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訴被告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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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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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遼1282民初493號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開原市人民法院 2018-03-19
原告:李XX,男,滿族,農(nóng)民。
委托訴訟代理人:齊XX(系李XX母親),女,滿族,農(nóng)民,住開原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鐵嶺市銀州區(qū)-1號。
負責(zé)人:于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該公司員工。
原告李XX訴被告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后,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3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齊XX,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給付原告工傷八級的傷殘大額補充保險金1萬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dān)。事實與理由,2014年7月16日,原告在工作中受傷,2015年9月17日認定為工傷8級傷殘,之后一直在訴訟中?,F(xiàn)原告單位同意按法律規(guī)定賠償,被告卻以超過兩年訴訟時效為由,拒絕給付保險金。
被告未提交答辯狀,在庭審中答辯稱,2014年開原市醫(yī)保管理中心給原告馬文元投保了大額補充工傷保險,2014年7月16日李XX在工作中受傷,但未報案。索賠時是2017年2月份,已經(jīng)超過了保險條款規(guī)定的兩年時效,按條款約定我公司拒絕賠償。
本案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1、認定工傷決定書,證明原告受傷是工傷。2工傷級別鑒定結(jié)論,證明工傷級別。3、大地補充工傷團體保險單,證明原告是工傷團體保險單成員。4、(2014)開民一初字第00738號開原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證明工傷事實經(jīng)法院判決了。
對原告所舉的1、2、3、4號證據(jù),被告沒有異議,對以上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jù)當(dāng)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7月16日19時50分許,齊國輝駕駛摩托車載原告原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經(jīng)責(zé)任認定原告無責(zé)任。鐵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15年3月17日認定原告工傷;2015年9月17日鑒定原告為工傷8級傷殘。原告于2017年2月份向被告請求給付保險金,被告以超過兩年訴訟時效為由,拒絕給付保險金。
另查明,開原市醫(yī)療保險管理中心為被告等732人投保大地補充工傷團體保險,八級傷殘給付保險金1萬元,保險期間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
本院認為,開原市醫(yī)療保險管理中心與被告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保護。原告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保險事故,被告應(yīng)在保險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dān)保險理賠責(zé)任;被告主張原告申請理賠超過時效的辯解,因原告工傷及傷殘級別的確定是2015年9月17日,至原告請求理賠并未超過二年,故對原告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本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yīng)當(dāng)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wù)”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李XX保險金1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2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dān)。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須于遞交上訴狀次日起7日內(nèi)交納上訴費,匯至建行沈陽崇寧支行,戶名:遼寧省財政廳非稅收入財政專戶,賬號21001424101052500327-2027,逾期按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楊君啟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書記員 張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