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XX、河南愛國物流集團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等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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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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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4104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安陽縣人民法院 2017-09-29
原告:郭XX,男,漢族,住安陽市殷都區(qū)。
原告:河南愛國物流集團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陽市龍安區(qū)(愛國物流園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500745792XXXX。
法定代表人:鄧XX,經(jīng)理。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史XX,安陽市殷都區(qū)“148”法律服務(wù)所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鄭州市金水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100968106XXXX。
負責人:俞XX,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謝XX,河南興鄴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郭XX、河南愛國物流集團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愛國物流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糾紛(以下簡稱人民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郭XX、愛國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XX、被告人民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謝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原告郭XX是豫E×××××重型半牽引車的實際車主,為營運方便在愛國物流公司掛靠,并以公司的名義在被告人民保險公司投保有商業(yè)全保險,其中,機動車損失(自然損失)保險限額為269080元,且還投保有不計免賠險。保險限額為2016年1月16日至2017年1月15日止。2016年2月25日10時許,原告郭XX雇傭的司機到位于安陽縣水冶鎮(zhèn)的安鋼集團水冶永通球墨鑄鐵管有限公司450高爐停車場拉貨時,車輛發(fā)生燃燒造成該主車損壞,從而導致原告車輛損失,事故的真實性由安鋼集團安全環(huán)境保衛(wèi)部證明為證,被告保險公司也現(xiàn)場予以了查驗,并讓原告到修理廠進行了修復,當原告請求賠付時,被告再三推諉?,F(xiàn)原告向法院請求:一、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損、施救費、鑒定費、交通費共計39375元;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本案事故車輛雖在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損失險、附加險、自然損失險。保險合同約定,保險第一受益人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財富廣場支行,原告應(yīng)該追加其為共同原告,或者由保險第一受益人出具保險理賠款,本次事故的保險理賠款由保險公司直接支付給原告的證明。根據(jù)自然損失險的保險條款約定,本附加險每次賠償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并且不適用于主險的不計免賠。原告主張的訴訟請求過高,其中部分賠償費用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其主張的交通費和鑒定費均屬于間接損失,被告保險公司不承擔。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2月25日10時許,司機邢有平駕駛豫E×××××重型半牽引車(豫EXXX1掛)到位于安陽縣水冶鎮(zhèn)的安鋼集團水冶永通球墨鑄鐵管有限公司450高爐停車場拉貨時,車輛發(fā)生燃燒,造成該主車損壞。事故發(fā)生后,原告郭XX從河南新海萬汽車配件有限公司購買維修豫E×××××車的配件,用去30000元,并在安陽將村鎮(zhèn)龍祥汽車修理廠維修車輛用去維修費4500元。
豫E×××××重型半牽引車的實際車主為原告郭XX,在原告愛國物流公司掛靠經(jīng)營,該車在被告人民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自燃損失險,自燃損失險的保額為269080元。且該事故發(fā)生在投保期間。
豫E×××××重型半牽引車輛購買時系分期付款,原告郭XX于2016年12月29日已還清在銀行的車輛貸款。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證明、行駛證、駕駛證、保險單、掛靠合同、發(fā)票及原被告當庭陳述所證實。所有證據(jù)均客觀、真實,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jù)。
本院認為,原告郭XX系豫E×××××重型半牽引車的實際車主,并于2016年12月29日前還清該車貸款,原告郭XX在被告人民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自燃損失險,有原告提供的證明及保險單為證,原告有向被告人民保險公司主張權(quán)利的資格。原告郭XX要求被告人民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34325元,有原告提供的發(fā)票予以證實,故本院支持原告的此項訴訟請求,被告人民保險公司應(yīng)在交強險和自燃損失險的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郭XX車輛損失費34325元。原告郭XX要求被告人民保險公司賠償施救費3000元,因原告提供的票據(jù)不能顯示施救費的內(nèi)容,無法證明施救的真實發(fā)生,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郭XX要求被告人民保險公司賠償評估費1550元,因其鑒定系原告單方申請,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人民保險公司賠償交通費300元,無證據(jù)提交,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民保險公司辯稱,根據(jù)自然損失險的保險條款約定,附加險每次賠償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并且不適用于主險的不計免賠,但被告人民保險公司并未將免責事由及履行事項明確提示于投保人及被保險人,故本院對此辯稱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郭XX車輛損失費人民幣34325元;
二、駁回原告郭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784元,減半收取392元,由原告郭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期滿不上訴或上訴二審裁判后判決生效,雙方當事人必須自覺履行,否則,本院將依據(jù)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予以執(zhí)行,當事人應(yīng)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在法定期限內(nèi)申請執(zhí)行,逾期不申請,本院將視為放棄權(quán)利。
審判員 姚曉麗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謝小慧