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公路交警支隊松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于大男負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過后原告向被告公司報險,被告公司對運輸財物損失進行了定損,損失為396425元。被告一直稱同意賠付原告的損失,但遲遲不予落實,故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未出庭,亦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一至三客觀真實,能夠證明相應的案件事實,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四、五系復印件,真實性無法查證,本院不予采信。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12月7日22時00分,原告宏偉公司司機于大男駕駛車牌號為黑B×××××(黑B×××××)的重型半掛牽引車,沿大廣高速行駛至大廣高速風華收費站時車輛發(fā)生側(cè)翻,致車輛損壞、路產(chǎn)損失及掛車(黑B×××××)上的商品車損壞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經(jīng)吉林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公路交警支隊松原大隊做出第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于大男負全部責任。原告為黑B×××××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國內(nèi)貨物運輸承運人責任保險,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為1000000元,每次事故免賠2000元,保險期限2015年5月29日零時至2016年5月28日二十四時止?,F(xiàn)原、被告就理賠事宜發(fā)生爭議,原告訴至法院,形成訴訟。
本院認為,原告為掛車(黑B×××××)在被告公司投保國內(nèi)貨物運輸承運人責任保險,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且屬被告保險范圍,故被告對掛車(黑B×××××)運輸財物損失應予理賠。但原告未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其損失情況,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景德鎮(zhèn)市宏偉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原告預交本院案件受理費7247元,減半收取3623.5元,由原告自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趙 欣
二0一八年四月八日
書記員 王曉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