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李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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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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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陽中法民二終字第83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陽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5-20
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陽江市江城區(qū)、2號商鋪。
負責人:黃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黎XX,該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何X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XX,男,漢族,住廣東省陽東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謝XX,男,漢族,住廣東省陽西縣。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XX、謝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陽東縣人民法院(2014)陽東法塘民初字第23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14年12月8日,某保險公司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李XX、謝XX共同賠償經濟損失122500元給某保險公司。2、本案訴訟費用由李XX、謝XX負擔。主要事實和理由是:2014年2月23日16時10分,李XX飲酒后無證啟動停放在陽東縣大八鎮(zhèn)市場解放路的粵Q2****號輕型普通貨車時操作不當,致使車輛失控碰撞路上行人及停在路邊的粵Q4****號兩輪摩托車,造成行人楊四仔受傷搶救無效死亡及李小飛、梁榮實、楊征樺三人受傷和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李XX飲酒無證駕駛,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死者楊四仔的家人梁蘭仙、楊成儉、楊成全、楊仕秀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向廣東省陽東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案號為(2014)陽東法塘民初字第96號,經過法院審理后,判決天安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1萬元和訴訟費用2500元給梁蘭仙、楊成儉、楊成全、楊仕秀。在(2014)陽東法塘民初字第96號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的審理過程中,廣東省陽東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有:1、涉案粵Q2****號輕型普通貨車在本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交通事故時間在保險期限內;2、李XX飲酒后無證駕駛粵Q2****號輕型普通貨車,造成行人楊四仔受傷搶救無效死亡及李小飛、梁榮實、楊征樺三人受傷的交通事故;3、事故發(fā)生后,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限額內支付了1萬元給傷者李小飛搶救。由于謝XX是粵Q2****號輕型普通貨車的所有人及實際使用人,其明知李XX飲酒后且沒有審查李XX的駕駛資格,對本次交通事故的發(fā)生,謝XX依法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李XX一審答辯稱:事故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購買了保險,應由某保險公司賠償,不應再向李XX追償。當時李XX在家里喝了酒,后向謝XX拿事故車輛的鑰匙不是準備開車的,是想放點東西在車上,不小心點著火,車就動了。
謝XX一審答辯稱:(一)某保險公司認為謝XX明知李XX飲酒后且沒有審查李XX的駕駛資格,依法應當承擔過錯責任沒有事實依據。2014年2月23日,李XX隨謝XX車出去玩,當天下午3時30分左右兩人在陽東縣大八鎮(zhèn)市場附近的飯店吃飯。期間,李XX趁謝XX不注意時將謝XX放在飯桌上的車鑰匙偷偷拿走,并出去擅自啟動謝XX停在飯店百米之外的車輛,謝XX吃完飯后才發(fā)現車輛的鑰匙不見了,當謝XX行出飯店門口時才發(fā)現自己的車輛已行駛至此,并發(fā)生交通事故。以上事實說明,謝XX自始至終沒有將車輛出借給李XX使用,也沒有授意李XX啟動車輛,故謝XX不存在對李XX是否具有駕駛資格履行審慎義務。李XX偷偷取走謝XX車輛的鑰匙,擅自啟動、駕駛謝XX的車輛,乃至發(fā)生本案交通事故,謝XX不存在任何過錯。因此,某保險公司訴稱謝XX明知李XX飲酒后且沒有審查李XX的駕駛資格與事實不符,從而請求謝XX應當承擔過錯責任沒有事實依據。(二)某保險公司請求謝XX承擔賠償責任沒有法律依據。首先,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币?guī)定,機動車所有人只有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才承擔相應的責任。如前所述,謝XX沒有將車輛出借給李XX,也沒有授意李XX啟動車輛,本案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完全出于李XX的個人行為,謝XX不存在任何過錯,因此根據上述規(guī)定,謝XX不需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雖然明確規(guī)定保險公司履行賠償義務后可以向未取得駕駛資格的侵權人追償,但該條文規(guī)定被追償的主體是交通事故損害的侵權人,謝XX不是本案交通事故損害的侵權人,且對事故的發(fā)生不存在任何過錯,因此某保險公司向謝XX追償是錯誤的。