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霸州市從時汽車貿易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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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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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民終3178號 承攬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7-07-1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長安區(qū)。
負責人:程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河北拓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霸州市從時汽車貿易公司,住所地霸州市城區(qū)。
法定代表人:陳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該公司售后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潘XX,男,住河南省永城市。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霸州市從時汽車貿易公司、潘XX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7)冀1081民初15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依法駁回被上訴人霸州市從時汽車貿易公司訴訟請求;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在本案承攬合同中上訴人不屬于合同的任何一方,不應承擔任何義務。二、潘XX在事故發(fā)生時不具有駕駛資格,屬于無證駕駛,根據法律規(guī)定及保險合同應當依法免除上訴人關于車輛損失的賠償責任。三、潘XX在一審庭審過程中未能出具任何證據能夠證實其具備理賠條件,上訴人有理由拒絕理賠。四、霸州市從時汽車貿易公司提交的定損單據不應當成為上訴人同意理賠的意思表示。
霸州市從時汽車貿易公司辯稱,事故發(fā)生后潘XX向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報案,上訴人一方的查勘人員在查勘定損過程中已收取潘XX駕駛證、行駛證、身份證等證件,后推修至我公司。潘XX與我公司就維修方案達成一致,價格由上訴人核定。我公司開票價格60623.56元,該價格由上訴人出具機動車保險定損報告,潘XX與上訴人簽訂保險索賠書,能夠證明雙方均同意上訴人將賠償款直接付給我公司,其數額應當依據上訴人出具的定損報告為準。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潘XX未發(fā)表答辯意見。
霸州市從時汽車貿易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潘XX給付汽車修理費62423.56元。事實與理由:2015年5月29日,潘XX駕駛其所有的冀A×××××號小型客車與王衛(wèi)國駕駛的冀R×××××號公務工程車追尾相撞,雙方車輛受損,經霸州市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潘XX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王衛(wèi)國無責任。霸州市從時汽車貿易公司對其車輛進行維修,并出具了維修發(fā)票和維修清單,潘XX提取了車輛,但至今未負維修費。
一審過程中潘XX追加某保險公司為共同被告。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5月29日,潘XX駕駛其所有的冀A×××××號小型客車在霸州市王衛(wèi)國駕駛的冀R×××××號公務工程車追尾相撞,造成雙方車輛受損,經霸州市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潘XX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涉案車輛在霸州市從時汽車貿易公司修理,該公司開具維修發(fā)票7張,金額共計60632元。某保險公司出具了機動車輛保險定損報告,載明:冀A×××××號車維修費61193.96元,扣除570.4元,60623.56元;冀R×××××號車維修費為1800元。潘XX于2015年10月1日出具了機動車輛保險索賠書,同意將理賠款轉賬至霸州市從時汽車貿易公司名下在霸州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賬戶內。某保險公司主張潘XX駕駛證已于2013年7月25日記分24分的事實,潘XX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潘XX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受損后,在霸州市從時汽車貿易公司修理,雙方之間的承攬合同關系成立。潘XX辯稱其車輛沒有修好,其又花去一萬余元的修車費仍沒有修好,未提供證據證實,故對其辯稱意見不予采信,潘XX應當向霸州市從時汽車貿易公司支付修車費。事故發(fā)生后,潘XX向保險公司報案,事后某保險公司出具了機動車輛保險定損報告,能夠證實潘XX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的事實,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成立。某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條款第五條系免除保險公司責任的條款,其應履行告知義務,否則對潘XX不產生法律效力,某保險公司未提供履行告知義務的相關證據,故對該公司辯稱的潘XX駕駛證已記24分屬免責事項的意見不予采信。根據霸州市從時汽車貿易公司的主張及潘XX出具的保險索賠書,能夠證明雙方均同意某保險公司將賠償款直接支付給霸州市從時汽車貿易公司,其數額應當依據某保險公司出具的定損報告數額為準,潘XX的車輛維修費為60623.56元。綜上,霸州市從時汽車貿易公司主張潘XX給付車輛維修費60623.56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潘XX主張由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險項下承擔賠償霸州市從時汽車貿易公司車輛維修費的訴訟主張予以支持;霸州市從時汽車貿易公司主張的超出部分,未說明理由和提供證據證實,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潘XX給付霸州市從時汽車貿易公司車輛維修費60623.56元。二、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險項下賠償潘XX車輛維修費60623.56元,此款直接支付給霸州市從時汽車貿易公司,抵頂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潘XX付款義務(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履行)。三、駁回霸州市從時汽車貿易公司其它訴訟請求。
二審期間,某保險公司提交五份證據。證據一、潘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繳納保險費的發(fā)票、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各1份。證據二、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yè)險的保險單各1份。證據三、河北保監(jiān)局機動車投保提示1份。證據四、機動車保險和交強險投保單各1份。證據五、中國平安機動車保險條款1份。上述五組證據證實潘XX無證駕駛,扣滿24分仍然駕駛機動車,上訴人不負賠償責任。雖然霸州市從時汽車貿易公司認為某保險公司出具了定損報告,但該定損報告只是保險理賠的前提條件,只有在詳細核實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符合保險理賠條件時某保險公司才能予以理賠。定損報告不能作為保險公司進行理賠的承諾。霸州市從時汽車貿易公司對上述證據的質證意見是:1、在該次事故中上訴人提供的免除責任的保險條款,上訴人未提供履行告知義務的相關證據。2、我公司作為機動車維修企業(yè)并不具備、也無義務檢查相關案件性質,以及駕駛人是否有計滿12分等情況。3、該次事故當中上訴人出具保險索賠書、機動車定損報告、交警部門出具事故認定責任書,我公司約定對涉案車輛進行了維修,上訴人應給付維修費用。
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一致。本院認為,本案中潘XX與霸州市從時汽車貿易公司之間承攬合同合法有效,潘XX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霸州市從時汽車貿易公司支付車輛維修款項。從某保險公司及霸州市從時汽車貿易公司、潘XX所簽署的保險索賠書,可以認定某保險公司同意由霸州市從時汽車貿易公司對涉案車輛進行維修并將理賠款直接交于霸州市從時汽車貿易公司,但在處理后續(xù)理賠事務中某保險公司發(fā)現潘XX駕駛證累計計分24分,于是以保險合同中有免責條款為由拒絕理賠,從而產生本案糾紛。故本案的爭議焦點應是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潘XX的駕駛證已累計記24分,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賠付責任。本院認為,駕駛證有效與否屬于行政處罰的范疇,未經法定撤銷程序,累計記分超過12分并不意味著駕駛員資格的當然喪失。該駕駛證并未被主管部門吊銷、注銷,駕駛證仍應被認定為合法有效,不屬于無證駕駛,車輛出險依然可進行保險理賠。本案中某保險公司并未有充分證據證明發(fā)生事故時潘XX的駕駛證處于被暫扣、吊銷或注銷狀態(tài),且未能提供已就保險條款中第五條關于免除保險公司責任的條款履行告知義務的相關證據。故對其主張存在潘XX系無證駕駛、潘XX記分達到12分仍駕駛機動車的免責事由,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并無不當,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16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章水
審判員 代述平
審判員 崔玉水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書記員 王 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