(三)謝XX雖然在(2014)陽東法塘民初字第96號案中給予梁蘭仙、楊成儉、楊成全、楊仕秀一定的經濟補償,但該補償完全是出于人道主義以及息事寧人的心態(tài),并不代表謝XX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過錯。綜上所述,謝XX對本案交通事故的發(fā)生不存在任何過錯,也不是本案交通事故損害的侵權人,某保險公司請求謝XX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請求依法駁回某保險公司對謝XX無理的訴訟請求。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2月23日16時10分,李XX飲酒后無證啟動停放在陽東縣大八鎮(zhèn)市場解放路的粵Q2****號輕型普通貨車時操作不當,致使車輛失控碰撞路上行人及停在路邊的粵Q4****號兩輪摩托車,造成行人楊四仔受傷搶救無效死亡及李小飛、梁榮實、楊征樺三人受傷和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陽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李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楊四仔、李小飛、梁榮實、楊征樺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楊四仔被送到陽東縣大八衛(wèi)生院搶救,同日楊四仔被該衛(wèi)生院宣告臨床死亡?;決2****號貨車由謝XX所有,該貨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在保險期限內。事故發(fā)生當日,李XX未經謝XX允許擅自啟動該貨車而發(fā)生本案交通事故的。事故發(fā)生后,該保險中的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由某保險公司賠償給事故中的傷者李小飛。另外,在(2014)陽東法塘民初字第96號民事案件中,原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在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110000元給梁蘭仙、楊成儉、楊成全、楊仕秀(即死者楊四仔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并由某保險公司負擔案件受理費2500元。上述判決生效后,某保險公司在判決期限內履行了判決所確定的義務。
原審法院認為: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有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及該條第二款:“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規(guī)定,明確了保險公司在上述情形中在賠償范圍內對侵權人享有追償權。由于李XX飲酒后無證啟動粵Q2****號貨車時操作不當導致發(fā)生本案交通事故,且其在本案交通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而某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了受害人損失120000元,根據上述規(guī)定,故天安保險公司請求李XX賠償該款項120000元,理據充足,予以支持。另外,因某保險公司訴訟請求款項122500元中的受理費2500元由于原來某保險公司不積極履行賠償義務,導致他人提起訴訟而產生該費用,故某保險公司請求李XX、謝XX共同賠償該費用,理據不足,不予支持。謝XX在本案事故中并沒有存在過錯,故某保險公司請求謝XX承擔賠償責任,亦理據不足,不予支持,謝XX對此的答辯意見有理,應予采納。原審法院依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的規(guī)定,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4)陽東法塘民初字第236號民事判決:(一)李XX在該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某保險公司120000元。(二)駁回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該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2750元,減半收取137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28元,李XX負擔1347元。
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1、謝XX對陽東縣人民法院(2014)陽東法塘民初字第236號民事判決第一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李XX、謝XX共同承擔。主要事實和理由是:2014年2月23日16時10分,李XX飲酒后無證啟動停放在陽東縣大八鎮(zhèn)市場解放路的粵Q2****號輕型普通貨車時操作不當,致使車輛失控碰撞路上行人及停在路邊的粵Q4****號兩輪摩托車,造成行人楊四仔受傷搶救無效死亡及李小飛、梁榮實、楊征樺三人受傷和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標的駕駛人飲酒無證駕駛,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死者楊四仔的家人梁蘭仙、楊成儉、楊成全、楊仕秀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向廣東省陽東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案號為(2014)陽東法塘民初字第96號,經過法院審理后,判決天安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1萬元和訴訟費用2500元給梁蘭仙、楊成儉、楊成全、楊仕秀。在(2014)陽東法塘民初字第96號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的審理過程中,廣東省陽東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有:1.涉案粵Q2****號輕型普通貨車在天安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交通事故時間在保險期限內;2.李XX飲酒后無證駕駛粵Q2****號輕型普通貨車,造成行人楊四仔受傷搶救無效死亡及李小飛、梁榮實、楊征樺三人受傷的交通事故;3.事故發(fā)生后,天安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限額內支付了1萬元給傷者李小飛搶救。經本次事故交警部門查明的事實可知:1.李XX飲酒后去找謝XX,李XX向交警部門交代是謝XX從褲袋里拿出他的車鑰匙,然后交到李XX的手上,使得李XX可以操作粵Q2****號輕型普通貨車,最終釀成了本次事故悲劇;2.謝XX是粵Q2****號輕型普通貨車所有人及實際使用人,不管何種理由,其應保管好車鑰匙,但在事故發(fā)生前,謝XX明知李XX飲酒后且沒有審查李XX的駕駛資格,依然將褲袋里的車鑰匙交給李XX去操作粵Q2****號輕型普通貨車,很顯然謝XX對本次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有過錯,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謝XX二審答辯稱:(一)某保險公司認為謝XX明知李XX飲酒后且沒有審查李XX的駕駛資格而將車輛交給李XX使用與事實不符。李XX趁謝XX在飯店吃飯不注意時將謝XX放在飯桌上的車輛鑰匙偷偷拿走,并擅自啟動停止飯店百米之外的車輛,謝XX吃完飯后才發(fā)現車輛已被駕駛至此并發(fā)生交通事故。李XX在一審庭審中承認自己拿走鑰匙,也承認自己飲酒的情況謝XX是不知情。謝XX沒有將車輛出借給李XX使用,也沒有授意李XX啟動車輛,而是李XX偷偷將鑰匙拿走并擅自啟動車輛而發(fā)生交通事故,謝XX對李XX是否具有駕駛資格不負有審查義務,也不知道李XX是否飲酒。因此,謝XX不存在任何過錯,某保險公司請求謝XX承擔責任沒有事實依據。(二)某保險公司請求謝XX承擔賠償責任沒有法律依據。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機動車所有人只有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才承擔相應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guī)定被追償的主體是交通事故損害的侵權人。如前所述,謝XX沒有將車輛出借給李XX,也沒有授意李XX啟動車輛,事故的發(fā)生完全出于李XX的個人行為,謝XX不存在任何過錯,謝XX雖然是車輛的所有人,但不是交通事故損害的侵權人,因此,某保險公司向謝XX追償是錯誤的。請求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李XX二審無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查明的基本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李XX于2014年2月23日接受陽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詢問時陳述:李XX跟謝XX說先把雞放到謝XX的車上,謝XX的兒子接鑰匙,然后李XX又將鑰匙拿過去。李XX于2014年3月8日接受陽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詢問時陳述:當時謝XX在飯店吃粉,李XX跟謝XX說把他們買的東西先放上車,謝XX從褲袋里拿出車鑰匙交到李XX手上。謝XX于2014年2月23日接受陽東縣公安局大八派出所詢問時陳述:謝XX對李XX說要去吃碗粉,李XX問謝XX拿了車鑰匙,說幫他將雞放回車上再過來。謝XX于2014年2月27日接受陽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詢問時陳述:李XX問謝XX拿車鑰匙把雞鴨放到車里,接著把謝XX放在餐桌上的鑰匙取走了。本案一審庭審中,李XX陳述其向謝XX拿車輛鑰匙不是準備開車,而是想放東西到車上;謝XX陳述當時車鑰匙放在桌面上,不清楚是謝XX的兒子拿鑰匙交給李XX還是李XX把鑰匙拿走了。
本院認為,本案是某保險公司就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受害人后向李XX、謝XX主張追償過程中引起的糾紛,本案應為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本案爭議焦點是某保險公司向車輛所有權人謝XX主張追償應否支持問題。本案中,經陽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駕駛人李XX飲酒后無證啟動粵Q2****號輕型普通貨車時操作不當,致使車輛失控而發(fā)生本案交通事故。根據謝XX與李XX的陳述以及交通警察部門筆錄,無論是謝XX主動將車輛鑰匙交給李XX還是李XX趁謝XX不注意時擅自拿走鑰匙,李XX向謝XX要取車輛鑰匙的目的是為了將謝XX所購買的雞鴨放到車上,而非為了駕駛目的而借用車輛。
謝XX雖為本案車輛的所有權人,但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謝XX將車輛出借給李XX或授意、允許李XX啟動、駕駛車輛而導致事故發(fā)生,謝XX對本案事故不存在過錯,某保險公司主張謝XX對本案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存在過錯并請求謝XX對本案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結果正確,應予維持。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_x000B_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7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國雄
審 判 員 張 正
代理審判員 蔡旻霏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葉寶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